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锡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史庆东
- 注册资本: 3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8-09
- 办公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油榨路1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史庆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锡林、贵州锡林、锡林旅游开发
- 注册资本 3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Guizhou Xilin Tourism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3
- 人员规模 3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2600MA6DMHE05B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DMHE0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2600000043362
- 登记机关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8-09
- 营业期限 2016-08-09~
-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油榨路11号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与经纪代理服务->文化活动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运动/户外/体育->武术格斗用品->拳击用品、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贵州锡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6年08月09日,注册地址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油榨路11号 ,主要从事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动物竞技、拳击、赛车项目的策划;旅游开发;娱乐、购物、酒店、演艺、民俗民风的推广展示;物业出租。)。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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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锡荣 | 自然人股东 | 300000.00万元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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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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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 1818****710 | 2717066*****.com | - | - | 83 |
史锡荣 | 监事 | - | - | - | - | 79 |
孙莉 | 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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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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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莉 | 财务负责人 | - |
史庆东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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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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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草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盛广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黔2731民初2274号 | 一、被告贵州锡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黔南州草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黔南州草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盛广生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被告贵州锡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10 |
刘盛午、贵州锡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黔27民终1122号 | 一、撤销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8)黔270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史庆东、李贵炳、张树均和曹健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上诉人刘盛午挖机租赁费贰拾捌万元整; 三、被上诉人贵州锡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刘盛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为2750元,保全费1970元,由被上诉人史庆东、李贵炳、张树均和曹健中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上诉人史庆东、李贵炳、张树均和曹健中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1-11 |
何龙飞、贵州锡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黔0302执1148号 | 终结对本院(2018)黔0302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0-17 |
何龙飞与贵州锡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史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黔0302民初6151号 | 一、由被告贵州锡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龙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8万元及从2018年2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由被告贵州锡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龙飞支付律师费4万元; 三、被告史锡林、史庆东、史锡荣对被告贵州锡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何龙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6200元,由原告承担26550元,由被告贵州锡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史锡林、史庆东、史锡荣承担9650元。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9-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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