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明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善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01-08
- 办公地址: 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63号航运中心13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94
人力资源专家
2
无角色
1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3次
中标金额
13,251,600元
客户
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善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连云港明轮、明轮、明轮国际物流、明轮物流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Lianyungang Top-trans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7036709585685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7036709585685
- 组织机构代码 67095856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791000026175
- 登记机关 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11
- 营业期限 2008-01-08~2028-01-07
- 注册地址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滨海北路2号帝豪阳光国际大厦9楼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公司2008年成立,是集海运,空运,陆运为一体的综合征物流企业,具备一级国际货运代理资质。公司建有集装箱场站,配有专用车队,集船代,货代,仓储为一体的专业化,多功能,综合性的物流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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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莎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李善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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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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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芦莎 | 李善 | 2024-04-11 |
经营范围变更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配件、塑料制品、土畜产品、化工产品、矿产品、棉麻制品、钢材、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五金、日用百货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无船承运;大型物件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矿物洗选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配件、塑料制品、土畜产品、化工产品、矿产品、棉麻制品、钢材、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五金、日用百货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无船承运;大型物件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报关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04-1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芦莎 | 李善 | 2024-04-11 |
经营范围变更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配件、塑料制品、土畜产品、化工产品、矿产品、棉麻制品、钢材、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五金、日用百货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无船承运;大型物件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配件、塑料制品、土畜产品、化工产品、矿产品、棉麻制品、钢材、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五金、日用百货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无船承运;大型物件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矿物洗选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1-27 |
经营范围变更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配件、塑料制品、土畜产品、化工产品、矿产品、棉麻制品、钢材、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五金、日用百货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配件、塑料制品、土畜产品、化工产品、矿产品、棉麻制品、钢材、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五金、日用百货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无船承运;大型物件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2-19 |
地址变更 | 连云港市连云区滨海北路2号帝豪阳光国际大厦9楼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滨海北路2号帝豪阳光国际大厦9楼 | 2019-10-16 |
地址变更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向阳大街213号 | 连云港市连云区滨海北路2号帝豪阳光国际大厦9楼 | 2019-05-30 |
经营范围变更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配件、塑料制品、土畜产品、化工产品、矿产品、棉麻制品、钢材、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五金、日用百货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配件、塑料制品、土畜产品、化工产品、矿产品、棉麻制品、钢材、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五金、日用百货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12-20 |
经营范围变更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汽车配件、塑料制品、土畜产品、化工产品、矿产品、棉麻制品、钢材、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五金、日用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配件、塑料制品、土畜产品、化工产品、矿产品、棉麻制品、钢材、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五金、日用百货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9-11 |
投资总额变更 | 500.000000 | 1000.000000 | 2015-08-12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1000.00 | 2015-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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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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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关 | 3207962211 | 2014-07-17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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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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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588****500 | toptranslyg0*****3.com | - | - | 83 |
袁** | - | - | - | 0518-8****816 | - | 72 |
颜** | - | 1599****345 | - | 0518-8****926 | - | 86 |
联系人共 9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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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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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莎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杜萍 | 首席业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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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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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国际海运代理渠道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更正公告 | 中标公告 | 国际海运代理渠道 | 江苏-连云港 | - | 2022-06-21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国际海运代理渠道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国际海运代理渠道 | 江苏-连云港 | - | 2022-06-20 |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生产基地连云港美废运输及代理费招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美废运输及代理费 | 河南-漯河 | 1325.16 | 2016-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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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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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 2 | 2 | - | 2022-06-21 |
2 |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1325.16 | 2016-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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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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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明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谢慎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1)闽0205民初896号 | 准许原告连云港明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5.2元,减半收取4287.6元,由原告连云港明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9-15 |
太康县开元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马可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豫1627执保260之一号 | 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申请人 | 2019-06-10 |
连云港明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 (2019)苏0706民初1437号 |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明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持票人)返还票号为24671807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原告 | 2019-05-08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818号 |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鑫可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明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宁波银亿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明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鑫可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鑫可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明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反诉原告 | 2016-12-02 |
宁波银亿矿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明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99号 | 一、撤销(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被上诉人上海鑫可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连云港明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堆存费86510.03元人民币; 三、维持(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被上诉人上海鑫可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2330元人民币,由被上诉人上海鑫可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165元人民币,由被上诉人连云港明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165元人民币;二审案件受理费52330元人民币,由被上诉人上海鑫可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165元人民币,被上诉人连云港明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165元人民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05-24 |
上海鑫可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明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 - | (2014)连商辖初字第00012号 | 将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8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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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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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2021)苏72民初148-159号 |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 南京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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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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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trans.cn | top-trans.cn | 苏ICP备08004944号-1 | 2013-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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