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 法人: 林建岳
- 注册资本: 234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3-04-28
- 办公地址: 上海 上海 黄浦区 淮海中路28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1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次
招标金额
10,531,300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37,500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林建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丽兴房地产、上海丽兴、丽兴
- 注册资本 234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3166.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Li Xi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2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6072415998
- 纳税人识别号 310101607241599
- 组织机构代码 60724159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044283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7-24
- 营业期限 1993-04-28~2043-04-27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283号25楼2502室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运动/户外/体育->体育用品球具->网球、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酒吧
- 公司简介 公司理念是挚诚为环球工作或生活的人士提供温馨家园,打造品味人生。公司有308间房,管理方和业主方各司其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香港新鸿投资有限公司 | - | - | 0.00% |
新鸿投资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 | 100.00% |
上海中城企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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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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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林孝贤;林建康;李子仁;CHENG SHIN HOW(郑馨豪);周福安;高宝泉 | 高宝泉;林建康;CHENG SHIN HOW(郑馨豪);李子仁;林孝贤;张森 | 2023-10-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林建名[退出]周福安林孝贤李子仁CHENGSHINHOW(郑馨豪)林建康 | 高宝泉[新增]林建康CHENGSHINHOW(郑馨豪)李子仁林孝贤周福安 | 2021-02-18 |
主要人员变更 | 林建名;周福安;林孝贤;李子仁;CHENG SHIN HOW(郑馨豪);林建康 | 高宝泉;林建康;CHENG SHIN HOW(郑馨豪);李子仁;林孝贤;周福安 | 2021-02-18 |
经营范围变更 | 在本地块内从事外汇房开发经营、房屋租赁、买卖、房地产产业咨询、房产物业管理及配套的餐饮、娱乐、商业设施的建设,经营停车场、桑拿、健身房、网球场、游泳池、商务中心、酒吧、桌球房、餐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在本地块内从事外汇房及酒店式公寓的开发经营、房屋租赁、买卖、房地产产业咨询、房产物业管理及配套的餐饮、娱乐、商业设施的建设,经营停车场、桑拿、健身房、网球场、游泳池、商务中心、酒吧、桌球房、餐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11-15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282号11楼 |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283号25楼2502室 | 2018-11-15 |
章程备案 | 无 | 2017-04-07章程备案 | 2017-07-18 |
股东信息变更 | 上海中城企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香港新鸿投资有限公司 | 新鸿投资有限公司 | 2017-07-18 |
章程变更 | - | 2017-04-07章程备案 | 2017-07-18 |
章程备案 | - | 2017-04-07章程备案 | 2017-07-18 |
主要人员变更 | 林建康;李子仁;林建名;周福安;CHENGSHINHOW(郑馨豪);林孝贤;曹建英 | 林建名;林建康;CHENGSHINHOW(郑馨豪);李子仁;林孝贤;周福安 | 2017-07-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林建康李子仁林建名周福安CHENGSHINHOW(郑馨豪)林孝贤曹建英[退出] | 林建名林建康CHENGSHINHOW(郑馨豪)李子仁林孝贤周福安 | 2017-07-18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中城企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香港新鸿投资有限公司 | 新鸿投资有限公司 | 2017-07-18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2017-07-18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树仁;CHENGSHINHOW(郑馨豪);周福安;曹建英;林孝贤;林建名;林建康 | 周福安;曹建英;李子仁;CHENGSHINHOW(郑馨豪);林建名;林孝贤;林建康 | 2015-08-0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树仁[退出]CHENGSHINHOW(郑馨豪)周福安曹建英林孝贤林建名林建康 | 周福安曹建英李子仁[新增]CHENGSHINHOW(郑馨豪)林建名林孝贤林建康 | 2015-08-0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林建康;林孝贤;张森;刘树仁;林建名;谭建文;曹建英 | 林建名;曹建英;刘树仁;周福安;林孝贤;林建康;CHENG SHIN HOU(郑馨豪) | 2012-11-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树仁;梁绰然;林孝贤;林建名;谭建文;曹建英;林建康 | 林建康;林孝贤;谭建文;林建名;曹建英;张森;刘树仁 | 2011-07-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树仁;曹建英;谭建文;林孝贤;蔡仲权;林建康;林建名 | 林建名;林建康;梁绰然;刘树仁;林孝贤;曹建英;谭建文 | 2008-11-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何荣添;刘树仁;曹建英;张洁玉;谭建文;黄文光;林建岳;苏晓虹;林建康;林建名 | 刘树仁;曹建英;谭建文;林孝贤;蔡仲权;林建康;林建名 | 2006-02-09 |
负责人变更 | 林建名 | 林建岳 | 2005-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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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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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黄浦关 | 3103930024 | 1993-09-13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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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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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宝泉 | 董事 | - | - | - | - | 79 |
林建岳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01068960600 | - | - | - | 010-6****600 | - | 71 |
联系人共 2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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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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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岳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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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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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广场2022.1.1-2023.12.31机房租赁用电协议的采购方案的公示 | 中标公告 | - | 上海 | - | 2022-07-15 |
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关于启动香港广场基站房屋租赁续签项目的需求(南区)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 中标公告 | 房屋租赁续签项目 | 上海 | 3.75 | 2021-07-08 |
香港广场北座商场三、四层装修工程施工信息 | 中标公告 | 三四层装修工程 | 香港 | 1053.13 | 2018-07-10 |
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关于启动香港广场基站房屋租赁改签项目的需求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 中标公告 | 房屋租赁改签项目 | 上海 | - | 2017-12-26 |
民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信息公告(2010-31) | 招标公告 | 地下室民防工程 绿地地下车库民防工程 | 上海 | - | 2010-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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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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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1053.13 | 2018-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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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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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移动上海公司 | 2 | 2 | 3.75 | 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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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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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熹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01民初15772号 |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康熹广告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10-31 |
上海康熹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01民初15772号 | 驳回原告上海康熹广告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31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康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01 |
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展献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01民初22425号 | 一、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的《香港广场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展献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4月28日的租金127722元;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4月28日的推广费2999元、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4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16784元; 三、被告上海展献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电费3198元及滞纳金(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四、被告上海展献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装修复原工程费23300元; 五、被告上海展献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占用费25357.50元; 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展献贸易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149005.50元; 七、反诉被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上海展献贸易有限公司装修押金20000元; 八、反诉被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上海展献贸易有限公司衣服损失250783元; 九、反诉被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上海展献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18645元、2019年9月至10月的租金14691元; 十、反诉被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上海展献贸易有限公司补贴租金69258.75元; 十一、反诉被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上海展献贸易有限公司微信公证费3000元、场地公证费2050元、律师服务费20000元; 十二、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海展献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526元(原告已预交15562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763元,由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619元,被告上海展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861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上海展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676元,反诉被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7-31 |
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沪02民终499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07.07元,由上诉人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程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7-31 |
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程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01民初18161号 | 一、被告上海程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2953元; 二、被告上海程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滞纳金5320.24元; 三、被告上海程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6189元; 四、被告上海程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776.75元; 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应付款项,先以被告上海程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处的保证金59142元进行抵扣,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程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支付; 五、驳回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为245.50元,由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195.50元,被告上海程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28 |
张杰韦与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沪02民申284号 | 驳回张杰韦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2-07-28 |
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乐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01民初15597号 | 一、确认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签订的《续租协议》于2021年2月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乐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的租金7460.68元及相应滞纳金(以7460.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1年2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乐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957.21元及相应滞纳金(以957.2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1年2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上海乐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电费648.94元及相应滞纳金(以280.8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自2021年2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68.09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自2021年2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被告上海乐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空置期损失52378元; 六、被告上海乐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的装修期租金23211元; 七、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不予退还被告上海乐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证金78567元; 八、驳回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27元,被告上海乐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6-29 |
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劳奥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沪0101执13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24 |
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劳奥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01执717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16 |
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沪0101执5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22-02-24 |
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沪0101民初13070号之一 | 解除对上海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22-01-26 |
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沪0101民初13070号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22-01-26 |
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杰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01执682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30 |
劳奥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2民终610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2元,由上诉人劳奥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2-21 |
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2民终9464号 | 一、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273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补偿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2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50.62元,由上诉人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2-07 |
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2民终946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13元,由上诉人上海程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2-07 |
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沪0101民初27363号 | 一、被告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尚欠租金人民币2458788.85、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26164.73元及推广费人民币116093.44元; 二、被告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上述第一项欠费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止滞纳金为人民币74025.40元;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人民币1174460.76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自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以上述第一项欠费中未付数额为基数、按每日0.05%、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另滞纳金总额以欠费本金数额人民币3501047.02元为限); 三、被告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尚欠电费人民币235452.09元、煤气费人民币32441.76元及水费人民币7401.82元; 四、被告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上述第三项欠费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止滞纳金为人民币113395.70元;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上述第三项欠费中未付数额为基数、按每日0.2%、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另滞纳金总额以欠费本金数额人民币275295.67元为限); 五、被告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迟延开业违约金人民币900000元; 六、被告上海程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213元(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缴),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5423元,被告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程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45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1-30 |
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沪0101民初27367号 | 一、被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资源占用费人民币118.36元; 二、原告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876元(原告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缴),原告上海巴塞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7826元,被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30 |
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杰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沪0101民初14570号 | 一、确认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杰韦、奥英泰好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已注销)关于上海市XX路XX号XX座XX室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31日解除; 二、张杰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51593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20年3月2日起算,以5159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张杰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59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20年3月2日起算,以59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张杰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空置期租金及物业管理费172479元; 五、张杰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装修期租金63631.37元; 六、张杰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佣金损失77389.50元; 七、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不予退还张杰韦已付保证金172479元。 八、驳回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4元,由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张杰韦6889元。公告费560元由张杰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26 |
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01民初2767号 | 一、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所签《香港广场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26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租金人民币324697.92元; 三、被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上述第二项欠费偿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滞纳金(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之滞纳金为人民币21893.92元;自2021年1月1日起、以尚欠数额为基数、每日按0.0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滞纳金总额以欠付租金本金数额人民币324697.92元为限); 四、被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8952.02元; 五、被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上述第四项欠费偿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滞纳金(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之滞纳金为人民币3136.81元;自2021年1月1日起、以尚欠数额为基数、每日按0.0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滞纳金总额以欠付物业管理费本金数额人民币48952.02元为限); 六、被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推广费人民币7116.67元; 七、被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上述第六项欠费偿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滞纳金(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之滞纳金为人民币479.87元;自2021年1月1日起、以尚欠数额为基数、每日按0.0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滞纳金总额以欠付推广费本金数额人民币7116.67元为限); 八、被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电费人民币13302.14元; 九、被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上述第八项欠费偿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滞纳金(截至2020年10月31日止之滞纳金为人民币481.13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尚欠数额为基数、每日按0.0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滞纳金总额以欠付电费本金数额人民币13302.14元为限); 十、被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空置期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人民币66032.50元; 十一、被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日支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所涉装修期租金人民币111325元; 十二、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不予退还被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03343.51元。 十三、驳回反诉原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9元(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3元(反诉原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反诉原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诉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174元(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九木杂物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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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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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2020)沪02民终7095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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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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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 913100006072415998001Q | 2020-01-01 | 202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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