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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陈洪兵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2-12-12
  • 办公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9号2幢210室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一可Echoii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洪兵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天津一可、一可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60587198002
  • 纳税人识别号 120117058719800
  • 组织机构代码 05871980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93000071774
  • 登记机关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09-11
  • 营业期限 2012-12-12~2032-12-11
  • 注册地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9号2幢210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网络/数据存储->移动硬盘、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硬盘、数码/手机/电脑->手机通讯服务->手机、智能硬件->消费类硬件->手机配件、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气
  • 公司简介   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是陈洪兵,主要面象全国市场,客户群为电子商城,网店,KA、通讯、苹果等数码类商店。****2000人,公司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发展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主营范围:无线存储; 手机云盘; 无线WIFI; 无线硬盘; 移动电源;其他手机配件;移动硬盘;手机配件;数码配件;;,凭借专业的水平和成熟的技术。公司将始终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以科学的管理手段,雄厚的技术力量,将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适应市场,全面发展,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春玲 自然人股东 - 10.00%
张媛 自然人股东 - 9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13号2号厂房-B-501、A-501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9号2幢210室 2015-09-11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张媛; 姓名:陈洪兵; 2014-04-17
法定代表人变更 张媛 陈洪兵 2014-04-17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张媛;任职起始日期:2012-12-10; 姓名:陈洪兵;任职起始日期:2014-04-16; 2014-04-17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任职起始日期:2012-12-12;姓名:张媛; 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陈洪兵; 2014-04-17
经营范围变更 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电气设备批发兼零售;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 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电气设备批发兼零售;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设计、施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2013-04-28
实收出资变更 400.0 2000.0 2012-12-25
股东信息变更 本期实缴出资额:1600.0;出资日期:2012-12-24 2012-12-25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津南开关 1204360745 2013-06-25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 - 1862****835 liuy*****hoii-cloud.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liuy*****hoii-cloud.com 022-8****571 - 74
400-0611784 - - - - - 70

联系人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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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洪兵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21)津0104执255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15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与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020)津0104民初1279号 一、被告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给付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欠付的通信费9720元; 二、被告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给付违约金(以972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3‰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负担16元,由被告负担78元,公告费凭票确定,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8-31
由敏、熊光祥、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4)深南法执字第313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5-22
天津聚龙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5)滨民初字第1782号 一、被告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聚龙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聚龙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4月19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的利息184400元; 三、被告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聚龙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标准,给付自2014年4月19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76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自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7-04-23
天津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百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6)津01民初87号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计算标准:以3000万元为本金,按年18%,自2014年7月4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18日止;逾期罚息计算标准:以3000万元为本金,按年24%,自2015年6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天津百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登记号为2014120000034《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项下的专利权(200610015368.0、200620150184.0、200620150183.6、200620150185.5)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天津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法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以(高新)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0228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股权(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在天津百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享有的5500万元股权)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天津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法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四、被告陈文兵、张媛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天津百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陈文兵、张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575元,由被告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百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陈文兵、张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9-29
谷岳与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6)津0104执218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6-09-26
天津聚龙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607号 一、被告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聚龙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聚龙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933元,由被告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被告 2016-07-13
飞达乐享(深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5)深南法执字第2041号 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20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30
初津与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5)南执字第2095号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 2015-12-18
吕艳玲与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5)南执字第1696号 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16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0-10
熊光祥与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5 劳动争议 (2015)南执字第0036号 终结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4)516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15-05-19
熊光祥与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4 劳动争议 (2015)南执字第0034号 终结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4)286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15-05-19
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与苑春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南民初字第855号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被告苑春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96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被告苑春杰代通知金3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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