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华联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胡士伟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01-07
- 办公地址: 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赵庄村村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士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保定华联、华联货物运输代理、华联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606670321276J
- 纳税人识别号 91130606670321276J
- 组织机构代码 67032127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600000013587
- 登记机关 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6-26
- 营业期限 2008-01-07~
- 注册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赵庄村村西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保定市华联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直隶总督署保定,保定河北省南市区焦庄乡赵庄村村西,于2008年01月16日在莲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型货物运输;大型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装卸,仓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保定道路货物运输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胡士伟 | 自然人股东 | 15.00万元 | 100.00% |
刘洪果 | 自然人股东 | 15.00万元 | 5.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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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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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刘洪果 | 刘玉红 | 2024-06-26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 | 300.00 | 2013-03-28 |
投资人变更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胡士伟,15.0,***,刘洪果,15.0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胡士伟,285.0,***,刘洪果,15.0 | 2013-03-28 |
其他变更 | 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运;货运站(场)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03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 | 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厢式);大型货物运输(一);大型货物运输(二);货运站(场)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0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 | 2012-10-17 |
其他变更 | - | 普通货运;货运站(场)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03日) | 2008-12-04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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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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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 | - | 1563****222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 | 1383****569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1593****860 | - | - | - | 81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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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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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亚辉、安国市宁涛棉织厂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冀06民终7410号 | 一、撤销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安国市宁涛棉织厂(普通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问亚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安国市宁涛棉织厂(普通合伙)货物损失109375元”为“上诉人问亚辉及被上诉人王振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被上诉人安国市宁涛棉织厂(普通合伙)货物损失109375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安国市宁涛棉织厂(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计1244元,由上诉人问亚辉与被上诉人王振江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上诉人问亚辉与被上诉人王振江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2-27 |
安国市宁涛棉织厂与问亚辉、李全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冀0683民初749号 | 一、被告问亚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安国市宁涛棉织厂(普通合伙)货物损失109375元; 二、驳回原告安国市宁涛棉织厂(普通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4元,由被告问亚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08 |
安国市永雷棉织厂与王振江、李全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冀0683民初750号 | 被告王振江、李全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08 |
安国市永雷棉织厂与王振江、李全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冀0683民初750号 | 一、被告王振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安国市永雷棉织厂(普通合伙)货物损失385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国市永雷棉织厂(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8元,由被告王振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25 |
安国市永雷棉织厂、王振江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冀06民辖终251号 | 一、撤销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3民初75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国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7-31 |
安国市宁涛棉织厂、问亚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冀06民辖终252号 | 一、撤销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3民初7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国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7-31 |
原告保定市华联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联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 | (2014)莱阳沐初字第160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定市华联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保定市华联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5751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于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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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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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 (2022)冀06民申16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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