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盛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徐正明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8-08-07
-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区南大路20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正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正盛、正盛、正盛物流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Zhengsheng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3630855847W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3630855847W
- 组织机构代码 630855847
- 曾用名 上海正盛储运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3000697281
- 登记机关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2-26
- 营业期限 1998-08-07~2038-08-06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D-335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运输服务->水上运输
- 公司简介 上海正盛物流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装卸搬运,货物包装,货物储存,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工原料(除危险品),橡塑制品,金属材料,摄影器材。上海正盛物流有限公司属于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装卸搬运,货物包装,货物储存,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工原料(除危险品),橡塑制品,金属材料,摄影器材企业。地址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2031号电话:(13918585687、021-51070395,51241015)。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www.qiyeku.com)上看到的哟!上海正盛物流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徐静芳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徐正明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候振其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候振其 | 徐静芳 | 2021-02-26 |
股东信息变更 | 徐正明;候振其; | 徐正明;徐静芳; | 2021-02-26 |
章程备案 | 无 | 2020-12-21章程备案 | 2021-02-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候振其 | 徐静芳 | 2021-02-26 |
投资人变更 | 徐正明;候振其; | 徐正明;徐静芳; | 2021-02-26 |
章程备案 | - | 2020-12-21章程备案 | 2021-02-26 |
章程变更 | - | 2020-12-21章程备案 | 2021-02-26 |
章程变更 | 无 | 2020-06-04章程备案 | 2020-06-15 |
章程备案 | - | 2020-06-04章程备案 | 2020-06-15 |
经营范围变更 | 海上、水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货运代理;装卸搬运;货物包装;货运配载;堆存;仓储(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理货;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工原料(除危除品)、橡塑制品、金属材料、摄影器材、工艺品(除金银)批兼零、代购代销;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 海上、水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货运代理;装卸搬运;货物包装;货运配载;堆存;仓储(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理货;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工原料(除危除品)、橡塑制品、金属材料、摄影器材、工艺品(除金银)批兼零、代购代销 | 2020-06-15 |
经营范围变更 | 海上、水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货运代理;装卸搬运;货物包装;货运配载;堆存;仓储(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理货;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工原料(除危除品)、橡塑制品、金属材料、摄影器材、工艺品(除金银)批兼零、代购代销;【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B)】(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海上、水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货运代理;装卸搬运;货物包装;货运配载;堆存;仓储(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理货;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工原料(除危除品)、橡塑制品、金属材料、摄影器材、工艺品(除金银)批兼零、代购代销;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12-18 |
章程变更 | 无 | 2018-12-10章程备案 | 2018-12-18 |
章程备案 | - | 2018-12-10章程备案 | 2018-12-18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 | 1998-08-07~2018-08-06 | 1998-08-07~2038-08-06 | 2018-06-25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 | 1998-08-07~2018-08-06 | 1998-08-07~2038-08-06 | 2018-06-25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1998-08-07~2018-08-06 | 1998-08-07~2038-08-06 | 2018-06-25 |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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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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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振其 | 监事 | - | - | - | - | 79 |
徐** | 经理,董事长 | 1380****605、1391****386、1391****687 | xzm03*****3.com | 021-5****395、021-5****015 | - | 97 |
上海正盛物流有先生() | - | 1391****687 | - | 021-5****395、021-5****015 | - | 86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徐正明 | 经理,董事长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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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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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东与上海正盛物流有限公司、孙仕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6)沪0113民初2422号 | 被告上海正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建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鉴定费和律师费共计121267.54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1元,由原告周建东承担111元,被告上海正盛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23 |
周建东与上海正盛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7)沪0113民初6992号 | 被告上海正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建东医疗费15991.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元、营养费337.5元、护理费450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1725元、律师费1500元,合计20289.27元(此款缴入原告周建东名下农业银行桃浦支行账户内,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元(原告周建东已预付),由被告上海正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缴入原告周建东名下农业银行桃浦支行账户内,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1-02 |
李祖贵与上海正盛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6)沪0113民初11757号 | 被告上海正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祖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物损费共计91179.4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7元,由原告李祖贵负担517元、被告上海正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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