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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中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张英杰
  • 注册资本: 101539.41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07-27
  • 办公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福地商务园7号楼1门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7

销售专家

8

无角色

1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10

招标金额

1,109,645,892

供应商

30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英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中部新城开发投资、天津中部新城开发投资
  • 注册资本 101539.41万元
  • 实缴资本 101539.41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Binhai New Area Central New Town Development Invest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6598739773D
  • 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16598739773D
  • 组织机构代码 59873977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16000122063
  • 登记机关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2-24
  • 营业期限 2012-07-27~2037-07-26
  • 注册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福地商务园7号楼1门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
  • 公司简介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20727,注册地址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福地商务园7号楼1门 ,主要从事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进行投资;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企业资产经营管理;物业服务,酒店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咨询;土方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101539.41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付崇 2021-12-24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王辰昊; 姓名:空; 2020-12-1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杭天明;任职起始日期:2012-07-22;产生方式:委派; 姓名:张英杰;任职起始日期:2020-12-11;产生方式:选举; 2020-12-11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法定代表人标识:否;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起始日期:2012-07-22;姓名:王辰昊;国籍:中国;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2020-12-11
法定代表人变更 杭天明 张英杰 2020-12-11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刘庆华 2019-04-28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刘林松; 姓名:空; 2019-04-28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刘林松 2017-05-25
备注 - 2017.05.25新章程备案 2017-05-25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刘林松; 姓名:马琳; 2017-05-25
期限变更 2032-07-26 2037-07-26 2016-04-19
营业期限截止日期 2032-07-26 2037-07-26 2016-04-19
股东信息变更 认缴出资额(万元):42013.34894; 认缴出资额(万元):101539.40654; 2014-12-11
经营范围变更 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进行投资;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企业资产经营管理;物业服务,酒店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咨询;土方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以上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进行投资;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企业资产经营管理;物业服务,酒店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咨询;土方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依法须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活动 2014-12-11
实收出资变更 42013.34894 101539.40654 2014-12-11
注册资本变更 42013.35 101539.41 2014-12-11
工商所变更 北塘经济区工商所(内资个体) - 2014-01-26
属地监管工商所 北塘经济区工商所(内资个体) - 2014-01-26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北塘经济区工商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14-01-26
属地监管工商所 北塘经济区工商所(内资个体) 2014-01-2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51255170217 - - - 0512-5****217 - 71
01068960600 - - - 010-6****600 - 71
李** - - - 022-2****762 - 71

联系人共 3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马文辉 董事 -
王绍义 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总经理,董事 -
付崇 董事 -
张英杰 董事长 -
任建军 董事 -
张轶斌 董事 -
闻敬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新河街五车地出让地块新增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敬诚路和胡北路管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编制服务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设计编制服务 书 天津 49.00 2024-02-18
新河街五车地出让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施工(二期) 中标公告 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天津 2354.61 2024-02-08
新河街五车地出让地块新增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敬诚路和胡北路管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编制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设计编制服务 书 天津 49.00 2024-02-07
新河街五车地出让地块新增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敬诚路和胡北路管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编制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道路工程 给水工程 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 雨污水工程 规划设计编制服务 书 再生水工程 道路规划 管线综合 管线规划 供热管线切改路径规划 天津 - 2024-01-18
中和苑商业项目(非住宅)销售代理服务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商业项目非住宅销售代理服务 天津 - 2023-12-12
(施工)新河街五车地出让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招标公告 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天津 - 2023-12-11
中和苑商业项目(非住宅)销售代理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商业项目非住宅销售代理服务 天津 - 2023-11-27
中和苑商业项目(非住宅)销售代理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商业项目非住宅销售代理服务 天津 - 2023-11-03
(施工)新河街五车地出让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招标公告 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天津 - 2023-08-08
中部新城指挥部消防设施及空调设备维保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消防设施及空调设备维保工程 天津 - 2023-07-17
中部新城南起步区给水,中水配套工程及燃气配套工程审计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给水中水配套工程及燃气配套工程审计服务 天津 - 2023-07-06
新河街五车地出让地块基础设施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苗木迁移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苗木迁移 天津 625.23 2023-06-15
新河街五车地出让地块基础设施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苗木迁移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苗木迁移 天津 - 2023-05-25
新河街五车地出让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设计图审项目 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设计图审项目 天津 11.50 2023-01-09
中部新城指挥部物业服务项目 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物业服务项目 天津 1264.91 2023-01-06
中部新城指挥部物业服务项目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物业服务项目 天津 1126.49 2022-12-30
中部新城指挥部物业服务项目 更正公告1 招标公告 物业服务项目 天津 - 2022-12-12
新河街五车地出让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供热切改、给水切改及其他配套工程监理 中标公告 勘察阶段服务 天津 52.60 2022-11-03
新河街五车地出让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市政道路管网及其附属工程监理 中标公告 勘察阶段服务 天津 99.00 2022-10-19
新河街五车地出让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供热切改、给水切改及其他配套工程监理 中标公告 勘察阶段服务 天津 53.80 2022-10-18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天津中澳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 1 625.23 2023-06-15
2 天津市宏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 1 11.50 2023-01-09
3 天津市浩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 2 2391.40 2023-01-06
4 卓越同辉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 2 72.60 2022-11-03
5 德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 1 99.00 2022-10-19
6 天津开发区泰达国际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1 1 53.80 2022-10-18
7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 1 210.00 2022-10-17
8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4 4 79.47 2022-09-23
9 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1 1 57.65 2020-06-10
10 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 1 1 879.03 2019-09-10
11 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2 2 503.00 2019-05-30
12 天津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 1 16.13 2019-03-21
13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 1 926.13 2018-08-20
14 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2 1033.61 2017-04-18
15 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1 1 397.03 2017-03-20
16 天津恒盛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 1 - 2016-12-19
17 天津汇丰综合能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1 1 8.67 2016-12-19
18 天津海泰市政绿化有限公司 1 1 907.34 2015-10-28
19 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1 1 1099.59 2015-10-28
20 天津市成套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 1 - 2015-08-25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陈志刚与刘绍华、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津0116民初34803号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陈志刚剩余工程款554375.74元(已扣除减项部分); 二、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陈志刚工程款利息(第一部分以120975.74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第二部分以120975.74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法院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第三部分以4334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法院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陈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争工程相关隐蔽验收资料及图纸、合格证、检测报告、复式报告等工程验收材料; 四、原告(反诉被告)陈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的发票(发票金额为554375.74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89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954元(陈志刚已预交),由陈志刚负担23258元,由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6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94元(被告已预交),由陈志刚负担8937元,由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57元。因被告卓容公司、杭州中艺公司应当向陈志刚支付鉴定费188410元,故上述费用折抵后,被告卓容公司、杭州中艺公司应当向陈志刚支付210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01
陈志刚与刘绍华、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津0116民初28137号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陈志刚剩余工程款1588131.84元(已扣除减项部分); 二、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陈志刚自2017年7月25日至法院判决指定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以1588131.84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陈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争工程相关隐蔽验收资料及图纸、合格证、检测报告、复式报告等工程验收材料; 四、原告(反诉被告)陈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的发票(以7968131.84元减去已交付的发票金额计算); 五、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94元,由陈志刚负担14970.41元(已交纳),由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300.59元(陈志刚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9506.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担负。陈志刚申请公章鉴定费8000元,由陈志刚自行担负。陈志刚申请笔迹鉴定费9000元,由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担负。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章同一性鉴定费用16000元,由陈志刚负担。陈志刚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费280000元,由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担负。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项鉴定费60000元,由陈志刚负担。上述费用折抵后,由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陈志刚22750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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