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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周航
  • 注册资本: 20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12-29
  • 办公地址: 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金河乡三滩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1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

招标金额

107,000,000

供应商

1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航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盐边恒辉、恒辉、恒辉煤业
  • 注册资本 20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422MA6210MY3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210MY3
  • 曾用名 盐边县恒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400000035488
  • 登记机关 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6-13
  • 营业期限 2001-12-29~2051-12-29
  • 注册地址 盐边县红果彝族乡三滩村
  • 国标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
  • 公司简介 盐边县恒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钢城、钒钛之都、阳光花城攀枝花,攀枝花盐边县红果彝族乡三滩村,于2001年12月29日在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销售:矿石。,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攀枝花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曾俊霞 - - 0.00%
张宗树 - - 0.00%
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0.00%
四川马边龙泰磷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 30.00%
周航 自然人股东 - 60.00%
刘期海 自然人股东 - 1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朱龙飞 周航 2022-06-23
章程变更 2022-06-09股东 2022-06-13
章程备案 - 2022-06-09股东 2022-06-13
股东信息变更 周航 出资 12060万人民币;刘期海 出资 2010万人民币;曾俊霞 出资 6030万人民币; 周航 出资 12060万人民币;刘期海 出资 2010万人民币;四川马边龙泰磷电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6030万人民币; 2022-06-13
主要人员变更 胡杰 周航 2022-01-10
负责人变更 胡杰 周航 2022-01-10
投资人变更 四川马边龙泰磷电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20100万人民币; 周航 出资 12060万人民币;刘期海 出资 2010万人民币;曾俊霞 出资 6030万人民币; 2019-05-24
股东信息变更 四川马边龙泰磷电有限责任公司; 周航;刘期海;曾俊霞; 2019-05-24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9-05-24
章程变更 - 2019-05-24修改:股东、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2019-05-24
负责人变更 陈昌斌 胡杰 2019-05-24
经营范围变更 销售: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煤炭采选与销售;销售:矿产品、建筑材料、五金、机械设备、钢材、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5-24
主要人员变更 陈昌斌 胡杰 2019-05-24
章程备案 - 2019-05-24修改:股东、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2019-05-24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四川马边龙泰磷电有限责任公司; 周航;刘期海;曾俊霞; 2019-05-24
联络人员变更 宋美福 *** 备案手机:*** 陈兰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19-05-16
章程变更 - 2018-11-27修改:公司名称、股东股权。 2019-01-02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张宗树;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马边龙泰磷电有限责任公司; 2019-01-0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宗树 刘期海 2019-01-02
章程备案 - 2018-11-27修改:公司名称、股东股权。 2019-01-0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段** - - 87250*****.com 0812-****077 - 74
朱龙飞 执行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 - 1333****157 songmf1*****3.com - - 86

联系人共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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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盐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滩煤矿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 工作第二次公示 中标公告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 四川-攀枝花 - 2022-02-10
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滩煤矿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工作第一次公示 中标公告 煤矿扩建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 四川-攀枝花 10700.00 2021-11-23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四川世安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 2 10700.00 2022-02-1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攀枝花国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0)川0402民初53号 准予攀枝花国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攀枝花国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告 2020-01-21
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9)川0402行初49号 驳回原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1-14
盐边县余娇太阳能经营部与盐边县恒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9)川0422执46号 终结(2018)川0422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9-05-23
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川0422民初62号 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6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元,由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6-07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与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川04民终4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8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6-04-12
原告高福艳诉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5)盐边民初字第1210号 驳回原告高福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福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2-31
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与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盐边民初字第1381号 一、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材料包干价款36929.10元、税费2712元、2011年11月30日转让材料的装卸费400元、运输费用400元,以上费用合计40441.1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6.30元,由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负担1880.79元,由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负担40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2-31
原告攀枝花市瑞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盐边民初字第1767号 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攀枝花市瑞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价款9985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304.74元,合计105158.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1-09
原告王伯银诉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5)盐边民初字第1205号 一、解除原告王伯银与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伯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125元、待岗期间生活费2500元,合计10625元; 三、驳回原告王伯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0-28
原告苏泽清诉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5)盐边民初字第1209号 一、解除原告苏泽清与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苏泽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待岗期间生活费2500元,合计7500元; 三、驳回原告苏泽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0-28
原告胡正银诉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5)盐边民初字第1206号 一、解除原告胡正银与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胡正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125元、待岗期间生活费2500元,合计15625元; 三、驳回原告胡正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0-28
原告刘从艳诉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5)盐边民初字第1228号 一、解除原告刘从艳与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从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125元、待岗期间生活费200元,合计15625元; 三、驳回原告刘从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0-28
原告金厚发诉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5)盐边民初字第1208号 一、解除原告金厚发与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金厚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待岗期间生活费2500元,合计12500元; 三、驳回原告金厚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0-28
原告杨小康诉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5)盐边民初字第1207号 一、解除原告杨小康与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小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50元、待岗期间生活费2500元,合计11250元; 三、驳回原告杨小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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