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3F拉链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6
技术专家
32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43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14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洪清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福兴、福兴拉链、晋江福兴
- 注册资本 2241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2410.00万元
- 英文名 Jinjiang Fooking Zipper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9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006115537558
- 纳税人识别号 350582611553755
- 组织机构代码 61155375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00400009207
- 登记机关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5-26
- 营业期限 1993-12-07~2043-12-06
-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镇杭边村东区232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煤炭加工->煤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拉链、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模具
- 公司简介 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创办于1992年,于2007年9月在新加坡主板挂牌上市。是专门致力于拉链、拉链配件及拉链机械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制造商。经过多年的努力和沉淀,福兴集团企业规模日益壮大,集团员工3000多人,各种先进的拉链生产设备1000台套,专业提供各种规格的码装拉链和成品拉链,包括尼龙、塑钢、隐形、双骨、金属拉链及配套的各种拉头;同时提供精密模具、拉链机械开发制造、电镀、染色等精加工。包括:尼龙、塑钢、隐形、双骨、金属、双层防盗拉链及耐磨拉链,其中双层防盗拉链及耐磨拉链作为我司最新的设计专利,丰富了拉链种类,并荣获国家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开创了拉链行业又一个先河。作为公司注册商标——“3F”品牌拉链,先后荣获“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品牌100强”、“中国***”等多项荣誉。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面向社会广纳贤才,欢迎各位有识之士加盟或建立含产品、劳务、服务等相关合作关系,与福兴携手相连、开创未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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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京群岛宝翠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232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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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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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旧章程 | 新章程 | 2022-11-10 |
主要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洪清凉 证件号码:*** 监事:洪朋友 证件号码:*** 经理:洪清凉 证件号码:*** | 董事长:洪清凉 证件号码:*** 监事:施美美 证件号码:*** 经理:洪清凉 证件号码:*** 财务负责人:洪清凉 证件号码:*** 董事:洪水库 证件号码:*** 副董事长:洪朋友 证件号码:*** | 2022-11-10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21-12-07章程备案 | 2021-12-09 |
联络员备案 | 陈曼莎 | 洪清凉 | 2021-11-0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洪清凉;洪朋友;洪水库 | 洪清凉 | 2021-11-02 |
地址变更 | 晋江市龙湖镇杭边工业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镇杭边村东区232号 | 2021-11-02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21-11-01章程备案 | 2021-11-02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拉链、服装、服装针织配件(出口产品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品种)。生产、销售:非医用日用防护口罩;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服装辅料制造;服装制造;面料纺织加工;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开展经营活动)。 | 2021-11-02 |
主要人员变更 | 洪水库 | 洪清凉 | 2021-11-02 |
联络员备案 | 无 | 陈曼莎 | 2021-10-22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20-04-30章程备案 | 2020-04-30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拉链、服装、服装针织配件(出口产品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品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生产拉链、服装、服装针织配件(出口产品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品种)。生产、销售:非医用日用防护口罩;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4-30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2 本 | 2019-05-08 |
增、补、换照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2 本 | 2019-05-08 |
期限变更 | 1993-12-07~2023-12-07 | 1993-12-07~2043-12-06 | 2018-05-04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8-05-04章程备案 | 2018-05-04 |
增、补、换照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3-22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拉链、服装、服装针织配件(出口产品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品种)。 | 生产拉链、服装、服装针织配件(出口产品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品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9-15 |
增、补、换照变更 | 旧照 *************** | 新照 *************** | 2014-09-15 |
负责人变更 | 洪我九 | 洪清凉 | 201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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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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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晋江办 | 3505943474 | 1993-12-30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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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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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585283855 | - | - | - | 0595-8****855 | - | 72 |
张国平 | - | - | - | - | - | 70 |
韦克谋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7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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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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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商机 | 化验室技术人员及染色操作工技术培训 | 2022-09-27 |
采购商机 | 涤纶丝 | 2022-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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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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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浙江锦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闽0582民初13691号 | 准许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10-11 |
重庆博纳服饰有限公司、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闽0582民初6881号之二 | 准许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6元,减半收取计4478元,由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8-17 |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福建鸥标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582民初7444号 | 准许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8元,减半收取计2119元,由原告负担 | 原告 | 2022-01-15 |
洪天友、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闽0582民初9373号 | 洪天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5年10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标准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标准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计2631元,由洪天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09 |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都赢服饰(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闽0582民初11591号 | 一、都赢服饰(厦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货款19900.9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自2021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都赢服饰(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09 |
晋江市新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闽0582民初7438号 | 准许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2381元,由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9-16 |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江西华景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闽0582民初7052号 | 江西华景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货款86047元,并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5.78%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975.5元,由江西华景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9-16 |
泉州市春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闽0582民初7439号 | 准许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9元,减半收取1119.5元,由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9-16 |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浙江帅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582民初5938号 | 被告浙江帅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货款72981.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8年5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2.5元,由被告浙江帅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4-26 |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石狮雷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5执协193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2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由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 晋江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石狮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1-04-19 |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福建新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582民初10188号 | 一、被告福建新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货款62372.45元及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标准计付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计877元,由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负担177元,被告福建新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3-31 |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泉州英派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583执3578号之一 | 终结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2-20 |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北京昕品服饰有限公司、李心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582民初13821号 | 一、被告北京昕品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昕品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48708.91元及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李心刚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心刚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昕品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计1637元,由被告北京昕品服饰有限公司、李心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1-01 |
福建新代实业有限公司、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5民辖终50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12-16 |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尹会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闽05民终159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福兴公司负担5元,尹会珍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1-10 |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静雲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582民初8149号 | 被告泉州市静雲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货款30485.59元及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计281元,由被告泉州市静雲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9-07 |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浙江争亚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582民初5603号 |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争亚箱包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温州梧田支行开设的1923××××5287账号、1923××××20账号(美元)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32406.4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682元,由申请人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07-27 |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浙江争亚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582民初5603号之一 | 解除对浙江争亚箱包有限公司在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温州梧田支行开设的1923××××5287账号、1923××××20账号(美元)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32406.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20-07-27 |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浙江争亚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582民初5603号之二 | 准许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6元,减半收取计2393元,由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07-27 |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都昌县航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582民初5076号 | 一、被告都昌县航顺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货款2909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负担1458元,被告都昌县航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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