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单磊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7-01-31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路77号B楼2层B2008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技术专家
19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5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单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众华原创、北京众华、众华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8798502084T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8798502084T
- 组织机构代码 79850208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000003477906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2-10
- 营业期限 2007-01-31~2027-01-30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路77号B楼2层B2008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其他、先进制造->航空航天->卫星、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北京众华原创是一家具有军方背景及保密资质的公司,目前主要业务为军工电子装备,包括电源产品,北斗导航定位终端,卫星通信终端等,公司已经形成了为用户提供设备定制开发,生产供应,系统集成,运营服务的一站式全方位的业务模式,建立了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是我军重要装备以及国家重要部门的定点协作设备研发生产基地。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江涛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郑皆倞 | - | - | 0.00% |
李濒 | - | - | 0.00% |
曹梅 | - | - | 0.00% |
单磊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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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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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佳园1号楼裙房2段二层2041室 |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路77号B楼2层B2008 | 2020-12-10 |
其他事项备案 | 145000000003000044 | 145000000003000052 | 2020-07-30 |
股东信息变更 | 曹梅,自然人股东,陈江涛,自然人股东,单磊,自然人股东 | 陈江涛,自然人股东,单磊,自然人股东 | 2019-07-30 |
投资人变更 | 曹梅 自然人股东 [退出]陈江涛 自然人股东单磊 自然人股东 | 单磊 自然人股东陈江涛 自然人股东 | 2019-07-3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8-11-13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4号11号办公楼113室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佳园1号楼裙房2段二层2041室 | 2018-02-01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生产电子产品、信息系统工程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在海淀区范围内生产)。(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08-03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生产电子产品、信息系统工程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在海淀区范围内生产)。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08-03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生产电子产品、信息系统工程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在海淀区范围内生产)。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08-03 |
主要人员变更 | 1 单磊 执行董事;2 单磊 经理;3 曹梅 监事 | 1 单磊 董事长;2 陈江涛 董事;3 范福清 董事;4 单磊 经理;5 范建军 监事 | 2015-02-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单磊*执行董事单磊*经理曹梅监事[退出] | 单磊*董事长陈江涛董事[新增]范福清董事[新增]单磊*经理范建军监事[新增] | 2015-02-13 |
投资人变更 | 曹梅自然人股东单磊自然人股东 | 曹梅自然人股东陈江涛自然人股东[新增]单磊自然人股东 | 2014-12-01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4-12-01 |
股东信息变更 | 曹梅,自然人股东,单磊,自然人股东 | 曹梅,自然人股东,陈江涛,自然人股东,单磊,自然人股东 | 2014-12-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濒*执行董事[退出]曹梅总经理郑皆倞监事[退出] | 单磊*执行董事[新增]单磊*经理[新增]曹梅监事 | 2014-10-13 |
股东信息变更 | 1 李濒 800 自然人股东;2 曹梅 100 自然人股东;3 郑皆倞 100 自然人股东 | 1 曹梅 100 自然人股东;2 单磊 0 自然人股东 | 2014-10-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濒 | 单磊 | 2014-10-13 |
投资人变更 | 1李濒自然人股东2曹梅自然人股东3郑皆倞自然人股东 | 1曹梅自然人股东2单磊自然人股东 | 2014-10-13 |
主要人员变更 | 曹梅,李濒*,郑皆倞 | 曹梅,单磊* | 2014-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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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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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智 | - | - | - | - | - | 70 |
程舒琪 | - | - | - | - | - | 70 |
涂小燕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3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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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范福清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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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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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声像系统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高清声像系统建设 | 北京 | - | 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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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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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锁柱与王小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京0102民初10543号 | 一、被告王小茹、被告赵天骏、被告王维云、被告单磊、被告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单晓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锁柱支付借款本金250万元; 二、被告王小茹、被告赵天骏、被告王维云、被告单磊、被告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单晓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锁柱支付截止至2021年7月9日的利息90万元并支付以25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郭锁柱有权将被告王小茹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三里xxx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获得的价款在35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进行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郭锁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被告王小茹、被告赵天骏、被告王维云、被告单磊、被告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单晓庄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向原告郭锁柱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的权利 | 被告 | 2022-11-03 |
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2)京01民终1576号 | 本案按上诉人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4-14 |
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48937号 | 驳回原告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390元,原告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8 |
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2)京01民终1522号 | 本案按上诉人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4-08 |
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46983号 | 驳回原告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826元,原告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8 |
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44293号 | 驳回原告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12元,原告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7 |
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2)京01民终1441号 | 本案按上诉人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4-07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43512号 | 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0000,并按年利率7.12%的标准支付上述款项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11-24 |
张凤兰与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京0108民初23921号 | 本案按张凤兰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1-10-05 |
北京智临云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43059号 | 本案按原告北京智临云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1-09-09 |
北京楠祥宝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京0108执1528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8-06 |
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21)京0108执1226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7-07 |
张茂轩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21)京0108执7729号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7-01 |
张伟琪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21)京0108执943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6-24 |
梁佳、单磊、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0682执1601号 |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6-04 |
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单磊、单晓庄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0)冀05民初37号 | 一、解除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书》;解除2019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单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股权收购意向金人民币3100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被告单磊以其质押的2550万元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为上述股权收购意向金返还承担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300元,由原告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7150元,由被告单磊负担177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被告单磊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31 |
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京0108民初50234号 | 一、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010000元及罚金(截至2019年8月19日为522034.77元;并以10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13 |
赵军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21)京0108执88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3-31 |
乔红雨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21)京0108执56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3-31 |
王春香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21)京0108执92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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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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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GF201511000872 | - | -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811002233 | 2018-09-10 | 2021-09-10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810Q10113R0M | 2010-03-01 | 2013-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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