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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陈国聚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6-15
  • 办公地址: 西峡县五里桥镇慈梅寺村王庄组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7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国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果然风情、南阳果然风情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0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 YANG Indeed Amorous Feelings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323576339322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633932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300000015249
  • 登记机关 南阳市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5-19
  • 营业期限 2011-06-15~2029-06-14
  • 注册地址 西峡县五里桥镇慈梅寺村王庄组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业->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蔬菜种植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蜜饯果脯、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猕猴桃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国华 自然人股东 - 80.00%
金春侠 - - 10.00%
程英涛 自然人股东 - 10.00%
柴国堂 - - 10.00%
杜克华 - - 10.00%
戴根志 - - 10.00%
卢子辰 - - 0.00%
刘耀宇 自然人股东 - 1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陈国政、程英涛 陈国聚、程英涛 2021-05-19
主要人员变更 陈国政、程英涛 陈国聚、程英涛 2021-05-19
负责人变更 陈国政 陈国聚 2021-05-19
期限变更 8 18 2019-07-02
股东信息变更 陈国华;刘耀宇;程英涛; 陈国华:80%;刘耀宇:10%;程英涛:10%; 2019-07-02
其他变更 陈国华;刘耀宇;程英涛; 陈国华:80%;刘耀宇:10%;程英涛:10%; 2019-07-0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程英涛陈国华[退出]刘耀宇[退出 陈国政[新增]程英涛 2019-07-02
投资人变更 陈国华;刘耀宇;程英涛; 陈国华:80%;刘耀宇:10%;程英涛:10%; 2019-07-02
主要人员变更 程英涛、陈国华、刘耀宇 陈国政、程英涛 2019-07-02
负责人变更 陈国华 陈国政 2019-07-02
股东信息变更 陈国华;卢子辰;刘耀宇;程英涛; 陈国华;刘耀宇;程英涛; 2015-09-1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陈国华卢子晨[退出 刘耀宇[新增]陈国华程英涛[新增 2015-09-14
投资人变更 陈国华;卢子辰;刘耀宇;程英涛; 陈国华;刘耀宇;程英涛; 2015-09-14
主要人员变更 卢子晨,陈国华 程英涛,刘耀宇,陈国华 2015-09-14
经营范围变更 蜜饯、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猕猴桃系列生产、销售(凭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9日);农业初级产品经销;食用菌收购、销售(不含熟食);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凭证,有效期至2015年9月13日);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蜜饯、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猕猴桃系列生产、销售;农业初级产品经销;食用菌收购、销售(不含熟食);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农业种植、农业开发 2015-06-01
股东信息变更 卢子辰:10%;杜克华:10%;戴根志:10%;陈国华:70%; 陈国华;卢子辰;刘耀宇;程英涛; 2015-06-01
投资人变更 卢子辰:10%;杜克华:10%;戴根志:10%;陈国华:70%; 陈国华;卢子辰;刘耀宇;程英涛; 2015-06-01
主要人员变更 陈国华,柴国堂,金春俠,卢子晨,刘耀宇 卢子晨,陈国华 2015-06-0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柴国堂[退出]金春俠[退出]卢子晨刘耀宇[退出]陈国华 陈国华卢子晨 2015-06-01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3 8 2014-06-18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南阳海关 4116950555 2013-01-14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 - 1359****761 wangh*****ngbiz.com 0377-6****226 - 88
16821738828 - 1682****828 - - - 84
陈** - 1893****020、1513****360 chenguoh*****ngbiz.com 0377-6****524 - 88

联系人共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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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国政 总经理 -
陈国聚 总经理 -

新闻舆情

  • 河南西峡县猕猴桃产业致富一方百姓

    “你摘了多少?”“你家果子长得好,要多卖钱喽!”每年这个时候,河南西峡县便呈现出一派繁忙的景象。田间地头三轮车穿梭,果农有的用竹筐担,有的用架子车推,把一筐筐、一篮篮猕猴桃运到指定的收购点。 “猕猴桃现在可是个宝啊,一棵树上二三百个果,卖好几百块钱呢。”西峡岳营村岳老先生喜滋滋地向记者介绍。“现在,我们县猕猴桃名气大,客商到村里来收,成车成车的拉走。我家里0

    西峡富民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 2013-10-21 00:00: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3执72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西峡县源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陈国华、秦春晓、陈国政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06-01
李辰、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3执恢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陈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03-1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西峡县福莱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1391执6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西峡县福莱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陈建团、方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12-14
高保永、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豫1302执656号 终结(2019)豫1302执6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9-29
尉青侠、西峡县果然风情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申请保全案件 (2018)豫1323财保140号之一 终结诉前保全程序。 解除对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万元的冻结或相 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提供担保的西峡县房权证西城第××号房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尉青侠负担 被申请人 2019-08-28
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豫13民终5513号 准许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为2425元,由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03-0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豫1303民初3271号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行南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共计708840.29元,并自2018年6月25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华茂工贸有限公司、陈国华、秦春晓、李耀峰、武静、李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301元减半收取4215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3-05
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申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豫13民终139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1-01
喻鹏与西峡县果然风情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豫1502民初116号 一、被告西峡县果然风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喻鹏返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从2017年3月30日起至履行判决义务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西峡县果然风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峡县福莱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陈国华、陈建团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峡县果然风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19
黄军杰与陈国华、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8)豫1323执恢134号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10-10
西峡县汇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国华、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西峡县果然风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6)豫1323执909号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09-07
陈金景申请执行陈国华、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豫1323执2463号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陈国华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8-08-30
陈金景申请执行陈国华、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豫1323执463号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陈国华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8-08-02
马林杰与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7)豫1323执635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7-06
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耀宇、张秀芹、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8)豫1323执199号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07-04
周国栋申请执行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8)豫1323执15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7-04
袁忠玉与陈国华、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豫1323民初7号 被告陈国华、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还清拖欠原告袁忠玉款2328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200000元、月息1分2厘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2元,减半收取2396元,由被告陈国华、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袁忠玉垫付,二被告在支付前款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5-16
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范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豫13民终139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4-03
马林杰与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7)豫1323执435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1-02
王敏与陈国华、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7)豫1323执4044号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01-02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有机产品(OGA) 015OP1400457 2015-12-05 2016-12-04
有机产品(OGA) 015OP1600012 2015-12-05 2016-12-04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QS) QS4113 0601 0038 2015-10-15 2018-11-19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0113Q24560R0M/4100 2015-06-02 2016-05-13
有机产品(OGA) 115OP1400368 2014-02-17 2014-12-09
有机产品(OGA) 115OGA1201363 2012-12-10 2013-12-09
有机产品(OGA) 10611OF0893R0M 2011-12-12 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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