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罗云坚
- 注册资本: 1001.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10-31
-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68号中交港湾大厦1708房(仅限办公用途)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2
无角色
1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4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罗云坚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广州安之达、安之达物流、安之达、广州安之达物流公司、广州市安整达物流、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1001.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1.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zhou Anzhida Logistics Company
- 参保人数 130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01732947929E
- 纳税人识别号 440112732947929
- 组织机构代码 73294792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12000054915
- 登记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24
- 营业期限 2001-10-31~
-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68号中交港湾大厦1708房(仅限办公用途)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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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炳友 | 自然人股东 | 119.06万元 | 5.95% |
孙志国 | 自然人股东 | 119.06万元 | 5.95% |
黄柏华 | 自然人股东 | - | 15.00% |
郑少宋 | 自然人股东 | - | 37.77% |
罗云坚 | 自然人股东 | - | 17.66% |
卓瑞坤 | 自然人股东 | - | 2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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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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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数额 | - | 认缴出资数额备案 | 2024-09-24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2001.000000万元(人民币) | 1001.000000万元(人民币) | 2024-09-24 |
股东变更 | 郑少宋,梁炳友,黄柏华,卓瑞坤,罗云坚 | 卓瑞坤,罗云坚,黄柏华,郑少宋,孙志国 | 2024-05-21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认缴出资数额备案 | 2024-05-21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4-05-21 |
认缴出资数额 | - | 认缴出资数额备案 | 2024-05-21 |
股东信息变更 | 郑少宋,梁炳友,黄柏华,卓瑞坤,罗云坚 | 卓瑞坤,罗云坚,黄柏华,郑少宋,孙志国 | 2024-05-21 |
主要人员变更 | 罗云坚 | 郑少宋 | 2023-09-14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无船承运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装卸搬运;仓储代理服务;国际货运代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水上货物运输代理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无船承运业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 | 2023-09-14 |
董事备案 | 郑少宋 | 罗云坚 | 2023-09-14 |
监事备案 | 罗云坚 | 郑少宋 | 2023-09-14 |
主要人员变更 | 郑少宋 | 罗云坚 | 2023-09-14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3-09-14 |
经营范围 | 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无船承运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装卸搬运;仓储代理服务;国际货运代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水上货物运输代理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无船承运业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 | 2023-09-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郑少宋 | 罗云坚 | 2023-09-14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搬运;仓储代理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国内水运船舶代理;水上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运代理; | 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装卸搬运;仓储代理服务;国际货运代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水上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无船承运 | 2020-08-25 |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 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搬运;仓储代理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国内水运船舶代理;水上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运代理; | 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装卸搬运;仓储代理服务;国际货运代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水上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无船承运 | 2020-08-25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0-08-25 |
具体经营项目申报 | 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搬运;仓储代理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国内水运船舶代理;水上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运代理; | 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装卸搬运;仓储代理服务;国际货运代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水上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无船承运 | 2020-08-25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0-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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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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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 - | 1392****562 | a*****d56.com、cherrych*****xroad.cn | 020-8****116 | - | 88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9 | - | - | zhype*****d56.com | 020-8****166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 | - | - | a*****d56.com | 020-8****166 | - | 74 |
联系人共 2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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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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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司1台牵引车+5台挂板竞卖 | 中标公告 | 危险品牵引车 危险品挂车 挂板 | 广东-惠州 | - | 2021-05-21 |
广东公司3台危险品车辆竞卖0514 | 中标公告 | 危险品牵引车 危险品车辆 | 广东-惠州 | - | 2021-05-17 |
广东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3台危险品车辆竞卖 | 中标公告 | 危险品牵引车 危险品车辆 | 广东-惠州 | - | 2021-05-13 |
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年度运输服务项目 | 中标公告 | 运输服务项目 | 广东-深圳 | - | 2018-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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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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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3 | 3 | - | 2021-05-21 |
2 | 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8-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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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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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4-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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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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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 | 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 2024-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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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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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申中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12民再72号 | 一、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粤12民终22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会市人民法院重审 | 再审申请人 | 2021-10-10 |
欧健坤与周伟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珠海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罗澄溪、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04民终320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欧健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1-05 |
欧健坤与周伟健、罗澄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0404民初2120号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欧健坤支付交通事故医疗费人民币179015.57元; 二、驳回原告欧健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不按上述期限支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18元,由原告欧健坤负担230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09 |
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成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8)粤0112执2182号 | 本院(2018)粤0112执21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11-28 |
申中华与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刘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粤1284民初2117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桂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参保的交强险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共30000元,在车辆参保的第三者商业险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5595.27元给原告申中华;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平桂区营销服务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拖桂J×××××重型厢式半挂车参保的第三者商业险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780元给原告申中华; 三、被告刘宁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38208.98元给原告申中华; 四、驳回原告申中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7元,由原告申中华负担88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20元,被告刘宁负担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4-30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12民终2211号 | 一、维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7)粤1284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 二、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17)粤1284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四会市人民法院(2017)粤1284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38208.98元给申中华; 四、驳回申中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7元,由申中华负担882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20元,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5元,由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4-02 |
贝纪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12民终374号 | 一、维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民初6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 二、变更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民初6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90211.14元; 三、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民初629号民事判决第三、第四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221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908元、贝纪念负担20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负担103元。二审受理费16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6-29 |
张国荣与上海山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鄂0881民初544号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国荣经济损失121000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国荣经济损失28943.55元; 三、驳回原告张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原告张国荣承担177元,被告上海山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5-26 |
袁志平、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25号 | 一、维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法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第三、五、六项; 二、变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法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袁志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2543.75元; 二、变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法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袁志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差额149522.7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66101.7元,两项合计2156244.45; 四、变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法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袁志平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79890.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一、二审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州市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5-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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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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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58321E10007R0M | 2021-03-01 | 2024-02-29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58321Q10007R0M | 2021-03-01 | 2024-02-29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58321S10007R0M | 2021-03-01 | 2024-02-29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CRC17S20078R0M | 2017-10-13 | 2020-10-12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CRC16Q20091R0M | 2016-07-20 | 2019-07-19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CRC16E20036R0M | 2016-07-20 | 2019-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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