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陈小华
- 注册资本: 188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07-10
-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北京文化创意大厦A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6
人力资源专家
4
技术专家
61
无角色
1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945,067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9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小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天鹅到家、北京五八到家、五八到家
- 注册资本 188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82888.2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90
- 人员规模 10000~20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8336394314D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8336394314D
- 组织机构代码 336394314
- 曾用名 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000450289913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5-26
- 营业期限 2015-07-10~2045-07-09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0号院2号楼二层201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网络/游戏/传媒->软件工具系统->餐饮管理系统、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会务服务
- 公司简介 快狗打车成立于2014年,是亚洲领先的短途货品运送及交易服务平台。其前身为58速运,于2018年8月正式更名为“快狗打车”。凭借独特的互联网+大数据运营系统,为货品出行市场提出智能化的物流解决方案,通过先进的智能运力调配,整合货运供需信息,精准快速匹配车辆,推动着短途货品运送及交易服务的标准化升级。目前,已拥有450万名平台注册司机,业务范围已覆盖7个国家及地区、400个城市的超3100万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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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到家控股有限公司 | 外商投资企业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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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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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 陈小华,李哲,马新奇,姚劲波* | 陈小华*,李哲,马新奇 | 2023-05-26 |
法定代表人 | 姚劲波 | 陈小华 | 2023-05-26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5幢一层130 |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0号院2号楼二层201 | 2023-02-15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小华,宋微,姚劲波* | 陈小华,李哲,马新奇,姚劲波* | 2022-10-1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小华,宋微,姚劲波* | 陈小华,李哲,马新奇,姚劲波* | 2022-10-17 |
主要人员变更 | 郭义,刘晓飞,姚劲波* | 陈小华,宋微,姚劲波* | 2021-11-11 |
名称变更变更 | 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2020-07-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姚劲波*执行董事贾向飞总经理[退出]郭义监事 | 姚劲波*执行董事刘晓飞总经理[新增]郭义监事 | 2020-05-12 |
主要人员变更 | 1 姚劲波 执行董事;2 贾向飞 总经理;3 郭义 监事 | 1 姚劲波 执行董事;2 刘晓飞 总经理;3 郭义 监事 | 2020-05-12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3号15号楼102室 |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5幢一层130 | 2020-05-12 |
经营范围变更 | 美甲、美容美发。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中介除外);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商务咨询;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汽车配件、日用百货、日用品、化妆品的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保洁服务;餐饮管理;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维修;园林绿化;室内空气治理;外墙清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美甲、美容美发。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中介除外);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商务咨询;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汽车配件、日用百货、日用品、化妆品的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保洁服务;餐饮管理;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维修;园林绿化;室内空气治理;外墙清洗;家庭劳务服务;花卉绿植租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2-27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2楼D101A-123室 |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3号15号楼102室 | 2016-07-08 |
主要人员变更 | 1 姚劲波 执行董事;2 白鸥 经理;3 郭义 监事 | 1 姚劲波 执行董事;2 贾向飞 总经理;3 郭义 监事 | 2016-07-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姚劲波*执行董事白鸥经理[退出]郭义监事 | 姚劲波*执行董事贾向飞总经理[新增]郭义监事 | 2016-07-08 |
经营范围变更 | 美甲、美容美发。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中介除外);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商务咨询;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汽车配件、日用百货、日用品、化妆品的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保洁服务。美甲、美容美发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美甲、美容美发。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中介除外);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商务咨询;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汽车配件、日用百货、日用品、化妆品的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保洁服务;餐饮管理;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维修;园林绿化;室内空气治理;外墙清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7-08 |
经营范围变更 |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中介除外);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美甲、美容美发。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中介除外);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商务咨询;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汽车配件、日用百货、日用品、化妆品的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保洁服务。美甲、美容美发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2-30 |
注册资本 | 3000 | 29000 | 2015-10-16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5-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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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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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0845858 | - | - | - | 010-6****858 | - | 71 |
4008196058 | - | - | - | - | - | 70 |
王鹏飞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8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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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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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向飞 | 总经理 | - |
郎永淳 | 首席公共事务官 | - |
姚劲波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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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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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到家北京海淀区花园路5号办公区装饰工程项目 | 中标公告 | 办公区装饰工程项目 | 北京 | 94.51 | 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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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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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94.51 | 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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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天鹅到家发生工商变更:姚劲波卸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中国网科技6月1日讯(记者 单征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近日,天鹅到家关联公司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姚劲波卸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陈小华接任。 资料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注册资本约2.9亿美元,由58 Daojia Holdings Limited全资持股。 陈小华是天鹅到家、快狗打车创始人,原为
58同城长沙市到家悠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3-06-01 16:32:00姚劲波卸任天鹅到家法定代表人 陈小华接任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天鹅到家关联公司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姚劲波卸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陈小华接任。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注册资本约2.9亿美元,由58 Daojia Holdings Limited全资持股。
保定天鹅新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长沙市到家悠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2023-06-01 14: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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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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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变动 | 天鹅到家发生工商变更:姚劲波卸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 2023-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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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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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透露 | 战略投资 | 红杉资本中国 | 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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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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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到家悠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2)粤0304民初2200号之二 | 准许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到家悠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到家悠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原告 | 2022-09-30 |
九零到家(沈阳)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 | (2022)辽01民辖终31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8-20 |
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曹厚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32887号 | 准许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 原告 | 2022-06-29 |
赵功芳与吕玉英等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84965号 | 驳回原告赵功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与被告 | 2022-06-01 |
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苏0114民初788号 | 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132289.9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全额增值税专业用发票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289.9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8元,减半收取2009元,由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36元,由被告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4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30 |
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鄂0106民初412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1-03-31 |
许杨与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辽0103民初12060号 | 驳回原告许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许杨负担(已由原告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0-07-01 |
王金龙、王金锋等与陆红梅、蒋玮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8)苏0213民初8849号 | 一、陆红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金龙、王金锋、韩颜珍772340.75元(户名:王金龙,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分行,账号:62×××45); 二、陆红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214746.44元(户名: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28×××80); 三、王金龙、王金锋、韩颜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孙某的遗产为限支付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92034.19元(户名: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28×××80); 四、驳回王金龙、王金锋、韩颜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1元(王金龙、王金锋、韩颜珍已预交4707元,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已预交1654元),由王金龙、王金锋、韩颜珍负担1908元,由陆红梅负担4453元,陆红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王金龙、王金锋、韩颜珍支付2799元(户名:王金龙,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分行,账号:62×××45),向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支付1654元(户名: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28×××8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0-01-06 |
许杨、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辽01民终15025号 |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776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二、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77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上诉人许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626.04元; 三、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77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许杨2017年度、2018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320.03元; 如被告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上诉人许杨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上诉人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9-12-25 |
刘光民与张伟等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 (2018)鲁0105民初2993号 | 准许原告刘光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光民负担 | - | 2019-11-20 |
单凤芹与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京03民终1224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元,由单凤芹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9-09-12 |
单凤芹与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2713号 | 驳回原告单凤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33元,减半收取计1317元,由原告单凤芹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9-07-05 |
黄佩玉与倪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7)粤1971民初28121号 | 一、被告倪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佩玉赔偿2891.66元; 二、驳回原告黄佩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佩玉负担50.9元,被告倪华负担3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9-06-30 |
黄佩玉、倪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8)粤19民终3791号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81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81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倪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黄佩玉赔偿7229.15元; 三、驳回黄佩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4.83元,由黄佩玉负担25元,由倪华负担59.83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3.97元,由黄佩玉负担163.97元,由倪华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8-10-25 |
罗罡与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京民申519号 | 驳回罗罡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8-04-02 |
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罗罡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京0108民初39025号 | 一、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罗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罗罡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差额二千零八十九元六角六分; 三、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罗罡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期间工资六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23 |
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罗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京01民终9584号 |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90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902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需与罗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四、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需向罗罡支付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期间工资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罗罡负担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7-12-29 |
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魏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京0108民初13103号 | 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魏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20 |
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魏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京01民终637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7-09-19 |
王晶华与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7)京0105民初1848号 | 一、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晶华劳务费八百八十元八角。 二、驳回王晶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7-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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