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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 法人: -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生产型)
  • 成立时间: 1999-08-25
  •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1段8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技术专家

12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9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
  • 登记机关 -
  • 核准日期 -
  • 营业期限 -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
  • 国标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美发洗发造型->美发、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鸡精、美妆/个护/洗漱->沐浴洗漱日化->洗发水、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核桃、美妆/个护/洗漱->美发洗发造型->洗发水
  • 公司简介 夏士莲公司介绍夏士莲是知名的洗发水品牌,萃取黑芝麻银杏等天然精华,更多的自然营养精华,贴心的呵护我们每一根发丝,让秀发更加的黑亮和健康。多种组合,针对不同的发质和不同群体,夏士莲有不同的产品对我们的头发进行呵护。1996年,控股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成立。联合利华收购夏士莲公司,并于1997年底,顺利完成将所有生产从新家坡转移到上海进行,生产适应中国女性皮肤的“夏士莲”护肤产品。1998年,独资的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商。1999年,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由联合利华与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共同控股,各占77%和23%。该公司由原上海利华有限公司、上海旁氏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上海)牙膏有限公司和上海伊丽达有限公司组成,原四家公司成为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厂,夏士莲主要品牌有:夏士莲、旁氏、力士、洁诺、中华、奥妙、凡士林和金纺。联合利华完成对原14个合资企业的重组,成为三大业务集团,分别是:家庭及个人护理产品业务,包括总部在上海的“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等分支;专营食品及饮料的“联合利华(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夏士莲总部在上海;冰激淋业务,包括“和路雪(中国)有限公司”和“蔓登琳”牌冰激淋,总部在北京。2000年,联合利华全球第六大科学研究发展中心在上海成立。该中心主要致力于对护发、护肤、洗涤类、口腔护理产品及产品包装的研究与分析工作。10月,联合利华全球成功收购美国著名食品公司百仕福,在中国,其下属的合资企业包括:山东华盛食品有限公司(四季宝),上海百仕福产品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广州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家乐牌鸡精和汤料),北京喜临门食品有限公司(好乐门),上海百仕福食品有限公司。夏士莲洗发系列从1998年开始上市,最初有核桃仁、橄榄油和皂角3个品种。经过几年产品增加个升级,现在夏士莲洗发系列有6个洗发产品系列和4个护发系列。夏士莲源于联合利华的另一个品牌“Sunsilk”,“Sunsilk”是我们全球最大的护发品牌,根据发质的不同有各种洗护和美发产品。在中国,夏士莲传承了“Sunsilk”的了解女性需求的精神,通过先进的护发技术,从自然界提取的多种生物活性因子,为不同类型的秀发提供保护。夏士莲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的健康,让我们的生活充满美好。有了夏士莲,让健康与我们一生相伴。
  • 经营范围 -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邝** - 1391****778 - - - 81
- - - - 010-6****355 - 72
科士威 - - - - - 70

联系人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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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 天津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国家级绿色制造达150家

    工信部日前公布2022年度绿色制造名单,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天津企业入选国家级绿色工厂名单,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6家企业入选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目前,天津市入选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达150家。 今年年初发布的《天津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显示,天津将重点通过积极构建绿色低碳技术和绿色制造支撑“

    天津丹盛包装有限公司上海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2023-04-23 08:23: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裁决 (2017)京73行初7578号 一、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38911号关于第5493918号“舒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针对第5493918号“舒耐”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第三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7-03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9)京行终129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12-09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裁决 (2018)京73行初8247号 驳回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9-12-05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 (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1032号 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22725号关于第7185184号“旁氏”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盐城悠尚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盐城悠尚广告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8-04-03
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6)京行终288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03-21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5)京知行初字第4040号 驳回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03-30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5)京知行初字第4041号 准许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原告 2016-01-26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5)京知行初字第3472号 准许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原告 2016-01-26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5)京知行初字第3474号 准许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原告 2016-01-26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5)京知行初字第3473号 准许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原告 2016-01-26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 (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10405号 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63108号关于第8312200号“凡士林Vaseline”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汕头市美邦日化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5-10-12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08-31 (2020)冀01知民初149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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