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鑫海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王怡东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4-11-11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知己工业园A2栋5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怡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深圳振鑫海、振鑫海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7675980870
- 纳税人识别号 440301767598087
- 组织机构代码 76759808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4833539
- 登记机关 大鹏局
- 核准日期 2016-07-21
- 营业期限 2004-11-11~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金业路92号知己集团A002501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影音音箱播放->耳麦
- 公司简介 深圳市振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耳麦防尘网PCB板代理各种电子配件。深圳市振鑫海实业有限公司属于耳麦防尘网PCB板代理各种电子配件企业。地址位于:中国广东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万象新园A栋19A电话:(13928431463—、86-755-26455891)。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www.qiyeku.com)上看到的哟!深圳市振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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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变更 | - | 914403007675980870 | 2016-07-21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西路博伦职业技术学校西丽实习基地4栋303 | 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金业路92号知己集团A002501 | 2016-07-21 |
期限变更 | 2004-11-11,2014-11-11 | 2004-11-11,5000-01-01 | 2014-10-20 |
经营范围变更 |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信息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信息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微型麦克风的生产(生产由分公司经营)。 | 2012-05-30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万象新园A栋19A房(倚天阁) |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西路博伦职业技术学校西丽实习基地4栋303 | 2010-07-26 |
注册号/注册号升级 | 4403012158337 | 440301104833539 | 2010-07-26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怡东 50.0(万元);刘华丽 50.0(万元) | 刘华丽 5.0(万元);王怡东 95.0(万元) | 2005-11-18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华丽(执行董事),王怡东(监事),刘华丽(总经理) | 王怡东(执行董事),王怡东(总经理),刘华丽(监事) | 2005-11-1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刘华丽 | 王怡东 | 2005-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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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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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 - | 1392****463 | - | 0755-2****891 | - | 86 |
刘** | 监事 | - | - | 0755-2****070 | - | 8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8、2019、2020 | - | 1352****146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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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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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美无线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25号 | 一、被告深圳市科美无线通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振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164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4元,被告承担1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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