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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张玉香
  • 注册资本: 6256.25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1994-06-18
  • 办公地址: 江汉区青年路59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TAHAN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29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玉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武汉太和、太和、太和控股
  • 注册资本 6256.25万元
  • 实缴资本 2959.63万元
  • 英文名 Wuhan Taihe Hol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002718088029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01002718088029
  • 组织机构代码 271808802
  • 曾用名 武汉太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00000135996
  • 登记机关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1-13
  • 营业期限 1994-06-18~
  •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9号环球贸易中心(一期)/栋B塔单元S3商业二层会议室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机织服装制造->其他机织服装制造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时尚服装裤子->夏装、服装/鞋靴/箱包->时尚服装裤子->棉衣、服装/鞋靴/箱包->时尚服装裤子->针织衫、服装/鞋靴/箱包->女装上装女裤->裙子、服装/鞋靴/箱包->时尚服装裤子->秋装、服装/鞋靴/箱包->女装上装女裤->女装、金融->理财->实业投资、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武汉太和实业有限公司 其他投资者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姓名:张玉香,职务:董事;姓名:张小平,职务:监事;姓名:张玲,职务:董事;姓名:林晨,职务:监事;姓名:丁致豪,职务:董事;姓名:丁凤兰,职务:董事长;姓名:丁凤兰,职务:经理;姓名:周汉华,职务:监事;姓名:王玺涵,职务:董事 姓名:张玉香,职务:董事长;姓名:张玉香,职务:经理;姓名:张玲,职务:董事;姓名:林晨,职务:监事会主席;姓名:丁致豪,职务:董事;姓名:丁凤兰,职务:董事;姓名:周汉华,职务:监事;姓名:张燕,职务:监事;姓名:王玺涵,职务:董事 2023-01-13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丁凤兰 张玉香 2023-01-13
主要人员变更 张小平(监事)、邓丽甜(监事)、张玉香(董事)、林晨(监事)、张玲(董事)、丁致豪(董事)、丁凤兰(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玺涵(董事) 张小平(监事)、周汉华(监事)、张玉香(董事)、林晨(监事)、张玲(董事)、丁致豪(董事)、丁凤兰(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玺涵(董事) 2022-06-13
期限变更 2022-06-18 长期 2022-06-1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邢海涛(董事)、张玲(董事)、钟璐璐(监事)、郭子豪(董事)、丁凤兰(董事长兼总经理)、程佳(监事)、王玺涵(董事)、宋海俊(监事) 张小平(监事)、邓丽甜(监事)、张玉香(董事)、林晨(监事)、张玲(董事)、丁致豪(董事)、丁凤兰(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玺涵(董事) 2021-05-28
主要人员变更 邢海涛(董事)、张玲(董事)、钟璐璐(监事)、郭子豪(董事)、丁凤兰(董事长兼总经理)、程佳(监事)、王玺涵(董事)、宋海俊(监事) 张小平(监事)、邓丽甜(监事)、张玉香(董事)、林晨(监事)、张玲(董事)、丁致豪(董事)、丁凤兰(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玺涵(董事) 2021-05-28
地址变更 江汉区江兴路8号 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9号环球贸易中心(一期)/栋B塔单元S3商业二层会议室1号 2021-05-28
注册资本(或外资中方认缴资本) 4812.5 6256.250000 2016-10-26
实收资本变更变更 4812.5 6256.250000 2016-10-26
经营范围变更 对纺织业、房地产、旅游、金融业、商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咨询;服装、室内装饰用纺织品、家俱的生产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对纺织业、房地产、旅游、商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咨询;服装、室内装饰用纺织品、家俱的生产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10-26
注册资本变更 4812.50 6256.25 2016-10-26
股东信息变更 证件号码:*; 姓名:张玉香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黄华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姓名:张玲 职务:监事会主席;证件号码:*; 姓名:郭子豪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丁凤兰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证件号码:*; 姓名:孙秋宝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姓名:王玺涵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余绍军 职务:董事; 证件号码:*; 姓名:邢海涛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张玲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钟璐璐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姓名:郭子豪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丁凤兰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证件号码:*; 姓名:程佳 职务:监事会主席;证件号码:*; 姓名:王玺涵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宋海俊 职务:监事; 2015-07-0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证件号码:420102196301222867 姓名:张玉香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420102197503121030 姓名:黄华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420102197710240825 姓名:张玲 职务:监事会主席;证件号码:420103199009105719 姓名:郭子豪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420104650508364 姓名:丁凤兰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证件号码:420106196308142494 姓名:孙秋宝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42030019660228201X 姓名:王玺涵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422228197306302431 姓名:余绍军 职务:董事; 证件号码:220223197510201119 姓名:邢海涛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420102197710240825 姓名:张玲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420102198412190828 姓名:钟璐璐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420103199009105719 姓名:郭子豪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420104650508364 姓名:丁凤兰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证件号码:420124197811185958 姓名:程佳 职务:监事会主席;证件号码:42030019660228201X 姓名:王玺涵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420683198609163431 姓名:宋海俊 职务:监事; 2015-07-08
主要人员变更 证件号码:*; 姓名:张玉香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黄华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姓名:张玲 职务:监事会主席;证件号码:*; 姓名:郭子豪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丁凤兰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证件号码:*; 姓名:孙秋宝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姓名:王玺涵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余绍军 职务:董事; 证件号码:*; 姓名:邢海涛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张玲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钟璐璐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姓名:郭子豪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丁凤兰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证件号码:*; 姓名:程佳 职务:监事会主席;证件号码:*; 姓名:王玺涵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宋海俊 职务:监事; 2015-07-08
主要人员变更 证件号码:*; 姓名:张玉香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黄华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姓名:张玲 职务:监事会主席;证件号码:*; 姓名:丁燕兰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丁凤兰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证件号码:*; 姓名:孙秋宝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姓名:王玺涵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余绍军 职务:董事; 证件号码:*; 姓名:张玉香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黄华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姓名:张玲 职务:监事会主席;证件号码:*; 姓名:郭子豪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丁凤兰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证件号码:*; 姓名:孙秋宝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姓名:王玺涵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余绍军 职务:董事; 2014-09-1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证件号码:420102196301222867 姓名:张玉香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420102197503121030 姓名:黄华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420102197710240825 姓名:张玲 职务:监事会主席;证件号码:420104197504273629 姓名:丁燕兰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420104650508364 姓名:丁凤兰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证件号码:420106196308142494 姓名:孙秋宝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42030019660228201X 姓名:王玺涵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422228197306302431 姓名:余绍军 职务:董事; 证件号码:420102196301222867 姓名:张玉香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420102197503121030 姓名:黄华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420102197710240825 姓名:张玲 职务:监事会主席;证件号码:420103199009105719 姓名:郭子豪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420104650508364 姓名:丁凤兰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证件号码:420106196308142494 姓名:孙秋宝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42030019660228201X 姓名:王玺涵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422228197306302431 姓名:余绍军 职务:董事; 2014-09-18
股东信息变更 证件号码:*; 姓名:张玉香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黄华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姓名:张玲 职务:监事会主席;证件号码:*; 姓名:丁燕兰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丁凤兰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证件号码:*; 姓名:孙秋宝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姓名:王玺涵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余绍军 职务:董事; 证件号码:*; 姓名:张玉香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黄华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姓名:张玲 职务:监事会主席;证件号码:*; 姓名:郭子豪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丁凤兰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证件号码:*; 姓名:孙秋宝 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姓名:王玺涵 职务:董事;证件号码:*; 姓名:余绍军 职务:董事; 2014-09-18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自:1994-06-18 至:2012-06-18 自:1994-06-18 至:2022-06-18 2012-03-29
名称变更变更 武汉太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0-07-05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范围:服装生产销售、针纺织服装配件日用百货缝纫设备汽车配件机械电器设备、装饰建筑材料批零兼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范围:纺织房地产旅游金融业商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咨询;服装室内装饰用纺织品、家俱的生产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范围: 2010-07-0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 - 1994****390 - - - 84
丁致豪 董事 - - - - 79
邢海涛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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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丁致豪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毕涛、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鄂0103民初6003号 本案按原告毕涛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2-07-01
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邓丽甜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1)鄂0103民初12122号 本案并入本院(2021)鄂0103民初12078号案件审理 被告 2022-04-15
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邵磊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1)鄂0103民初12123号 本案并入本院(2021)鄂0103民初12079号案件审理 被告 2022-04-15
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龙伟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0)鄂0103执恢221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7)鄂0103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01-19
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敬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鄂0103民初7429号 一、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肖敬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496.60元; 二、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肖敬锋支付2019年11月工资差额3728.66元; 三、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肖敬锋支付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工资差额3377.37元; 四、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肖敬锋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17.16元; 五、第三人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肖敬锋支付2019年2月工资差额550元、2019年5月至7月加班工资5494.86元; 六、驳回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29
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褚伟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鄂0103民初7422号 一、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褚伟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440.03元; 二、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褚伟斌支付2019年11月工资差额2698.94元; 三、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褚伟斌支付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工资差额1543.07元; 四、第三人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褚伟斌支付2019年2月工资差额450元; 五、驳回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29
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慧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鄂0103民初7460号 一、确认第三人暨被告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暨原告夏慧玲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1999年2月3日至1999年4月30日和2007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原告暨被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暨原告夏慧玲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1999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和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 二、原告暨被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暨原告夏慧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8741.09元; 三、原告暨被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暨原告夏慧玲支付2019年11月工资差额4677.17元、2019年12月工资差额5643.09元、2020年1月1日至6日工资差额1085.55元,第三人暨被告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暨原告夏慧玲支付2019年2月工资差额1141.02元; 四、原告暨被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暨原告夏慧玲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433.26元; 五、原告暨被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暨原告夏慧玲支付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加班工资10759.9元,第三人暨被告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暨原告夏慧玲支付2019年5月至7月加班工资1177.59元; 六、原告暨被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暨原告夏慧玲支付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工龄工资500元,第三人暨被告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暨原告夏慧玲支付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工龄工资2500元; 七、驳回原告暨被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暨原告夏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暨被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9
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祝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鄂0103民初7421号 一、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祝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7235.79元; 二、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祝超支付2019年11月工资差额3015.54元; 三、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祝超支付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工资差额4348.43元; 四、第三人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祝超支付2019年2月工资差额1119.80元; 五、驳回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29
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与占兰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鄂0103民初7444号 一、原告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占兰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952.88元; 二、原告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占兰芳支付2019年11月工资差额6455.99元; 三、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占兰芳支付2019年12月工资差额7226.91元; 四、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占兰芳支付2020年1月1日至10日工资3145.86元; 五、原告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占兰芳支付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422.58元、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769.03元; 六、原告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占兰芳支付2019年工龄工资420元; 七、驳回原告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9
夏慧玲与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鄂0103民初8218号 本案并入本院(2020)鄂0103民初7460号案件审理 被告 2020-11-02
程乐秋与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春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鄂0103民初2141号 准许原告程乐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乐秋自行承担(已付) 被告 2020-06-28
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龙伟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8)鄂0103执2605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7)鄂0103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9-09-29
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鄂01民终3701号 准许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上诉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9-05-22
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与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鄂0103民初3442号 一、被告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违约金20万元; 二、被告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费53392元(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年贷款利率4.35%的4倍计算); 三、被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620元,由原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负担20418元,被告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2元(此款原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已预付本院,被告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5-22
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与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7)川0191民初492号 驳回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领取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2-13
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龙伟物资有限公司、程昭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7)鄂0103民初3793号 一、被告湖北龙伟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债务12504900元; 二、被告湖北龙伟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计算及支付方法为:截止2017年3月12日的逾期利息为2971300元;2017年3月12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12504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龙伟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5万元; 四、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程昭勇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碧湖花园3栋2单元3层2室、武汉市硚口区集贤一村5-8号2栋3-2-1号、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1栋2单元11层14室、15室、16室、18室、19室、20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湖北龙伟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所确认的债务分别在不超过580000元、500000元、688905元、583335元、963495元、552690元、528795元、947295元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程昭勇、纪文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认被告湖北龙伟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7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15236元,由被告湖北龙伟物资有限公司、程昭勇、纪文共同负担(此款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法院,被告湖北龙伟物资有限公司、程昭勇、纪文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10-31
武汉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鄂0103民初2925号 一、被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退还租金人民币108615.45元; 二、被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具体支付方式:以人民币108615.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0元,由被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6-24
上诉人刘启珍与被上诉人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918号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启支付刘启珍年休假工资及补偿金10867.95元;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启珍2014年1月工资652.08元”、“三、驳回刘启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启珍2014年1月工资920元,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启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0元,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刘启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减半后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邮寄送达费46元由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5-07-31
王强与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30号 驳回原告王强的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邮寄费46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10-20
程靖与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28号 一、被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靖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400元; 二、驳回原告程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邮寄费46元由被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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