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
- 法人: 王燕燕
-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 成立时间: 2013-08-13
- 办公地址: 偃师市城关镇北窑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燕燕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381MA40BNP06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0BNP0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381000025375
- 登记机关 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6-19
- 营业期限 2013-08-13~
- 注册地址 偃师市城关镇北窑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制鞋业->纺织面料鞋制造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流行鞋子靴子->布鞋、服装/鞋靴/箱包->男士鞋子靴子->男鞋、服装/鞋靴/箱包->女士鞋子靴子->女鞋
- 公司简介 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企业简介: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具有年产200万双高中档布鞋的能力。主要有聚氨酯男鞋、女鞋及各类注塑鞋等600多个款式。产品畅销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产品远销欧洲、非洲、韩国、东南亚和中东地区,深受国内外消费者喜爱,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 “质量是生命,信誉是灵魂,用户是上帝”是我们一贯的宗旨,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高质量、高品质布鞋的同时,也不断发展完善自身,真诚欢迎天下鞋友到厂考察,也可来样加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燕燕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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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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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王发然 | 王燕燕 | 2013-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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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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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 | - | 1383****197 | 383440*****.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 | 83874865*****.com | 0379-6****091 | - | 74 |
王** | - | 1359****556 | servi*****i.com.cn | - | - | 86 |
联系人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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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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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冰与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王燕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381民初2271号 | 被告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王燕燕、刘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富冰货款27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29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元,由被告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王燕燕、刘伟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1-06-28 |
张毅龙、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381执190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刘伟军、王燕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毅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09-30 |
张毅龙与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刘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381民初17号 | 被告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王燕燕、刘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毅龙货费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11日算至2019年8月19日,另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元,由被告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王燕燕、刘伟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17 |
偃师市华凯彩印包装厂与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王燕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381民初1950号 | 一、被告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王燕燕、刘军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偃师市华凯彩印包装厂货款1012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偃师市华凯彩印包装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8元,由被告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王燕燕、刘军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28 |
洛阳亿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王燕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381民初1141号 | 被告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于判决生效之起5日内给付原告洛阳亿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362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23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被告王燕燕、刘伟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驳回原告洛阳亿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2元,由被告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王燕燕、刘伟军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0-08-07 |
庞国勇、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381民初4414号 | 冻结被申请人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刘伟军、王燕燕银行存款4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刘伟军、王燕燕价值4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庞国勇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2-30 |
庞国勇与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刘伟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豫0381民初4414号 | 被告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庞国勇3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日算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告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王燕燕、刘伟军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5元,保全申请费42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共计1295元,由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刘伟军、王燕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27 |
丁丽亚、偃师市城关镇北窑双燕鞋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381执1265号 | 终结(2019)豫0381执1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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