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
- 法人: 朱反森
- 注册资本: 4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03-25
- 办公地址: 新干县金川中大道10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4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朱反森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新干赣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赣新
- 注册资本 4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50.00万元
- 英文名 Xingan County Ganxin Car Transport Leas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0824739176055Q
- 纳税人识别号 91360824739176055Q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7605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0824210002275
- 登记机关 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3-19
- 营业期限 2002-03-25~2052-03-24
- 注册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北大道60号(物流园W16栋)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公路旅客运输->其他公路客运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成立,公司位于江西省 吉安市 新干县江西新干县新干县金川中大道103号,主要生产经营需寻求长期货物运输可提供各种货车运货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小勇 | 自然人股东 | 180.00万元 | 40.00% |
王睿睿 | 自然人股东 | 270.00万元 | 60.00% |
李友兰 | 自然人股东 | 180.00万元 | 40.00% |
朱小森 | 自然人股东 | 334.80万元 | 49.25% |
朱反森 | 自然人股东 | 270.00万元 | 60.00% |
徐小蓉 | 自然人股东 | 183.20万元 | 32.83% |
朱林生 | - | - | 0.00%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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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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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股权)变更 | 投资人:王睿睿,出资额:270万,占6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陈小勇,出资额:180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投资人:朱反森,出资额:270万,占6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李友兰,出资额:180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2024-03-19 |
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 | 姓名:王睿睿,职务:执行董事;姓名:王睿睿,职务:经理;姓名:陈小勇,职务:监事; | 姓名:朱反森,职务:经理;姓名:朱反森,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李友兰,职务:监事; | 2024-03-19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王睿睿,出资额:270万,占6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陈小勇,出资额:180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投资人:朱反森,出资额:270万,占6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李友兰,出资额:180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2024-03-19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王睿睿,职务:执行董事;姓名:王睿睿,职务:经理;姓名:陈小勇,职务:监事; | 姓名:朱反森,职务:经理;姓名:朱反森,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李友兰,职务:监事; | 2024-03-1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睿睿 | 朱反森 | 2024-03-19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王睿睿,出资额:334.8万,占6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陈小勇,出资额:223.2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投资人:王睿睿,出资额:270万,占6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陈小勇,出资额:180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2024-02-2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4-02-2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投资人:王睿睿,出资额:334.8万,占6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陈小勇,出资额:223.2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投资人:王睿睿,出资额:270万,占6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陈小勇,出资额:180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2024-02-28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徐小蓉,出资额:183.2万,占32.831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王睿睿,出资额:60万,占10.7527%,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朱小森,出资额:274.8万,占49.2473%,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陈小勇,出资额:40万,占7.168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投资人:王睿睿,出资额:334.8万,占6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陈小勇,出资额:223.2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2023-12-13 |
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 | 姓名:徐小蓉,职务:监事;姓名:朱小森,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朱小森,职务:经理; | 姓名:王睿睿,职务:执行董事;姓名:王睿睿,职务:经理;姓名:陈小勇,职务:监事; | 2023-12-11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徐小蓉,职务:监事;姓名:朱小森,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朱小森,职务:经理; | 姓名:王睿睿,职务:执行董事;姓名:王睿睿,职务:经理;姓名:陈小勇,职务:监事; | 2023-12-11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投资人:徐小蓉,出资额:223.2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朱小森,出资额:334.8万,占6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投资人:徐小蓉,出资额:183.2万,占32.831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王睿睿,出资额:60万,占10.7527%,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朱小森,出资额:274.8万,占49.2473%,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陈小勇,出资额:40万,占7.168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2023-12-1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朱小森 | 王睿睿 | 2023-12-11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徐小蓉,出资额:223.2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朱小森,出资额:334.8万,占6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投资人:徐小蓉,出资额:183.2万,占32.831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王睿睿,出资额:60万,占10.7527%,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朱小森,出资额:274.8万,占49.2473%,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陈小勇,出资额:40万,占7.168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2023-12-11 |
主要人员变更 | 职务:监事,姓名:徐小蓉,性别: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朱小森,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朱小森,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经理,姓名:朱反森,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 职务:监事,姓名:徐小蓉,性别: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朱小森,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经理,姓名:朱小森,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 2022-01-20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朱反森,出资额:55.8万,占1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朱小森,出资额:279万,占5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徐小蓉,出资额:223.2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投资人:徐小蓉,出资额:223.2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朱小森,出资额:334.8万,占6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2021-05-06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朱反森,出资额:55.8万,占1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朱小森,出资额:279万,占5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徐小蓉,出资额:223.2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投资人:徐小蓉,出资额:223.2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投资人:朱小森,出资额:334.8万,占6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2-03-25; | 2021-05-06 |
负责人变更 | 朱反森 | 朱小森 | 2018-12-07 |
其他变更 | 姓名:朱反森,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朱小森,职务:监事; | 姓名:朱小森,职务:执行董事;姓名:徐小蓉,职务:监事;姓名:朱反森,职务:经理; | 2018-12-07 |
负责人变更 | 朱林生 | 朱反森 | 2018-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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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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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2、2023 | - | - | 4542181*****.com | ****034 | - | 73 |
朱反森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 - | - | 79 |
- | - | 1571****777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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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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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甫文、邓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14民终53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6元,由上诉人刘甫文、邓春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0-22 |
王勇、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02民再13号 | 一、撤销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7)粤0229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 被申请人 | 2019-08-30 |
安福县浒坑镇人民政府与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曾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安严民初字第179号 | 准许原告安福县浒坑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福县浒坑镇人民政府负担 | 被告 | 2019-07-25 |
李新招、李凡等与张志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粤1403民初1859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赣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122000元内赔偿原告李新招、李凡、李红玉因交通事故造成李督文死亡的损失55000元(支付至原告李红玉中国某银行帐户,账号:62×××33,户名:李红玉,开户行:广州某支行)。 二、被告刘甫文、被告邓春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新招、李凡、李红玉因交通事故造成李督文死亡的损失845889.09元,已经赔偿146785元,仍应赔偿699104.09元,被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甫文、被告邓春明的699104.09元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至原告李红玉中国某银行帐户,账号:62×××33,户名:李红玉,开户行:广州某支行)。 三、驳回原告李新招、李凡、李红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6元,减半收取2143元,由原告李新招、李凡、李红玉负担14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刘甫文、被告邓春明、被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18 |
李伟杰、郭新兰等与张志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粤1403民初1811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赣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122000元内赔偿原告李伟杰、郭新兰、李俊锋、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李阳华死亡的损失55000元(支付至原告李伟杰中国某银行帐户,账号:60×××58,户名:李伟杰,开户网点名称:梅县某所)。 二、被告刘甫文、被告邓春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伟杰、郭新兰、李俊锋、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李阳华死亡的损失933760.69元,已经赔偿146785元,仍应赔偿786975.69元,被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甫文、被告邓春明的786975.69元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至原告李伟杰中国某银行帐户,账号:60×××58,户名:李伟杰,开户网点名称:梅县某所)。 三、驳回原告李伟杰、郭新兰、李俊锋、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李伟杰、郭新兰、李俊锋、郭某负担12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刘甫文、邓春明、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伟杰、郭新兰、李俊锋、郭某负担1000元,被告刘甫文、邓春明、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11 |
王勇、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粤02民申65号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1-22 |
王勇与曾九生、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0229民初1028号 | 一、限被告曾九生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83035.87元给原告王勇。 二、驳回原告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1.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勇负担32.18元,被告曾九生负担187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20 |
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陈新如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7)赣0824执89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06-04 |
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干营销服务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纠纷 | (2017)赣0824民初263号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干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车损保险金80640元和鉴定费为2500元,合计831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计9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干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5-19 |
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诉杨顺林、彭建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7)赣0824民初1592号 | (2017)赣0824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第十三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后”补正为“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 | 原告 | 2017-12-20 |
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与杨顺林、彭建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7)赣0824民初1592号 | 一、被告杨顺林、彭建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793元及利息(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8月17日按月利率15‰计算,2016年8月18之后的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杨顺林、彭建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62元,减半收取计799.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顺林、彭建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2-20 |
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与尹细中、李秀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7)赣0824民初1594号 | 一、被告尹细中、李秀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1046元及利息2456.28元(暂从2014年12月2日算至2015年12月2日,按本金13646元、月利率15‰计算。2015年12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本金11046元、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尹细中、李秀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2400元; 三、被告尹细中、李秀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四、被告尹志彪对被告尹细中、李秀兰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44元,减半收取计247.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尹细中、李秀兰、尹志彪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2-20 |
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培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7)赣0824民初1618号 | 准许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5元,减半收取计38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11-23 |
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与姚仁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7)赣0824民初1619号 | 准许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58元,减半收取计125.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11-23 |
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与庞军文、毛桂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7)赣0824民初1620号 | 准许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78元,减半收取计284.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11-20 |
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与曾九生、杨小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7)赣0824民初1621号 | 准许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18元,减半收取计238.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11-17 |
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与邬建兵、朱建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7)赣0824民初1617号 | 准许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64元,减半收取计376.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11-17 |
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与何青平、朱桂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7)赣0824民初1593号 | 准许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32元,减半收取计369.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10-30 |
缪芝花、陈丽华等与饶利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赣1024民初376号 |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先行支付医疗费64948.84元,此款直接汇入崇仁县人民医院的账户(户名:崇仁县人民医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账号:15×××93)。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7-10-25 |
丁志良与黄武生、黄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赣0822民初1606号 | 一、被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丁志良车辆损失2000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此款汇入:户名:吉水县人民法院,账号:36×××34-00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水支行)。 二、被告黄武生应赔偿原告丁志良车辆损失13860元。被告黄欢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元,由被告黄武生、黄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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