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王东君
- 注册资本: 5154.64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11-11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2号楼13层131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东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蔬菜侠、众采互联、北京众采互联
- 注册资本 5154.64万元
- 实缴资本 49.00万元
- 英文名 Zhongcai Internet technology(Beijing)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5MA001U9U7E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5MA001U9U7E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1U9U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5020180794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2-11
- 营业期限 2015-11-11~2035-11-10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2号楼13层1311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电商零售->B2B、企业服务->垂直行业信息化->餐饮信息化、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建材/门窗/水电->照明灯具灯饰->台灯
- 公司简介 蔬菜侠是一个生鲜食材采购B2B平台,为全国各大餐饮机构、大型连锁餐饮店、大型商场超市,中高档酒店、各大优质食堂等企业提供蔬菜、米面粮油、调料、肉禽、休闲食品等产品,同时为用户提供线上线下订购、物流配送等服务,旗下拥有微信商城,支持订货、下单、收货、历史订单查询、付款等功能。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韩轩筠 | 自然人股东 | - | 7.76% |
胡颖 | - | - | 0.00% |
王东君 | 自然人股东 | - | 89.24% |
张国欢 | - | - | 0.00% |
崔仕凯 | - | - | 0.00% |
北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18% |
北京洪泰启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法人股东 | - | 1.30% |
北京创势腾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法人股东 | - | 0.70% |
北京创势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法人股东 | - | 0.65% |
北京创势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法人股东 | - | 0.18% |
刘纪海 | - | - | 0.00% |
刘春波 | - | - | 0.00% |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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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崔仕凯,自然人股东,韩轩筠,自然人股东,刘春波,自然人股东,刘纪海,自然人股东,王东君,自然人股东,张国欢,自然人股东 | 北京创势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北京创势腾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北京创势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北京洪泰启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北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韩轩筠,自然人股东,王东君,自然人股东 | 2019-09-24 |
投资人变更 | 王东君自然人股东张国欢自然人股东[退出]韩轩筠自然人股东刘春波自然人股东[退出]崔仕凯自然人股东[退出]刘纪海自然人股东[退出] | 王东君自然人股东韩轩筠自然人股东北京洪泰启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新增]北京创势腾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新增]北京创势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新增]北京创势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新增]北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新增] | 2019-09-2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9-09-24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推广服务;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打字、复印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文艺创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舞台灯光音响设计;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谷类、薯类、豆类、日用品、服装、工艺品、鞋帽、体育用品、摄影器材、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玩具、化妆品、文具用品、珠宝首饰、家具(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花卉、厨房用具;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摄影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9月20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推广服务;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打字、复印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文艺创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舞台灯光音响设计;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谷类、薯类、豆类、日用品、服装、工艺品、鞋帽、体育用品、摄影器材、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玩具、化妆品、文具用品、珠宝首饰、家具(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花卉、厨房用具;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摄影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9月20日);普通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仅限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普通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仅限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9-04-28 |
投资人变更 | 王东君 自然人股东张国欢 自然人股东胡颖 自然人股东 [退出]韩轩筠 自然人股东刘春波 自然人股东崔仕凯 自然人股东刘纪海 自然人股东 | 王东君 自然人股东张国欢 自然人股东韩轩筠 自然人股东刘春波 自然人股东崔仕凯 自然人股东刘纪海 自然人股东 | 2019-01-07 |
股东信息变更 | 1 王东君 52.2 自然人股东;2 张国欢 30.3 自然人股东;3 胡颖 5 自然人股东;4 韩轩筠 5 自然人股东;5 刘春波 2.5 自然人股东;6 崔仕凯 2.5 自然人股东;7 刘纪海 2.5 自然人股东 | 1 王东君 2610 自然人股东;2 张国欢 1615 自然人股东;3 韩轩筠 400 自然人股东;4 刘春波 125 自然人股东;5 崔仕凯 125 自然人股东;6 刘纪海 125 自然人股东 | 2019-01-0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8-11-0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7-12-28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技术推广服务;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打字、复印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文艺创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舞台灯光音响设计;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谷类、薯类、豆类、日用品、服装、工艺品、鞋帽、体育用品、摄影器材、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玩具、化妆品、文具用品、珠宝首饰、家具(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花卉、厨房用具;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摄影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9月20日)。技术推广服务;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打字、复印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文艺创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舞台灯光音响设计;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谷类、薯类、豆类、日用品、服装、工艺品、鞋帽、体育用品、摄影器材、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玩具、化妆品、文具用品、珠宝首饰、家具(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花卉、厨房用具;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摄影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7-11-17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石门村路二院(库区)24幢4层425室 |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2号楼13层1311 | 2017-08-04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技术推广服务;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打字、复印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文艺创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舞台灯光音响设计;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谷类、薯类、豆类、日用品、服装、工艺品、鞋帽、体育用品、摄影器材、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玩具、化妆品、文具用品、珠宝首饰、家具(不从事实体店经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技术推广服务;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打字、复印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文艺创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舞台灯光音响设计;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谷类、薯类、豆类、日用品、服装、工艺品、鞋帽、体育用品、摄影器材、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玩具、化妆品、文具用品、珠宝首饰、家具(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花卉、厨房用具;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摄影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7-03-29 |
投资人变更 | 1王东君自然人股东2张国欢自然人股东3崔仕凯自然人股东4刘纪海自然人股东 | 1王东君自然人股东2张国欢自然人股东3胡颖自然人股东4韩轩筠自然人股东5刘春波自然人股东6崔仕凯自然人股东7刘纪海自然人股东 | 2017-03-29 |
股东信息变更 | 1 王东君 60 自然人股东;2 张国欢 35 自然人股东;3 崔仕凯 2.5 自然人股东;4 刘纪海 2.5 自然人股东 | 1 王东君 52.2 自然人股东;2 张国欢 30.3 自然人股东;3 胡颖 5 自然人股东;4 韩轩筠 5 自然人股东;5 刘春波 2.5 自然人股东;6 崔仕凯 2.5 自然人股东;7 刘纪海 2.5 自然人股东 | 2017-03-29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食品。技术推广服务;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打字、复印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文艺创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舞台灯光音响设计;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谷类、薯类、豆类、日用品、服装、工艺品、鞋帽、体育用品、摄影器材、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玩具、化妆品、文具用品、珠宝首饰、家具(不从事实体店经营)。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技术推广服务;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打字、复印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文艺创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舞台灯光音响设计;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谷类、薯类、豆类、日用品、服装、工艺品、鞋帽、体育用品、摄影器材、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玩具、化妆品、文具用品、珠宝首饰、家具(不从事实体店经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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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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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28536558*****.com | 010-8****132 | - | 74 |
张国欢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 | 1891****708 | 28536559*****.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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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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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君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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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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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A轮 | 洪泰资本控股、创势资本、北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19-09-24 |
非公开数据 | A轮 | 创势资本、洪泰基金 | 2019-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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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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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参军与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40763号 | 一、被告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孙参军货款三十九万七千五百一十五元; 二、被告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孙参军以三十九万七千五百一十五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孙参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3元,由被告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孙参军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参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8-03 |
汤运红等执行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执1126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7-22 |
北京鸿耀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23045号 | 本案按原告北京鸿耀腾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2-02-01 |
陈广仓与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26523号 | 被告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广仓支付货款500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被告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陈广仓已预交,被告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陈广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05 |
赵可平与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7069号 | 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可平货款2745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9元,由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16 |
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16执60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海鼎利阳商贸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海鼎利阳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3-30 |
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16执609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24171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3-30 |
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6执1471号 | 终结(2020)京0106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3-29 |
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京0106民初33547号 | 一、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款项1404393.75元。 二、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众采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利息(以1404393.7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0元,由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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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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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1105321410219 | 2017-09-21 | 2022-09-20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1105210062291 | 2015-12-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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