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彭春秀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11-18
- 办公地址: 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汇源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2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彭春秀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安徽劲牛、劲牛、劲牛环保用品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万元
- 英文名 Anhui Jinni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0881682062398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206239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0881000027856
- 登记机关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0-29
- 营业期限 2008-11-18~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汇源路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坐落于中国塑料包装之乡—安徽省桐城市,成立于2008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39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环保塑料包装制品、纸塑、布艺品、一次性用品,家居生活日用品生产销售。产品包括保鲜膜、保鲜袋、垃圾袋、一次性用品、清洁用品,生活用品系列、超市连卷袋、环保购物袋、工业包装膜、袋等。 经过几年来的发展,县公司占地面积13300平方米,生产仓储面积8000余平方米,职工200余人,主要设备八十余台套,工厂设有无尘车间,所有产品均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2009年公司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已通过ISO9001:2008年质量认证管理体系;2011年荣获安庆市人民银行“金融守信企业”荣誉称号;2012年获得市“守合同里信用”单位。 公司自成立之初,就注册拥有“妙美”商标,专注与保鲜、保洁、收纳、一次性等环保生活用品。公司员工按照“先保质量、再求产量、以质取胜、以质兴企”、“责任是质量的保证、质量是品牌的生命”等理念,严格控制每一道工序,保证了产品的质量,赢得市场的一致好评。 公司始终以质量吸引客户,以价格赢得顾客,诚信为本,商德为魂的经营理念,秉乘竞争与超越并存,成功与挑战同在、发展品牌之路、战略联盟、利益共享的发展宗旨,欢迎广大客户来电垂询,携手前进,共创双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彭春秀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吴精兵 | - | - | 10.26% |
叶来富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刘成英 | - | - | 5.00%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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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 - | 1365****799 | - | 4****601-18、400-****118 | - | 86 |
- | - | - | - | - | - | 70 |
叶** | - | - | ahjingniu2010*****ngbiz.com | 0556-****768 | - | 74 |
联系人共 1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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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彭春秀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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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桐城市获安徽省著名商标企业目录 | 中标公告 | 水碗 仙耙 青草 | 安徽-安庆 | - | 2015-11-04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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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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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鑫友塑业有限公司、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皖0881执恢131号 |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38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8-22 |
桐城市鑫友塑业有限公司、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皖0881执异14号 | 1、追加第三人彭春秀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的公司注册资 本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驳回异议人桐城市鑫友塑业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叶 来富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6-01 |
厦门市湖里峰艺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206民初12948号 | 一、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厦门市湖里峰艺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164.3元(以5316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0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驳回厦门市湖里峰艺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元,由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5 |
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皖0881执恢66号 | 终结(2020)皖0881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7-0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皖0881执恢465号 | 终结(2019)皖0881执恢4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1-29 |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皖0881执恢657号 | 一、将被执行人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汇源路西侧宗地面积为12937.00平方米的工业出让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多幢工业房产和其他附着物(其他附着物包括地上自建建筑物、装饰装修及地上附属物)(产权证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3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3字第××号;桐国用(2012)第1987号)以人民币9885826.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 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将被执行人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 | 2019-08-12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叶来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8)皖0104民初5191号 | 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49元,减半收取为7174.5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18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8)皖01民终840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9元,由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1-2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皖0881执791号 | 一:对被执行人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春秀、刘成英银行存款在人民币2225634.66元(不含利息)范围内予以划拨、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1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皖0881执791号之一 | 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二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16 |
朱香华、叶来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皖0881执1097-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在次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9-03 |
朱香华、叶来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皖0881执1097号 |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叶来富、彭春秀、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4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1-07 |
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皖0881执1133号之一 |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7-10-20 |
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皖0881执1133号 | 一、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7-10-20 |
何全红、叶来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皖0881执674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供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0-19 |
何全红、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0881执675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供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0-19 |
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7)皖0191民初1290号 | 被告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理费23800元及违约金(以23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7元,由被告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0-09 |
何全红、安徽劲牛环保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0881执675号之一 |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824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7-08-21 |
何全红、叶来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皖0881执674号之一 |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7-08-21 |
何全红、叶来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皖0881执674号 |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7-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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