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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金正健
  • 注册资本: 26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05-29
  • 办公地址: 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泉府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5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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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金正健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东阳富豪家私、东阳富豪、富豪、富豪家私
  • 注册资本 268.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Dongyang Fuhao Furnitur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78307066067XY
  • 纳税人识别号 9133078307066067XY
  • 组织机构代码 07066067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783000100726
  • 登记机关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15
  • 营业期限 2013-05-29~9999-09-09
  •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泉府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木质家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衣柜、家具/家纺/家饰->客厅家具家居->鞋柜、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布衣柜、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红木家具、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 公司简介 东阳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是一家东阳市内规格较大的专业生产销售方管圆管组装式简易布衣柜鞋柜的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金江江 自然人股东 100.00万元 37.31%
金江伟 自然人股东 100.00万元 37.31%
金正健 自然人股东 38.00万元 14.18%
吴梅菊 自然人股东 30.00万元 11.19%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姓名: 吴梅菊;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金正健;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金正健;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姓名: 吴梅菊;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金正健;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金正健;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金正健;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2023-03-15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吴梅菊;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金正健;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金正健;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姓名: 吴梅菊;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金正健;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金正健;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金正健;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2023-03-15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金正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梅菊;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江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江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正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梅菊;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2023-03-15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金正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梅菊;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江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江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正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梅菊;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2023-03-15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吴梅菊;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金正健;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金正健;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姓名: 吴梅菊;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金正健;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金正健;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金正健;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2023-03-15
投资人(股权)备案 姓名: 金正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梅菊;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江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江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正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梅菊;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2023-03-15
经营范围变更 红木家具加工、销售; 衣柜、五金钢架、五金制品(不含电镀)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红木家具加工、销售;衣柜、五金制品加工,销售;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品)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12-2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7-12-21
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43-05-28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2017-12-21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红木家具加工、销售; 衣柜、五金钢架、五金制品(不含电镀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红木家具加工、销售;衣柜、五金制品加工,销售;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品)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12-21
投资人变更 姓名:吴梅菊;出资额:**万;百分比:**%姓名:金正健;出资额:**万;百分比:**% 姓名:吴梅菊;出资额:**万;百分比:*.****%姓名:金正健;出资额:***万;百分比:**.****% 2017-12-21
经营范围变更 红木家具加工、销售;衣柜、五金钢架、五金制品(不含电镀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红木家具加工、销售;衣柜、五金制品加工,销售;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品)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12-21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43-05-28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2017-12-21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吴梅菊;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正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梅菊;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正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2017-12-21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原联络员姓名:;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金正健;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金正健;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17-06-08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783000100726组织机构代码证:07066067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07066067XY 2017-06-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067XY 2017-06-08
其他事项备案 原联络员姓名:;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金正健;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金正健;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17-06-08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金华海关 33199606JH 2018-01-19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金** - 1360****256、1360****208 - 0579-8****018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70
吴梅菊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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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东阳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凌彬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783民初6926号 被告凌彬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东阳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6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元(已减半),由被告凌彬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原告 2022-11-01
东阳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石狮市锦墩皮塑辅料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2)浙0783民初5571号 被告石狮市锦墩皮塑辅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货款996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石狮市锦墩皮塑辅料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原告 2022-10-10
东阳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包政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783执6854号 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685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 2017-06-27
东阳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与胡香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东南商初字第512号 被告胡香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加工款686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被告胡香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09-08
金华泰迪贸易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东南商初字第567号 本案按原告金华泰迪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15-08-28
东阳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与葛献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东执民字第2474号 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47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 2015-06-25
东阳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与葛献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东南商初字第22号 葛献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阳市富豪家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4年12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被告葛献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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