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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黄振国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0-12-12
  •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支路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1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振国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通运、通运物流、常熟通运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angshu Tongyun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40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1723532780W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81723532780W
  • 组织机构代码 72353278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1000033432
  • 登记机关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12-22
  • 营业期限 2000-12-12~
  • 注册地址 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支路7号1幢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金融->保险、物流运输->运输服务、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常熟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园林之城,人间天堂苏州,苏州青墩塘路号,于2016年06月15日在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道路运输;经营海运、陆运、空运国际快递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苏州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振国 自然人股东 1020.00万元 51.00%
何建平 自然人股东 980.00万元 4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1000.000000 2000.000000 2023-12-22
经营范围变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一类),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3类,4类1项,5类1项,5类2项,6类1项,8类,9类,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除外);经营海运、陆运、空运国际快递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一类),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3类,4类1项,5类1项,5类2项,6类1项,8类,9类,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除外);经营海运、陆运、空运国际快递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生产线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1-24
经营范围变更 道路运输(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列经营范围经营);经营海运、陆运、空运国际快递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一类),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3类,4类1项,5类1项,5类2项,6类1项,8类,9类,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除外);经营海运、陆运、空运国际快递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8-1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黄** 执行董事 - 527205*****.com 0512-****562、0512-5****562、0512-5****253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86****212 tongy*****tywl.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tongy*****tywl.com 0512-5****387 - 74

联系人共 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黄振国 执行董事 -
何建平 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仓库消防改造工程 中标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 仓库消防改造工程 江苏-苏州 - 2018-06-05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1 1 - 2018-06-05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戴军与林建雄、苏州瑞航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0583民初3855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戴军各项损失480506.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原告戴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张浦支行的账号62×××7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承担,该款已经由原告预交,并同意由败诉方直接承担,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96元。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被告 2019-12-24
伍金桂、徐淑芬等与常熟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柏开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苏0581民初11902号 准许原告伍金桂、徐淑芬、伍晓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伍金桂、徐淑芬、伍晓燕负担 被告 2017-12-28
陆卫娟与薛小忠、常熟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苏0581民初2673号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陆卫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31597.77元,扣除诉前被告常熟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9881.3元元,余款21716.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79,并注明案号);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常熟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988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79,并注明案号); 三、被告常熟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陆卫娟鉴定费人民币400元,该款与诉前垫付的相抵后不再履行; 四、驳回原告陆卫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陆卫娟负担120元,被告常熟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0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被告 2016-07-28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园支行与常熟市嘉萃电子有限公司、常熟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熟商初字第01343号 一、被告常熟市嘉萃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54281.25元,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的约定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款项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二、被告常熟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朱建荣、袁招宝、黄振国对被告常熟市嘉萃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2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61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7617元,由被告常熟市嘉萃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常熟市通运物流有限公司、朱建荣、袁招宝、黄振国承担连带清偿现行。(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7617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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