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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朱向华
  • 注册资本: 1285.6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10-30
  • 办公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施家巷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技术专家

10

无角色

11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9

中标金额

70,030,529

客户

9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1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5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朱向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新马、常州新马、新马干燥
  • 注册资本 1285.60万元
  • 实缴资本 1285.60万元
  • 英文名 Changzhou Shinma Drying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63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402321153008M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402321153008M
  • 组织机构代码 321153008
  • 曾用名 常州力马干燥机械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483000440005
  • 登记机关 常州市金坛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02-27
  • 营业期限 2014-10-30~2034-10-29
  • 注册地址 常州市金坛区文景路55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制药专用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酵母、先进制造->机器人
  • 公司简介 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工程安装、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干燥工程技术公司,拥有近20年的专业化行业技术服务经验。公司座落在较好的中国干燥之乡武进区郑陆镇,距常州中心城区6公里,紧邻沪宁高速公路,交**利,人才荟萃。科技是优先生产力,公司以引领行业科技创新为企业的核心文化,技术实力雄厚,拥有一批行业内从事工艺设计、机械制图、电气自动化编辑等领域十年以上经验的较拔尖专业型人才,申请的发明或实...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顾晓龙 自然人股东 158.51万元 12.33%
朱向华 自然人股东 711.56万元 55.35%
曹永华 自然人股东 158.51万元 12.33%
唐冲 自然人股东 257.02万元 19.99%
常州考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0.00%
常州力马干燥科技有限公司 - - 0.00%
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 - 0.00%
常州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 0.00%
常州力马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朱向华,赵周华,顾晓龙,唐冲 朱向华,曹永华,顾晓龙,唐冲 2020-06-22
投资人变更 朱向华赵周华[退出]顾晓龙唐冲 朱向华曹永华[新增]顾晓龙唐冲 2020-06-22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干燥工程设计、施工;干燥设备、化工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及技术服务;混合制粒设备、制药机械、包装设备、机器人码垛设备的制造;五金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的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干燥工程设计、施工;干燥设备、化工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及技术服务;混合制粒设备、制药机械、包装设备、机器人码垛设备的制造;五金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的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纺织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04-22
经营范围变更 干燥工程设计、施工;干燥设备、化工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及技术服务;混合制粒设备、制药机械、包装设备、机器人码垛设备的制造;五金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的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干燥工程设计、施工;干燥设备、化工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及技术服务;混合制粒设备、制药机械、包装设备、机器人码垛设备的制造;五金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的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纺织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04-22
地址变更 天宁区郑陆镇施家巷村 常州市金坛区文景路55号 2018-08-08
投资人变更 朱向华,赵周华,顾晓龙 朱向华,赵周华,顾晓龙,唐冲 2017-04-24
注册资本变更 1080.00 1285.60 2017-04-24
投资总额变更 1080.000000 1285.600000(+19.03704%) 2017-04-24
股东信息变更 朱向华,赵周华,顾晓龙 朱向华,赵周华,顾晓龙,唐冲 2017-04-24
股东变更 朱向华赵周华顾晓龙 朱向华赵周华顾晓龙唐冲[新增 2017-04-24
经营范围变更 干燥设备、化工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及技术服务;混合制粒设备、制药机械、包装设备、机器人码垛设备的制造;五金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的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干燥工程计、施工;干燥设备、化工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及技术服务;混合制粒设备、制药机械、包装设备、机器人码垛设备的制造;五金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的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12-31
股东变更 朱向华,赵周华,顾晓龙,常州考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朱向华,赵周华,顾晓龙 2016-12-31
地址变更 武进区郑陆镇施家巷村 天宁区郑陆镇施家巷村 2016-12-31
名称变更变更 常州力马干燥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2016-12-31
投资人变更 朱向华,赵周华,顾晓龙,常州考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朱向华,赵周华,顾晓龙 2015-12-31
地址变更 武进区郑陆镇施家巷村 天宁区郑陆镇施家巷村 2015-12-31
名称变更变更 常州力马干燥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2015-12-31
股东信息变更 朱向华,赵周华,顾晓龙,常州考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朱向华,赵周华,顾晓龙 2015-12-31
股东变更 朱向华赵周华顾晓龙常州考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退出 朱向华赵周华顾晓龙 2015-12-31
经营范围变更 干燥设备、化工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及技术服务;混合制粒设备、制药机械、包装设备、机器人码垛设备的制造;五金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的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干燥工程计、施工;干燥设备、化工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及技术服务;混合制粒设备、制药机械、包装设备、机器人码垛设备的制造;五金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的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12-31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常州海关 3204963K60 2014-11-26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靖 - - - - - 70
仇** - 1586****034 *****inmadrying.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2021 - - 4077409*****.com 0519-8****711 - 74

联系人共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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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朱向华先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湖南九典宏阳制药有限公司2024年智能生产基地合成车间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纯化水系统 计量罐 真空机组 单效浓缩器 喷雾干燥 过滤洗涤干燥机 反应罐 方锥混合机 蒸发冷水机组 沸腾干燥 智能生产基地合成车间设备 温控系统TCU 瓶包装机 单锥干燥 湖南-长沙 320.00 2024-07-11
康美保宁(四川)制药有限公司离心喷雾干燥机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离心喷雾干燥机 四川 88.00 2023-06-20
生物制造产品中试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干燥生产线(喷雾干燥)采购(二次招标) 中标公告 干燥生产线 喷雾干燥 云南-昆明 135.80 2021-06-08
生物制造产品中试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干燥生产线(喷雾干燥)采购(生物制造产品中试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干燥生产线(喷雾干燥)采购(二次招标)) 中标公告 干燥生产线 喷雾干燥 云南-昆明 135.80 2021-06-04
山东将军烟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置沸腾干燥机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沸腾干燥机项目 柚芬 山东-济南 54.87 2021-03-11
山东将军烟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置沸腾干燥机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沸腾干燥机项目 山东-济南 5486.73 2021-03-04
潍坊现代农业与生态环境研究院中试平台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中试平台设备 山东-潍坊 99.60 2020-11-16
潍坊现代农业与生态环境研究院中试平台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中试平台设备 山东-潍坊 99.60 2020-11-04
广西高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真空带式干燥机采购(项目编号:GXGS-HWZB-2020-003)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真空带式干燥机 广西-玉林 118.60 2020-04-21
广西高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真空带式干燥机采购(项目编号:GXGS-HWZB-2020-003)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真空带式干燥机 广西 118.60 2020-04-21
水城县年产12万吨刺梨鲜果深加工建设项目 (真空连续带式干燥机)中标(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刺梨鲜果深加工建设项目 真空连续带式干燥机 贵州-六盘水 99.66 2020-03-25
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750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 中标公告 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 山西 - 2019-12-16
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500型真空耙式干燥机 中标公告 真空耙式干燥机 山西 - 2019-12-16
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万能粉碎颗粒机购置 中标公告 万能粉碎颗粒机 山西 - 2019-10-08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科技中心)国产设备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搓式旋盖机 双螺杆挤压机 干法制粒机 自动不干胶贴标机 干燥剂投放机 国产设备 上海 41.00 2019-05-13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干法制粒机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干法制粒主机系统 干法制粒机 干法制粒液压系统 干法制粒挤压系统 上海 40.30 2018-11-02
湖北中牧安达药业有限公司中牧安达动物药品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第二批设备采购竞争性磋商成交公示 中标公告 动物药品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第二批设备 湖北 147.00 2018-09-10
研发中心2017年度热水解污泥用于PHAs发酵合成喷雾干燥机购买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热水解污泥用于PHAs发酵合成喷雾干燥机 北京 - 2017-08-31
国药集团天目湖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天目湖药业有限公司设.. 中标公告 提升上料机 空压机 真空干燥箱 冷水机组 设备 低温无尘粉碎机 中央吸尘系统 纯化水机组及管道 压片机 硬双铝泡罩包装机 多功能流化床 过氧化氢灭菌器 臭氧发生器 冷却塔 江苏-常州 17.50 2015-08-05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康美保宁(四川)制药有限公司 1 1 88.00 2023-06-20
2 昆明生物制造研究院有限公司 3 2 271.60 2021-06-08
3 山东将军烟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 2 5541.59 2021-03-11
4 潍坊现代农业与生态环境研究院 2 2 199.20 2020-11-16
5 贵州初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 1 99.66 2020-03-25
6 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3 3 - 2019-12-16
7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3 2 81.30 2019-05-13
8 湖北中牧安达药业有限公司 1 1 147.00 2018-09-10
9 国药集团天目湖药业有限公司 1 1 17.50 2015-08-05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广西克鲁尼茶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1121民初1696号 准许原告广西克鲁尼茶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广西克鲁尼茶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12-18
青海珠峰冬虫夏草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青0102民初596号 一、解除原告青海珠峰冬虫夏草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 二、被告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货款900000元、利息损失103369元、诉讼费、执行费23372元,合计1026741元;同时,原告将LEMAR牌ZLPG-400离心喷雾干燥机组设备一套退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青海珠峰冬虫夏草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1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6000元,合计63617元,由原告青海珠峰冬虫夏草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8617元,被告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00元,被告负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4-16
5923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珠峰冬虫夏草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402民初5923号 青海珠峰冬虫夏草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74元,由青海珠峰冬虫夏草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1-05
青海珠峰冬虫夏草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青民申367号 驳回青海珠峰冬虫夏草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11-04
长沙今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渝机电开发有限公司等与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8)渝01民终7362号 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01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八项、第二十九项、第三十项; 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0164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第十八项、第十九项、第二十项、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二项、第二十三项、第二十四项、第二十五项、第二十六项、第二十七项、第三十一项; 三、北京国药龙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524515.57元及违约金(以524515.57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天津世纪茂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60897.66元及违约金(以60897.66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五、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88745.34元及违约金(以88745.34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六、锦州华贸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113226.81元及违约金(以113226.8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七、青岛益瑞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385583.2及违约金(以385583.2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八、山东潍坊精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290717.5元及违约金(以290717.5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九、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379462.84元及违约金(以379462.84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十、上海新威圣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440666.52元及违约金(以440666.52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十一、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602804.26元及违约金(以602804.26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十二、温州佳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933356.17及违约金(以933356.17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十三、温州市成东药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2472628.8元及违约金(以2472628.8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十四、浙江富昌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103434.22元及违约金(以103434.22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十五、浙江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688541.44元及违约金(以688541.44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十六、舟山市鲨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367222.1元及违约金(以367222.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十七、达尔嘉(广州)标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189731.42元及违约金(以189731.42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十八、长沙今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85685.16元及违约金(以85685.16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十九、重庆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223393.44元及违约金(以223393.44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十、重庆大渝机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168310.13元及违约金(以168310.13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十一、重庆宏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591135.77元及违约金(以591135.77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十二、成都荣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49574.98元及违约金(以49574.98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十三、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670180.33元及违约金(以670180.33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十四、若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龚乙、王辉、重庆市协同医药有限公司向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或部分租金,则北京国药龙立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世纪茂源机械有限公司、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华贸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益瑞科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精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新威圣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佳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市成东药机有限公司、浙江富昌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舟山市鲨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达尔嘉(广州)标识设备有限公司、长沙今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大渝机电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宏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荣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成东科技有限公司、王平、夏伟军的回购款给付义务按相应比例予以免除;若北京国药龙立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世纪茂源机械有限公司、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华贸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益瑞科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精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新威圣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佳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市成东药机有限公司、浙江富昌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舟山市鲨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达尔嘉(广州)标识设备有限公司、长沙今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大渝机电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宏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荣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成东科技有限公司、王平、夏伟军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回购款给付义务,则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龚乙、王辉、重庆市协同医药有限公司相应的租金本金给付义务予以免除; 二十五、驳回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8820元,由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龚乙、王辉、重庆市协同医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北京国药龙立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4938元,天津世纪茂源机械有限公司、王平对其中的545元,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835元,锦州华贸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066元,青岛益瑞科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633元,山东潍坊精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736元,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571元,上海新威圣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4148元,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的5676元,温州佳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8793元,温州市成东药机有限公司、上海成东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3289元,浙江富昌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977元,浙江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6484元,舟山市鲨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夏伟军对其中的3455元,达尔嘉(广州)标识设备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785元,长沙今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808元,重庆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105元,重庆大渝机电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581元,重庆宏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5569元,成都荣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对其中的471元,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的6355元,与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龚乙、王辉、重庆市协同医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长沙今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45元,由温州市成东药机有限公司负担27531元,由重庆大渝机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审被告 2019-09-26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荣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7)渝0112民初20164号 一、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含未到期部分)9790218.37元; 二、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326475.67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2日起算,以1692748.54元为基数、分别从2017年7月23日、2017年10月23日、2018年1月23日、2018年4月23日、2018年7月23日起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前述租金支付时止); 三、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00元; 四、被告龚乙、王辉、重庆市协同医药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龚乙持有的华研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3500万股份在前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辉持有的华研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1500万股份在前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北京国药龙立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524515.57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524515.57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八、被告天津世纪茂源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60897.66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60897.66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九、被告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88745.34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88745.34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十、被告锦州华贸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113226.81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113226.8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被告青岛益瑞科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385583.2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385583.2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被告山东潍坊精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290717.5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290717.5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被告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379462.84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379462.84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被告上海新威圣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440666.52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440666.52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被告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602804.26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602804.26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十六、被告温州佳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933356.17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933356.17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被告温州市成东药机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2472628.8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2472628.8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十八、被告浙江富昌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103434.22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103434.22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十九、被告浙江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688541.44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688541.44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被告舟山市鲨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367222.1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367222.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被告达尔嘉(广州)标识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189731.42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189731.42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二、被告长沙今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85685.16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85685.16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三、被告重庆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223393.44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223393.44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四、被告重庆大渝机电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168310.13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168310.13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五、被告重庆宏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591135.77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591135.77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六、被告成都荣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49574.98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49574.98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七、被告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租金本金670180.33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以670180.33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八、被告上海成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温州市成东药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九、被告王平对被告天津世纪茂源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被告夏伟军对被告舟山市鲨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一、驳回原告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8820元,由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龚乙、王辉、重庆市协同医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北京国药龙立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4938元,被告天津世纪茂源机械有限公司、王平对其中的545元,被告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835元,被告锦州华贸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066元,被告青岛益瑞科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633元,被告山东潍坊精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736元,被告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571元,被告上海新威圣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4148元,被告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的5676元,被告温州佳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8793元,被告温州市成东药机有限公司、上海成东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3289元,被告浙江富昌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977元,被告浙江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6484元,被告舟山市鲨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夏伟军对其中的3455元,被告达尔嘉(广州)标识设备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785元,被告长沙今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808元,被告重庆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105元,被告重庆大渝机电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581元,被告重庆宏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5569元,被告成都荣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对其中的471元,被告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的6355元,与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龚乙、王辉、重庆市协同医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9-26
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万佳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9)苏04民初47号 准许原告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06-17
383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渭水天元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402执38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08-06
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珠峰冬虫夏草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青01民辖终9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7-11-14
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珠峰冬虫夏草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4民终62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2348元,由珠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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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20Q100274R0M 2020-12-04 2023-12-03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0E100274R0M 2020-12-04 2023-12-03
高新技术企业 GR202032009188 2020-12-02 2023-12-0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472IP190892R0M 2019-10-28 2022-10-27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732002315 2017-12-07 2020-12-07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150926 2015-06-29 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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