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陈永兴
- 注册资本: 103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2-07-17
- 办公地址: 雄县北沙乡南沙工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6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永兴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洪鑫革塑、洪鑫、保定洪鑫
- 注册资本 103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30.00万元
- 英文名 Baoding Hongxin Leather Plastic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6387434358570
- 纳税人识别号 911306387434358570
- 组织机构代码 74343585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638000004122
- 登记机关 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2-20
- 营业期限 2002-07-17~
- 注册地址 雄 县北沙乡南沙工业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皮革鞣制加工->皮革鞣制加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工、建材/门窗/水电->地板地面材料->地板、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皮革、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工胶带、建材/门窗/水电->地板地面材料->地板革
- 公司简介 保定市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主营皮革制品,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为一体的企业,公司秉承“守信、坦诚”的用人和经营原则,坚持“合作双赢”的原则竭诚为国内外的客户服务,共创辉煌。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和洽谈业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玉合 | - | - | 0.00% |
陈永兴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陈永亮 | - | - | 0.00% |
李志军 | - | - | 0.00% |
于小威 | - | - | 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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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期限 | 2002年7月17日 至 2022年12月30日 | 2002年7月17日 至 2023年12月30日 | 2022-11-01 |
期限变更 | 2002年7月17日 至 2021年12月30日 | 2002年7月17日 至 2022年12月30日 | 2021-12-02 |
经营期限 | 2002年7月17日 至 2020年12月30日 | 2002年7月17日 至 2021年12月30日 | 2020-12-1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9-03-15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永兴;于小威; | 陈永兴; | 2019-03-15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陈永兴;于小威; | 陈永兴; | 2019-03-15 |
投资人变更 | 陈永兴出资538万人民币;于小威出资492万人民币; | 陈永兴出资1030万人民币; | 2019-03-15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陈玉合;于小威; | 陈永兴;于小威; | 2015-06-24 |
负责人变更 | 陈玉合 | 陈永兴 | 2015-06-24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玉合;于小威; | 陈永兴;于小威; | 2015-06-24 |
经营范围变更 | 加工、销售:塑料压延膜、人造革、地板革、电工胶带、壁纸、扎带(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或批准的项目,未获许可或批准前不准经营)。 | 加工、销售:塑料压延膜、人造革、地板革、电工胶带、壁纸、扎带及以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4-27 |
负责人变更 | 陈永亮 | 陈玉合 | 2015-04-2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5-04-27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陈永亮;于小威; | 陈玉合;于小威; | 2015-04-27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230万人民币 | 1030.0000万人民币 | 2015-04-27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永亮;于小威; | 陈玉合;于小威; | 2015-04-27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志军;陈永亮;于小威; | 陈永亮;于小威; | 2014-03-12 |
经营范围变更 | 加工、销售:塑料压延膜、人造革、地板革、吹膜(医用除外)制袋、织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或批准的项目,未获许可或批准前不准经营)。 | 加工、销售:塑料压延膜、人造革、地板革、电工胶带、壁纸、扎带(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或批准的项目,未获许可或批准前不准经营)。 | 2014-03-1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志军 | 陈永亮 | 2014-03-12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李志军;陈永亮;于小威; | 陈永亮;于小威; | 2014-03-12 |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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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李** | - | - | - | 0312-****999、0312-****177 | - | 72 |
盛聪 | - | - | - | - | - | 70 |
陈** | 市场部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 | 1517****369、1517****167 | - | 0312-****666 | - | 95 |
联系人共 1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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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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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永兴 | 市场部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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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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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弘为不干胶有限公司、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3民初11617号之二 | 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于小威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2-24 |
天津市弘为不干胶有限公司、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3民初11617号之一 | 准许天津市弘为不干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3元、保全费3553元,合计8486元由天津市弘为不干胶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12-24 |
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与谢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0638民初1278号 | 准予原告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6-16 |
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638民初2113号 | 被告杨立军偿付原告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 —3— 币545000元。并自2019年4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元,由杨立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24 |
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海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638民初1876号 | 被告胡海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PVC压延膜款54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于当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2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被告胡海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01 |
寿光市汇利纸业有限公司、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0)鲁0783执保1294号 | 冻结被保全人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于小威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保全人 | 2020-11-05 |
寿光市汇利纸业有限公司与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于小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783民初4429号之一 | 准许原告寿光市汇利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寿光市汇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10-19 |
寿光市汇利纸业有限公司、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783民初4429号 |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于小威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汇利纸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0-19 |
山东恒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1425执保807号之一 | 解除对被执行人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申请人 | 2018-12-21 |
山东恒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1425执保807号 | 冻结被执行人保定洪鑫革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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