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杨柳青
- 注册资本: 526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时间: 2011-12-27
- 办公地址: 开发区临港产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次
招标金额
1,186,233元
供应商
2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柳青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博云生物、连云港博云、博云
- 注册资本 526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8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7005884188371
- 纳税人识别号 320700588418837
- 组织机构代码 58841883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700400014225
- 登记机关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2-24
- 营业期限 2011-12-27~2031-12-26
- 注册地址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朱山路东、盐坨东路北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营养和保健品批发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保健品营养品->番茄红素
- 公司简介 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国际性港口城市连云港,连云港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朱山路东、盐坨东路北,于2011年12月27日在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美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批发。番茄红素研发。,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连云港生物制品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美润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7200.00万元 | 88.89% |
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900.00万元 | 11.11%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1200.00 | 8100.00 | 2021-07-26 |
负责人变更 | 杨凤斌 | 杨柳青 | 2021-07-07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国辉 | 杨凤斌 | 2016-06-13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
连云港关 | 3207230224 | 2013-02-0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1807****613 | 15084754*****.com | - | - | 83 |
杨** | 董事长 | 1304****222 | 130419922*****2.com | - | - | 95 |
马新凤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崔云峰 | 总经理 | - |
杨莹 | 董事 | - |
杨柳青 | 董事长 | - |
向宏川 | 董事 | -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 | 江苏-连云港 | 0.58 | 2013-03-27 |
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 | 江苏-连云港 | 0.01 | 2013-03-27 |
[开发区]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番茄酱厂房、番茄糖、番茄红素厂... | 中标公告 | 工程监理 番茄红素 | 江苏-连云港 | 118.03 | 2013-03-27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
1 | 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 | 2 | 2 | 118.04 | 2013-03-27 |
2 | 连云港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0.58 | 2013-03-27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与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苏0706执490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4-26 |
李子浩与王小平、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8)新0103执238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10 |
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与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9)苏0791行审3号 | 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 被执行人 | 2019-09-27 |
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6)川01民初1083号 | 一、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本金14858857.44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以5363857.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12月29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2、以94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1月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到期租金本金20495044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以85000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12月29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2、以119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1月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0元; 四、被告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平、马新慧对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平、马新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322.5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275322.50元,由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平、马新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1-27 |
李雪琴与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6)苏0703执1432号 | 终结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连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64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被执行人 | 2016-11-28 |
崔云峰与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6)苏0703执1429号 | 终结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连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62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被执行人 | 2016-11-28 |
李范国与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6)苏0703执1434号 | 终结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连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6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被执行人 | 2016-11-28 |
李霜与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5)高新民初字第5991号 | 一、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霜归还借款本金320万元,并支付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从2015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霜支付律师费35000元; 三、被告王小平对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向原告李霜实际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法向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李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2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1981元,由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9-27 |
卞大军与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 | (2016)苏0706财保71号 |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朱山路东、盐坨东路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连国用(2012)第号、地籍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该土地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6-08-29 |
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703执恢139号 | 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57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被执行人 | 2016-06-29 |
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荣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703执恢140号 | 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57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被执行人 | 2016-06-29 |
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荣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港执字第01885号 | 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被执行人 | 2015-12-29 |
李霜与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5)高新执保字第586号 |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平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740088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5-12-01 |
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港执字第01357号 | 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5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被执行人 | 2015-11-03 |
共 1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