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赵登明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04-27
  • 办公地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东升路金洲大厦3层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登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术汇、术汇生态农业、贵州术汇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izhou Shuhui Ecological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0500MA6DJ86G4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DJ86G4
  • 曾用名 贵州术汇投资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0000000118347
  • 登记机关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30
  • 营业期限 2013-04-27~
  • 注册地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百里杜鹃路招商花园城A区酒店式公寓幢1单元4层19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线电缆、建材/门窗/水电->涂料油漆喷漆->防水涂料、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3年04月27日,注册地址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凤山乡马干山牧垦场1幢1-3号 ,主要从事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生态农业开发、推广;农业开发;种植业;养殖业;园林绿化建设;旅游开发;民族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销售:机电产品、建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防水材料、保温防水涂料、电线电缆、环保设备、环保产品、金属材料、肥料、日用化妆品;丹参深加工的技术开发。)。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新意 - - 45.00%
温昌海 自然人股东 - 95.00%
张兰 自然人股东 - 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变更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凤山乡马干山牧垦场1幢1-3号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百里杜鹃路招商花园城A区酒店式公寓幢1单元4层19号 2024-10-30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变更 温昌海 赵登明 2024-10-3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变更 温昌海、陈新意 赵登明、温昌华 2024-10-30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温昌海(出资额:1596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95%),张兰(出资额:84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5%) 温昌海:(出资额:5700.0000万元;出资比例:95%),张兰:(出资额:300.0000万元;出资比例:5%) 2024-10-30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变更 16800.000000 6000.000000 2024-10-30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6110|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1130|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5-10-29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1130|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110|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2015-09-06
登记机关变更变更 520000 520500 2015-09-01
登记机关变更 520000 520500 2015-09-01
注册资本变更 6000.00 16800.00 2015-01-23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贵州省毕节市麻园路A1栋1-5-1号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凤山乡马干山牧垦场1幢1-3号 2015-01-23
经营范围变更 生态农业开发、推广;农业开发;种植业;养殖业;园林绿化建设;旅游开发;民族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销售:机电产品、建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防水材料、保温防水涂料、电线电缆、环保设备、环保产品、金属材料、肥料、日用化妆品。 生态农业开发、推广;农业开发;种植业;养殖业;园林绿化建设;旅游开发;民族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销售:机电产品、建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防水材料、保温防水涂料、电线电缆、环保设备、环保产品、金属材料、肥料、日用化妆品;丹参深加工的技术开发 2015-01-23
投资人变更 陈新意,45%,新添股东 删除股东,张兰 2014-05-12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6110|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1130|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4-05-12
名称变更变更 贵州术汇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4-05-12
股东信息变更 '陈新意' 删除股东 2014-05-12
经营范围变更 非金融性项目投资;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农业开发;农作物、林木种植;家禽家畜、水产养殖(专项除外);园林绿化建设;旅游开发;民族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销售:机电产品、建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防水材料、保温防水涂料、电线电缆、环保设备、环保产品、金属材料。 生态农业开发、推广;农业开发;种植;养殖;园林绿化建设;旅游开发;民族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销售:机电产品、建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防水材料、保温防水涂料、电线电缆、环保设备、环保产品、金属材料、肥料、日用化妆品 2014-05-1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1351****683 135185786*****3.com - - 83
温昌华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1398****395 34458959*****.com - - 83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明斌 财务负责人 -
温昌海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新闻舆情

商机监控

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人员变动 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2024-10-30
注册资本变更 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2024-10-30
人员变动 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2024-10-3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贵州鑫通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平、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黔0521民初1439号 一、被告谢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贵州鑫通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7850.00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鑫通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0.00元,由原告贵州鑫通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17.00元,被告谢平负担12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谢平负担167元,原告贵州鑫通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21-10-04
江苏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合同纠纷 (2021)黔0521执恢160号 - - 2021-08-13
孟军与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温昌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黔0521民初2930号 准许原告孟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免予收取 被告 2021-05-19
毕节双城商砼有限公司与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黔0521执1466号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1执14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03-30
邹唐贵与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9)黔0521民初6343号 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邹唐贵74×××××.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0.00元,减半收取计5640.00元,由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20-03-27
郭拥军与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黔0521民初6345号 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拥军欠款689374.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0.00元,减半收取计5350.00元,由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20-03-27
刘磊与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9)黔0521民初6349号 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磊租金432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2015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0.00元,减半收取计3890.00元,由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20-03-27
郭虎与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19)黔0521民初6341号 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郭虎运输费476296.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0.00元,减半收取计4220.00元,由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20-03-27
胡思举与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黔0521民初6351号 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胡思举欠款1373700.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60.00元,减半收取计8580.00元,由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20-03-27
李维震与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黔0521民初6347号 一、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维震工程款26210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维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0.00元,减半收取计2615.00元,由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20-03-27
周顺文与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黔0521民初6342号 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顺文货款196721.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0.00元,减半收取计2120.00元,由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20-03-27
周愈陆与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黔0521民初6344号 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愈陆工程款927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0.00元,减半收取计6535.00元,由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20-03-27
申请执行人樊炳贵与被执行人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黔0521执恢5号 终结(2020)黔0521执恢5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03-27
孙国亮与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黔0521民初6340号 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孙国亮欠款3350000.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0.00元,减半收取计16800.00元,由被告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20-03-27
贵州鑫通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黔05民终6744号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1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鑫通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80元,本院予以退还 被上诉人 2020-03-20
大方县财政局、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申请支付令 (2019)黔0521民督5号 被申请人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大方县财政局借款210万元。 申请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 2019-12-23
大方县财政局、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申请支付令 (2019)黔0521民督4号 被申请人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大方县财政局借款300万元。 申请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 2019-12-17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9)黔0102执1404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温昌海、林毅坚、福建华天裕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089145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执行人等价值的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温昌海、林毅坚、福建华天裕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收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4089145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温昌海、林毅坚、福建华天裕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16
大方县农业农村局、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申请支付令 (2019)黔0521民督3号 被申请人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大方县农业农村局借款100万元。 申请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 2019-12-05
谷俊华与贵州术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温昌海、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黔0521执683号 终结(2019)黔0521执683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9-11-01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