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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孙丹
  • 注册资本: 156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4-12-17
  • 办公地址: 包头市东河区铁西建设路1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1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丹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包头神龙、神龙、神龙交通
  • 注册资本 1565.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65.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0202239800042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23980004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0200000013235
  • 登记机关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2-03
  • 营业期限 1994-12-17~2024-12-16
  •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铁西建设路12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汽车及零配件批发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货车、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橡胶制品、服务/休闲/出行、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
  • 公司简介 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是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授权的集整车销售、备件供应、售后维修及信息反馈为一体的4S服务站。公司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贯穿始终,所有员工都经过神龙公司的专业培训,具有多年的汽车服务经验。公司为广大用户提供舒适的购车环境,优质的售后服务,新车上牌、按揭等一条龙服务。配备专业的维修设备,有专业的维修服务人员,将伴随您的的爱车终身优质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高秀珍 自然人股东 8.73万元 0.56%
闫文义代表5人 自然人股东 78.71万元 5.03%
邹志祥代表6人 自然人股东 104.10万元 6.65%
朱建明代表6人 自然人股东 104.92万元 6.70%
张雅琴代表5人 自然人股东 113.75万元 7.27%
张秀玲代表5人 自然人股东 61.20万元 3.91%
张政平代表6人 自然人股东 84.71万元 5.41%
崔毅代表5人 自然人股东 78.71万元 5.03%
曹富代表6人 自然人股东 - 5.41%
张小庆 自然人股东 - 1.68%
孙丹 自然人股东 - 52.35%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张政平代表6人,闫文义代表5人,张小庆,孙树林,曹富代表6人,齐桂林代表5人,崔毅代表5人,高秀珍,邹志祥代表6人,朱建明代表6人,张秀玲代表人 张政平代表6人,闫文义代表5人,张小庆,曹富代表6人,张雅琴代表5人,崔毅代表5人,高秀珍,邹志祥代表6人,朱建明代表6人,张秀玲代表5人,孙丹 2019-02-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曹富(董事),张小庆(监事),张政平(董事),高秀珍(监事),孙树林(董事长,经理),赵金旺(监事),闫文义(董事),朱建民(董事),齐桂林(董事),崔毅(董事),邹志祥(董事),张秀玲(董事) 曹富(董事),张政平(董事),张雅琴(董事),闫文义(董事),朱建明(副董事长),崔毅(董事),张小庆(监事),邹志祥(董事),张秀玲(董事),孙丹(总经理,董事长) 2019-02-03
股东信息变更 张政平代表6人,闫文义代表5人,张小庆,孙树林,曹富代表6人,齐桂林代表5人,崔毅代表5人,高秀珍,邹志祥代表6人,朱建明代表6人,张秀玲代表人 张政平代表6人,闫文义代表5人,张小庆,曹富代表6人,张雅琴代表5人,崔毅代表5人,高秀珍,邹志祥代表6人,朱建明代表6人,张秀玲代表5人,孙丹 2019-02-03
负责人变更 孙树林 孙丹 2019-02-03
主要人员变更 曹富(董事),张小庆(监事),张政平(董事),高秀珍(监事),孙树林(董事长,经理),赵金旺(监事),闫文义(董事),朱建民(董事),齐桂林(董事),崔毅(董事),邹志祥(董事),张秀玲(董事) 曹富(董事),张政平(董事),张雅琴(董事),闫文义(董事),朱建明(副董事长),崔毅(董事),张小庆(监事),邹志祥(董事),张秀玲(董事),孙丹(总经理,董事长) 2019-02-03
联络人员变更 姓名: 身份证 姓名:崔毅 身 2015-06-09
经营范围变更 载货车,汽车配件、润滑油、车用柴油机整机经销;汽车租赁;橡胶制品、防冻液、机油、五金、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电器销售;汽车美容。 许可经营项目: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发动机修理)(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8月23日); 一般经营项目:载货车,汽车配件、润滑油、车用柴油机整机经销;汽车租赁;橡胶制品、防冻液、机油、五金、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电器销售;汽车美容。 2013-10-09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1100)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130) 2011-09-23
经营范围变更 载货车,汽车配件、润滑油、车用柴油机整机经销,各类汽车修理;汽车租赁;旧车交易;旧车评估过户;橡胶制品、防冻液、机油、五金、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电器销售;汽车美容。 载货车,汽车配件、润滑油、车用柴油机整机经销;汽车租赁;橡胶制品、防冻液、机油、五金、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电器销售;汽车美容。 2011-06-24
经营范围变更 小轿车(力帆品牌汽车)、载货车,汽车配件、润滑油、车用柴油机整机经销,各类汽车修理;汽车租赁;旧车交易;旧车评估过户;橡胶制品、防冻液、机油、五金、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电器销售;汽车美容。 载货车,汽车配件、润滑油、车用柴油机整机经销,各类汽车修理;汽车租赁;旧车交易;旧车评估过户;橡胶制品、防冻液、机油、五金、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电器销售;汽车美容。 2011-05-24
经营范围变更 小轿车(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载货车,汽车配件、润滑油、车用柴油机整机经销,各类汽车修理;汽车租赁;旧车交易;旧车评估过户;橡胶制品、防冻液、机油、五金、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电器销售;汽车美容。 小轿车(力帆品牌汽车)、载货车,汽车配件、润滑油、车用柴油机整机经销,各类汽车修理;汽车租赁;旧车交易;旧车评估过户;橡胶制品、防冻液、机油、五金、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电器销售;汽车美容。 2009-08-14
经营范围变更 小轿车(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载货车,汽车配件、润滑油、车用柴油机整机经销,各类汽车修理;汽车租赁;旧车交易;旧车评估过户;橡胶制品、防冻液、机油、五金、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电器销售;汽车美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小轿车(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载货车,汽车配件、润滑油、车用柴油机整机经销,各类汽车修理;汽车租赁;旧车交易;旧车评估过户;橡胶制品、防冻液、机油、五金、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电器销售;汽车美容。 2009-06-02
期限变更 1994-12-17 至 2009-7-8 0 1994-12-17 至 2014-12-16 2009-06-02
经营范围变更 小轿车(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载货车,汽车配件、润滑油、车用柴油机整机经销,各类汽车修理;汽车租赁;旧车交易;旧车评估过户。(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小轿车(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载货车,汽车配件、润滑油、车用柴油机整机经销,各类汽车修理;汽车租赁;旧车交易;旧车评估过户;橡胶制品、防冻液、机油、五金、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电器销售;汽车美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2007-05-16
经营范围变更 载货车经销,汽车配件、车用柴油机整机经销,各类汽车修理,五金建材,防盗门制作,服装干洗,百货、副食、橡胶制品、润滑油、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电工器材、日杂、金属材料销售洗车;信息咨询;汽车租赁;小轿销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小轿车(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载货车,汽车配件、润滑油、车用柴油机整机经销,各类汽车修理;汽车租赁;交易;旧车评估过户。(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2006-04-1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秀玲 董事 - - - - 79
朱建明 副董事长 - - - - 79
4142684 - - - ****684 - 72

联系人共 2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曹富 董事 -
孙树林 董事长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韩美琴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21)内02民终36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6-21
王钢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1)内0202民初525号 一、确认原告王钢与被告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1983年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王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6-16
王钢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1)内0202民初66号 驳回原告王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王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2-09
贾丽红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社会保险纠纷 (2020)内0202民初1793号 驳回原告贾丽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4.08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19
高晓琴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内0202民初2794号 一、确认原告高某与被告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高某其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19
张宝清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社会保险纠纷 (2020)内0202民初1789号 驳回原告张宝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34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19
张丽丽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社会保险纠纷 (2020)内0202民初1790号 驳回原告张丽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1.02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19
马富义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社会保险纠纷 (2020)内0202民初1792号 驳回原告马富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41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19
陈建云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社会保险纠纷 (2020)内0202民初1794号 驳回原告陈建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34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19
曾玉兰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社会保险纠纷 (2020)内0202民初1791号 驳回原告曾玉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5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19
包头市东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20)内0202行审8号 不准许执行包头市东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东人社监理字【2019】第0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6-30
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汽车修造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0)内01执异487号 驳回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0-04-29
吕明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内0202民初1909号 一、确认原告吕明与被告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8-29
张建武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8)内0202民初1244号 驳回原告张建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建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你,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7-23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栾淑惠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包东民初字第2430号 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2-02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彭淑芬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包东民初字第2433号 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2-02
原告曹建华与被告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包东民初字第2428号 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2-02
原告田利君与被告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包东民初字第2431号 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4-29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李志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包东民初字第2429号 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4-29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张霖与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包东民初字第2432号 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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