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涂文捷
- 注册资本: 2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4-27
- 办公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2号中试楼2楼西头F20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20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5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涂文捷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博巨兴电子、长沙博巨兴、博巨兴
- 注册资本 2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ANG SHA B.j.x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005954679449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1005954679449
- 组织机构代码 59546794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93000043734
- 登记机关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 核准日期 2018-01-22
- 营业期限 2012-04-27~2032-04-26
- 注册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2号中试楼2楼西头F201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数码配件外设->芯片、先进制造->集成电路->芯片
- 公司简介 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MCU及专用型SOC集成电路研发商。其产品涵盖8-bit OTP MCU、8-bit MTP MCU、8-bit FLASH MCU、32-bit FLASH MCU及专用型SOC与ASIC芯片等,主要应用于小家电、白色智能家电、汽车电子周边、手机周边、消费电子、物联网、可穿戴式智能设备等领域。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涂柏生 | 自然人股东 | 2000.00万元 | 80.00% |
罗印华 | 自然人股东 | - | 0.40% |
深圳市博巨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 | 0.00% |
涂太祥 | - | - | 0.00% |
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合伙企业 | - | 1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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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联络员备案 | 涂文捷 *** 备案手机:*** | 涂文捷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2-06-28 |
联络人员变更 | 孙红敏 *** 备案手机:*** | 涂文捷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8-04-19 |
地址变更 |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B-3栋加速器生产车间801 |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2号中试楼2楼西头F201 | 2018-01-22 |
主要人员变更 | 涂柏生 | 涂文捷 | 2017-09-06 |
负责人变更 | 涂柏生 | 涂文捷 | 2017-09-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涂柏生 [退出] | 涂文捷 [新增] | 2017-09-06 |
主要人员变更 | 黎冰 刘祝江 涂柏生 | 涂柏生 杨明 刘祝江 | 2017-06-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黎冰 [退出]刘祝江涂柏生 | 涂柏生杨明 [新增]刘祝江 | 2017-06-26 |
股东信息变更 | 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罗印华,涂柏生,涂太祥 | 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罗印华,涂柏生 | 2015-08-07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12号 |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B-3栋加速器生产车间801 | 2015-08-07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3125.0000万元[人民币] | 2500.0000万元[人民币] | 2015-08-07 |
股东变更 | 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罗印华涂柏生涂太祥 [退出] | 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罗印华涂柏生 | 2015-08-07 |
投资人变更 | 涂太祥出资 10.00000万元 人民币;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612.50000万元 人民币;涂柏生出资 2490.00000万元 人民币;罗印华出资 12.50000万元 人民币 | 涂柏生出资 2000.00000万元 人民币 ;罗印华出资 10.00000万元 人民币 ;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490.00000万元 人民币 | 2015-08-0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涂太祥出资 10.00000万元 人民币;涂柏生出资 2490.00000万元 人民币 | 涂柏生出资 2490.00000万元 人民币 ;罗印华出资 12.50000万元 人民币 ;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612.50000万元 人民币 ;涂太祥出资 10.00000万元 人民币 | 2015-03-19 |
股东变更 | 涂柏生,涂太祥 | 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涂柏生,涂太祥,罗印华 | 2015-03-19 |
股东信息变更 | 涂柏生,涂太祥 | 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罗印华,涂柏生,涂太祥 | 2015-03-19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5-03-19 |
股东信息变更 | 涂柏生出资 2000.00000万元 人民币 | 涂柏生出资 2490.00000万元 人民币 ;涂太祥出资 10.00000万元 人民币 | 2014-07-2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9231 | 9230 | 2014-07-24 |
企业类型变更 | 9231 | 9230 | 2014-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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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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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关霞办 | 4301363131 | 2013-01-29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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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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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祝江 | 董事 | - | - | - | - | 79 |
王厚人 | - | - | - | - | - | 70 |
涂文捷 | 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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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刘祝江 | 董事 | - |
涂文捷 | 总经理 | 涂文捷 ,博巨兴电子总经理。 |
杨明 | 董事 | - |
涂柏生 | 董事长 | 涂柏生,博巨兴电子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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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
未披露 | 天使轮 | 津杉资本 | 2015-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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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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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盛基、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湘0104执恢2167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9-27 |
罗盛基、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湘0104执恢2167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94202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29942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9-18 |
深圳电通纬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巨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8)粤0305民初4388号 | 一、被告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电通纬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费179189.04元及逾期利息(以179189.0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完加工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电通纬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77.57元,由被告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9 |
罗盛基与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8)粤03民辖终3853号 |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04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10-29 |
罗盛基、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湘0104执恢319号 | 将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麓谷街道延农居委会的“0407019740”地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长国用(2015)第079200号,土地总面积为21974.59平方米,使用权面积为19999.82平方米,另有规划路幅面积为1974.77平方米]的使用权从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过户至买受人湖南长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买受人湖南长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 被执行人 | 2019-08-06 |
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罗盛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8)粤0303民初10492号 | 驳回原告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90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5-05 |
新疆唯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5)岳执字第03303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得收入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23 |
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盛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湘民申2829号 | 驳回再审申请人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驳回再审申请人 | 2018-09-19 |
罗盛基、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湘0104执恢318号 | 申请执行人罗盛基与被执行人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1-11 |
罗盛基、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湘0104执2774号 | 申请执行人罗盛基与被执行人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1-11 |
李孝平、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7)湘0104执1767号 | 申请执行人李孝平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2-06 |
罗盛基与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湘0104民初4816号 | 冻结被告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5875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7-12-05 |
李孝平与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涂柏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6)湘0104民初1991号 | 一、限被告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李孝平股权转让款93万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且不超过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523元,由被告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1-13 |
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孝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6)湘0104民初2630号 | 准许原告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11-13 |
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控告罗某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 职务侵占 | (2017)湘01刑终88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7-10-29 |
李孝平与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涂柏生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7)湘01民终73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3523元,由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61.5元,李孝平负担676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0-20 |
罗盛基与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湘01民终47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22元,由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各承担598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0-11 |
罗盛基与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湘0104执2159号 | 申请执行人罗盛基与被执行人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8-15 |
罗盛基与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湘0104执2160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罗盛基与被执行人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8-15 |
罗盛基与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湘0104民初4816号 | 一、限被告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罗盛基欠款本金450万元、利息68.475万元(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共计518.475万元; 二、限被告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罗盛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三、被告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8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811元,由被告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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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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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643000099 | 2016-12-06 | 2019-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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