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航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李自力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6-01-04
- 办公地址: 合肥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F4栋9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14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9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自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中航、合肥中航、中航新能源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4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0100MA2MRTRT6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2MRTRT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0191000069809
- 登记机关 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2-28
- 营业期限 2016-01-04~
- 注册地址 合肥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H2栋202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工业与专业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车、其他、物流运输->仓储服务、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合肥中航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合肥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H2栋202室,主营 纯电动车及零部件的研发、销售;动力电池、机电、电控系统的研发、系统集成、销售;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 等。公司实行"为顾客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安徽龙马腾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00.00万元 | 5.00% |
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800.00万元 | 18.00% |
国润金华(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000.00万元 | 30.00% |
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2200.00万元 | 22.00% |
合肥森隆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00.00万元 | 5.00% |
北京恒祥力能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000.00万元 | 20.00% |
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 | 10.00%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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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袁孝友、王凤成、陈平、毕晓艳 | 李自力、王凤成、陈平、毕晓艳 | 2016-12-28 |
主要人员变更 | 袁孝友、王凤成、陈平、毕晓艳 | 李自力、王凤成、陈平、毕晓艳 | 2016-12-28 |
负责人变更 | 袁孝友 | 李自力 | 2016-12-28 |
股东信息变更 | 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8%;合肥森隆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0%;国润金华(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北京恒祥力能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22%; | 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8%;国润金华(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北京恒祥力能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22%;合肥森隆专用汽车有限公司:5%;安徽龙马腾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 | 2016-12-28 |
投资人变更 | 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8%;合肥森隆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0%;国润金华(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北京恒祥力能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22%; | 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8%;国润金华(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北京恒祥力能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22%;合肥森隆专用汽车有限公司:5%;安徽龙马腾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 | 2016-12-28 |
其他事项备案 | - | 1800 | 2016-08-24 |
投资人变更 | 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8%;国润金华(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北京恒祥力能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22%; | 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8%;国润金华(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北京恒祥力能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22%;合肥森隆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0%; | 2016-08-24 |
其他变更 | 无 | 1800 | 2016-08-24 |
股东信息变更 | 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8%;国润金华(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北京恒祥力能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22%; | 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8%;国润金华(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北京恒祥力能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22%;合肥森隆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0%; | 2016-08-24 |
投资人变更 | 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国润金华(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67%;北京恒祥力能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6.67%; | 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8%;国润金华(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北京恒祥力能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22%; | 2016-04-08 |
股东信息变更 | 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国润金华(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67%;北京恒祥力能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6.67%; | 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8%;国润金华(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北京恒祥力能动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22%; | 2016-04-08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变更 | 纯电动车及零部件的研发、销售;动力电池、机电、电控系统的研发、系统集成、销售;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纯电动车及零部件的研发、销售;动力电池、机电、电控系统的研发、制造、系统集成、销售;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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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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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光环 | 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79 |
宋春祥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5242760*****.com | 0551-6****171 | - | 73 |
联系人共 2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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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常光环 | 财务负责人 | - |
李自力 |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陈平 | 董事 | - |
王凤成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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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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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航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汇通有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皖0191民初5631号 | 驳回原告肥中航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724元,由被告北京汇通有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0-22 |
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中航湖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中航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8)鄂1182民初3214号 | 一、限被告合肥中航湖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9688.59元,并按照月利率20‰承担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二、限被告合肥中航湖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77万元(130万元-53万元); 三、限被告合肥中航湖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陪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21078.20元; 四、被告合肥中航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未足额出资34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一、二、三项被告合肥中航湖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湖北耀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为足额出资1793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一、二、三项被告合肥中航湖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39元,由被告合肥中航湖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00元,由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31 |
合肥中航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中能金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皖0191民初6155号 | 被告江苏中能金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中航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400万元、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95元,减半收取为20098元,由被告江苏中能金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1-12 |
合肥中航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皖0191民初6186号 | 驳回原告中航新能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4-16 |
合肥中航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振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7)皖0102民初7908号 | 准许原告合肥中航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计5060元,由原告合肥中航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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