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克
- 注册资本: 1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3-10
- 办公地址: 沭阳县苏州东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43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26次
招标金额
28,615,840,897元
供应商
11家
中标数量
40次
中标金额
134,820,360元
客户
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沭阳金源、金源资产、金源
- 注册资本 1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uyang Jinyuan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322685890420E
- 纳税人识别号 321322685890420
- 组织机构代码 685890420
- 曾用名 沭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322000086417
- 登记机关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23
- 营业期限 2009-03-10~
- 注册地址 沭阳县苏州东路19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
- 公司简介 沭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西楚霸王项羽的故乡宿迁,宿迁 沭阳县北京南路16号(县财政局院内一楼),公司成立以来发展迅速,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我公司主要经营投资,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宿迁投资与资产管理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沭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其他投资者 | 150000.00万元 | 100.00% |
沭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 - | - | 0.00% |
沭阳县造地有限公司 | - | - | 0.00% |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 - | 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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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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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刘浩 | 张克 | 2022-09-19 |
注册资本变更 | 119800.00 | - | 2020-08-0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2020-03-10 |
股东变更 | 沭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退出] | 沭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新增] | 2020-03-10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2020-03-10 |
投资人变更 | 沭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 沭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2020-03-10 |
股东信息变更 | 沭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 沭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2020-03-10 |
负责人变更 | 吴连珠 | 刘浩 | 2019-06-20 |
注册资本变更 | 118000.00 | 119800.00 | 2016-07-20 |
投资总额变更 | 118000.000000 | 119800.000000 | 2016-07-20 |
股东变更 |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退出]沭阳县造地有限公司[退出] | 沭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新增] | 2016-05-2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6-05-24 |
投资人变更 |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沭阳县造地有限公司 | 沭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 2016-05-24 |
地址变更 | 沭阳县苏州东路(县财政局院内) | 沭阳县苏州东路19号 | 2016-05-2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6-05-24 |
股东信息变更 |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沭阳县造地有限公司 | 沭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 2016-05-24 |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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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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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 | - | - | 0527-8****029 | - | 71 |
苗** | - | 1385****145 | - | - | 招租项目、阁楼转让、公交站招租项目、营业用房转让、公有产权转让、阁楼、营业用房、小区车库、车库、营业用房公开转让 | 83 |
- | - | - | - | 0527-8****856 | 钢结构及干挂、大楼规范化改造工程 | 73 |
联系人共 4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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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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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原二招房屋公开招租 | 中标公告 | 房屋 | 江苏-宿迁 | 8.49 | 2024-04-24 |
沭阳县桃园小区二期房屋公开招租 | 中标公告 | 房屋 | 江苏-宿迁 | 11.67 | 2024-04-24 |
沭阳县孙巷小区,梦溪小区房屋公开招租 | 中标公告 | - | 江苏-宿迁 | 1.56 | 2024-04-24 |
沭阳县原二招房屋公开招租成交公告 | 招标公告 | 房屋 | 江苏-宿迁 | 3.46 | 2024-04-24 |
沭阳县孙巷小区,梦溪小区房屋公开招租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房屋 | 江苏-宿迁 | 2.31 | 2024-04-24 |
沭阳县中央商场外街,孙巷小区房屋公开招租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房屋 | 江苏-宿迁 | 3.54 | 2024-04-15 |
沭阳县孙巷小区一期,二期,南湖农贸市场商铺公开招租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农贸市场商铺 | 江苏-宿迁 | 1.31 | 2024-04-11 |
沭阳县中央商场外街,青岛路房屋公开招租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房屋 | 江苏-宿迁 | 3.33 | 2024-04-08 |
沭阳县孙巷小区一期,孙巷小区二期,梦溪小区四(二)期房屋公开招租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房屋 | 江苏-宿迁 | 2.33 | 2024-03-22 |
沭阳县长庄小区房屋公开招租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房屋 | 江苏-宿迁 | 3.01 | 2024-03-14 |
沭阳县梦溪小区四(二)期,青岛路,孙巷小区房屋公开招租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房屋 | 江苏-宿迁 | 3.74 | 2024-03-14 |
沭阳县原二招院内办公楼,孙巷小区二期房屋招租 | 中标公告 | 房屋招租 | 江苏-宿迁 | 2.28 | 2024-01-29 |
沭阳县梦溪小区四(二)期,孙巷小区一期房屋招租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房屋招租 | 江苏-宿迁 | 0.62 | 2024-01-19 |
沭阳县梦溪小区四(二)期,孙巷小区一期房屋招租交易公告 | 中标公告 | 房屋招租交易 | 江苏-宿迁 | - | 2024-01-04 |
孙巷小区一期113号铺(流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房屋招租 | 江苏-宿迁 | - | 2024-01-02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孙巷小区一期,二期房屋招租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房屋招租 | 江苏-宿迁 | 1.18 | 2023-12-26 |
沭阳县南湖农贸市场外街商铺招租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商铺招租 农贸市场商铺 | 江苏-宿迁 | 9.58 | 2023-12-26 |
沭阳县南湖农贸市场外街商铺招租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商铺招租 | 江苏-宿迁 | 3.69 | 2023-12-26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长庄小区,梦溪小区四(二)期,青岛路房屋招租 | 中标公告 | 房屋招租 | 江苏-宿迁 | 3.17 | 2023-12-11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孙巷小区一期,二期房屋招租交易公告 | 招标公告 | 房屋招租 | 江苏-宿迁 | - | 2023-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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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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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1 | 1 | 21.97 | 2023-05-05 |
2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2-12-22 |
3 | 沈星星 | 1 | 1 | 8.25 | 2022-05-23 |
4 | 江苏中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 | 2 | - | 2021-04-20 |
5 | 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 | 1 | 1 | 85.81 | 2018-09-21 |
6 | 江苏启皇建设有限公司 | 5 | 5 | 1643.74 | 2018-08-03 |
7 | 江苏中景建设有限公司 | 5 | 5 | 299.41 | 2017-10-10 |
8 | 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 1 | 1 | 149.89 | 2017-03-21 |
9 | 奥瑞斯机电有限公司 | 1 | 1 | 29.80 | 2017-03-17 |
10 | 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6 | 4 | 1809.73 | 2017-02-22 |
11 | 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 4 | 4 | 600180.00 | 2017-02-22 |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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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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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4954.45 | 2019-08-05 |
2 | 沭阳县城市管理局 | 4 | 4 | - | 2017-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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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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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苏1322执1887号 | 终结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5-01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沭阳县苏沪木业制品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1322执7724号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 原告 | 2022-05-01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格泰化纤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苏1322民初9458号 | 一、被告江苏格泰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5月6日为2155433.33元,之后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58元,由被告江苏格泰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458元。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22-04-14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13执237号之一 | 本院(2021)苏13执23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苏1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由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10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传阳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苏1322民初2001号之二 | 本案按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650元,减半收取计14325元。由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9-26 |
1499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苏1302民初1499号 | 准许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原告 | 2021-06-09 |
宿迁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与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 (2021)苏1322民初3169号 | 准许原告宿迁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宿迁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5-27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沭阳天源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1)苏1322民初295号 | 对被申请人沭阳天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沭阳县宿迁大道南侧、规划北京南路东侧使用权面积56304平方米沭国用(2014)第09278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3-29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江苏虞姬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1322破申32号 | 受理申请人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虞姬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受理申请人 | 2021-03-19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苏1322民初10126号 | 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原告 | 2021-03-08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江苏传阳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苏1322民初11980号 | 本案按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0-12-25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0)苏1322民特153号 | 驳回申请人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42125元,由申请人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申请人 | 2020-08-14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苏1322破申1号 | 受理申请人沭阳县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 受理申请人 | 2020-08-14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沭阳县苏沪木业制品厂、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1322民初11987号 | 准许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06-29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苏1302执4773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6-28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大世界轮胎配件销售部、胡健、冷立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1322执882号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 申请执行人 | 2020-06-24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仲大勇、侯新淮、沭阳县天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1322执1069号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 申请执行人 | 2020-06-24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江苏安阳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苏1322执4753号之一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32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6-22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江苏虞姬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苏1322执恢6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成立的,依法恢复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0-06-16 |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沭阳县顺文琦服饰有限公司、屠乃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1322民初6077号 | 一、被告沭阳县顺文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2015年12月19日为4500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2016年1月4日为9000元,自2016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沭阳县顺文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0元。 三、被告屠乃飞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98元减半收取10849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98元 | 原告 | 202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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