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刘娜
- 注册资本: 30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5-09
- 办公地址: 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马寨产业集聚区)先锋路6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花花牛Huahuaniu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7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郑牛食品、河南郑牛、郑牛、花花牛
- 注册资本 30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50.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Zhengniu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3574951841W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103574951841W
- 组织机构代码 574951841
- 曾用名 郑州花花牛食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05000186256
- 登记机关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4-22
- 营业期限 2011-05-09~
- 注册地址 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马寨产业集聚区)先锋路6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糕点、糖果及糖批发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凉茶、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调味品、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月饼、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面包、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蛋黄派、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
- 公司简介 企业名称: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经理 电 话:15093090607 电话:0371-65861800、65861900 地区邮编:450008 电子邮件:1751412729@qq.com 网址:www.huahuaniufood.com 营销中心:郑州市花园路115号3楼 厂区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产业集聚区先锋路6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刘娜 | 自然人股东 | 2.00万元 | 0.07% |
金珊 | - | - | 0.48% |
郑州天利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 - | - | 0.00% |
徐海鸿 | - | - | 0.00% |
尹二艳 | - | - | 0.48% |
刘祥辉 | 自然人股东 | - | 99.93% |
刘瑞 | - | - | 0.09%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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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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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5 | 长期 | 2016-04-2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祥瑞;徐海鸿; | 刘祥瑞;刘娜; | 2015-11-30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祥瑞;徐海鸿; | 刘祥瑞;刘娜; | 2015-11-30 |
股东信息变更 | 徐海鸿;刘祥辉; | 刘娜;刘祥辉; | 2015-11-30 |
负责人变更 | 徐海鸿 | 刘娜 | 2015-11-30 |
投资人变更 | 徐海鸿;刘祥辉; | 刘娜;刘祥辉; | 2015-11-30 |
注册资本变更 | 2050.00 | 3050.00 | 2015-02-16 |
实收出资变更 | 2050 | 3050.000000 | 2015-02-16 |
实收出资变更 | 2050 | 3050.000000 | 2015-02-15 |
注册资本变更 | 2050.00 | 3050.00 | 2015-02-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瑞;徐海鸿; | 刘祥瑞;徐海鸿; | 2014-04-21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祥辉:99.8%;刘瑞:0.09%;徐海鸿:0.09%; | 刘祥辉:;徐海鸿:; | 2014-04-21 |
投资人变更 | 刘祥辉:99.8%;刘瑞:0.09%;徐海鸿:0.09%; | 刘祥辉:;徐海鸿:; | 2014-04-21 |
主要人员变更 | 徐海鸿,刘瑞 | 徐海鸿,刘祥瑞 | 2014-04-21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祥辉:98.82%;刘瑞:0.09%;尹二艳:0.48%;金珊:0.48%;徐海鸿:0.09%; | 刘祥辉:99.8%;刘瑞:0.09%;徐海鸿:0.09%; | 2013-11-25 |
主要人员变更 | 金珊;徐海鸿; | 刘瑞;徐海鸿; | 2013-11-25 |
实收出资变更 | 1850.000000 | 2050.000000 | 2013-06-08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祥辉:98.7%;刘瑞:0.1%;尹二艳:0.54%;金珊:0.54%;徐海鸿:0.1%; | 刘祥辉:98.82%;刘瑞:0.09%;尹二艳:0.48%;金珊:0.48%;徐海鸿:0.09%; | 2013-06-08 |
注册资本变更 | 1850.00 | 2050.00 | 2013-06-08 |
经营范围变更 | C95;C94; |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 2013-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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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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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370****895 | - | - | - | 84 |
白明路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4475717*****.com | 0371-6****586 | - | 73 |
联系人共 3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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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刘娜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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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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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鸿、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豫0103执680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海鸿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案》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01 |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郑牛饮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19)豫01知民初908号 | 一、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郑牛饮品有限公司及济源市黄龙饮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茶π”饮料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产品; 二、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郑牛饮品有限公司及济源市黄龙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97元,由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被告河南郑牛饮品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及济源市黄龙饮品有限公司负担6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06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郑州华景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105执13087号 |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1308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6-15 |
田爱华与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豫0103民初9731号 | 一、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爱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工资41997.78元、二倍工资差额37331.33元、赔偿金15800元,共计95129.11元; 二、驳回原告田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01 |
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20)京行终48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0-05-25 |
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9)京73行初5568号 | 驳回原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5-25 |
崔俊杰与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豫0103民初9733号 | 一、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俊杰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工资55997元、二倍工资差额55997元、赔偿金34918元,共计146912元; 二、驳回原告崔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22 |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122执336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喜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彭彧、王静、刘娜、章国富、刘祥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19-12-27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与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郑州高登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豫0105民初33039号 | 一、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5041.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自2018年8月1日起利息(含罚息、复利)仍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660元; 三、被告郑州高登商贸有限公司、彭彧、王静、刘祥辉、李浩、田振华、杨珍、韩趣趣、刘娜、章国富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郑州高登商贸有限公司、彭彧、王静、刘祥辉、李浩、田振华、杨珍、韩趣趣、刘娜、章国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19-07-29 |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喜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122民初4055号 | 一、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一百万元及利息(其中八十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以八十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75‰计算;自2018年11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八十万元为基数,按原利率10.75‰基础上加收50%计算;其中二十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以二十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75‰计算;自2018年7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二十万元为基数,按原利率10.75‰基础上加收50%计算;计算上述利息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利息44278.75元)。 二、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8900元。 三、被告河南喜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彭彧、王静、刘娜、章国富、刘祥辉对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3元,减半收取386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喜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彭彧、王静、刘娜、章国富、刘祥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 被告 | 2019-07-29 |
郭慧琳、彭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0105执12577号 |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2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9-07-02 |
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沪0104执3929号 | 本院(2018)沪0104执39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07-01 |
郭慧琳与彭彧、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0105民初10975号 | 一、被告彭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慧琳偿还借款本金108.04万元及利息(以2%的月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4月2日起以2%的月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所得本息之和不得超过73万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13年6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所得的本息之和); 二、被告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彭彧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彧追偿; 三、驳回原告郭慧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83元,由原告郭慧琳负担3565元,二被告共同负担13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19-03-18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8)豫0105财保2057号 |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郑州高登商贸有限公司、彭彧、王静、刘祥辉、李浩、田振华、杨珍、韩趣趣、刘娜、章国富银行存款1570701.2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12-17 |
广州市番禺区德昇馅料食品厂、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113执186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13 |
彭彧、郭慧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01民终1075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8元,由上诉人彭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9-30 |
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沪0104民初9556号 | 一、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 二、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货款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元,保全费975元,合计2070元,由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03 |
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沪0104民初9556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52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申晓奕名下位于上海市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9-03 |
荆寅龙与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豫0103执163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刘红涛的银行存款26105.53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1-30 |
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 其他刑事犯 | (2017)豫0103刑初1209号 | 准许自诉人郑州鹏达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人 | 2017-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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