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 法人: 季景丹
- 注册资本: 12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4-06-15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750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欧尚酒窖AUCHAN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1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季景丹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新欧尚、新欧尚超市、新欧尚
- 注册资本 12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8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2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7633084254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7633084254
- 组织机构代码 76330842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386008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4-02
- 营业期限 2004-06-15~2034-06-14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750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白酒、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进口红酒、食品/酒水/零食->茶叶花茶果茶->茶叶、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啤酒、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威士忌、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超市、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超市、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银饰
- 公司简介 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成立于,注册地址在上海 上海市 嘉定 ,主要从事(一)商品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百货、化妆品、服装、针纺织品、建材、糖酒、工艺饰品、家电、音像制品、书报杂志、五金、工具、电器、灯具、通讯器材、粮油制品、食品、副食品、农副产品、小包装盐、金银饰品、隐形眼镜、珠宝玉器(毛钻、裸钻除外)、消防设备、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II类医疗器械、宠物食品和宠物用品(涉及国家特定行业管理的在取得相关许可后经营);(二)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三)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四)经营其它相关服务,包括食品加工、餐饮及自营产品的仓储、配送、配销、安装和咨询服务,对国内机构进行部分场地出租,停车场经营管理(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五)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18街坊2丘的土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房地产租赁、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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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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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吴泾清;徐盛育 | 刘庆;万伊文 | 2021-04-0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MAXIMEVANDERWEES | 扈庆芬 | 2021-04-02 |
负责人变更 | LUDOVIC,FREDERIC,PIERREHOLINIER | 季景丹 | 2019-10-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MICHELLARIVIERE;吴泾清 | 吴泾清;徐盛育 | 2019-10-25 |
主要人员变更 | MICHELLARIVIERE;吴泾清 | 吴泾清;徐盛育 | 2019-10-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GIUSEPPE CURCI;MICHEL LARIVIERE | 吴泾清;MICHEL LARIVIERE | 2019-06-05 |
主要人员变更 | GIUSEPPECURCI;MICHELLARIVIERE | 吴泾清;MICHELLARIVIERE | 2019-06-05 |
主要人员变更 | GuillavmeTravert | MAXIMEVANDERWEES | 2019-02-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OLIVIERSOULE-DE-BAS;JeanCHAUSSE | GIUSEPPECURCI;MICHELLARIVIERE | 2019-02-26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商品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百货、化妆品、服装、针纺织品、建材、糖酒、工艺饰品、家电、音像制品、书报杂志、五金、工具、电器、灯具、通讯器材、粮油制品、食品、副食品、农副产品、小包装盐、金银饰品、隐形眼镜、珠宝玉器(毛钻、裸钻除外)、消防设备、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II类医疗器械、宠物食品和宠物用品(涉及国家特定行业管理的在取得相关许可后经营);(二)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三)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四)经营其它相关服务,包括食品加工、餐饮及自营产品的仓储、配送、配销、安装和咨询服务,对国内机构进行部分场地出租,停车场经营管理(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五)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18街坊2丘的土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房地产租赁、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商品零售批发(包括代销、寄售):百货、化妆品、服装、针纺织品、建材、糖酒、工艺饰品、家电、音像制品、书报杂志、五金、工具、电器、灯具、通讯器材、粮油制品、食品农产品、小包装盐、金银饰品、隐形眼镜、珠宝玉器(毛钻、裸钻除外)、消防设备、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II类医疗器械、宠物食品和宠物用品、宠物、普通光学眼镜、花卉苗木、食品销售(含酒类)(涉及国家特定行业管理的在取得相关许可后经营);(二)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三)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四)经营其它相关服务,包括食品加工、餐饮及自营产品的仓储、配送、配销、安装和咨询服务,对国内机构进行部分场地出租,停车场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美容、美甲服务,制冷空调设备及家用电器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燃气类电器安装维修与服务,家政服务,家电、中央空调、商用厨房及管道清洗服务,旧家电回收,电子产品批发零售,室内空气检测净化,清洁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五)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18街坊2丘的土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房地产租赁、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10-29 |
章程变更 | - | 2018-09-27章程修正案 | 2018-10-29 |
负责人变更 | BRUNO MERCIER | LUDOVIC,FREDERIC,PIERRE HOLINIER | 2017-09-29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商品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百货、化妆品、服装、针纺织品、建材、糖酒、工艺饰品、家电、音像制品、书报杂志、五金、工具、电器、灯具、通讯器材、粮油制品、食品、副食品、农副产品、小包装盐、金银饰品、隐形眼镜、珠宝玉器(毛钻、裸钻除外)、消防设备、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涉及国家特定行业管理的在取得相关许可后经营);(二)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三)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四)经营其它相关服务,包括食品加工、餐饮及自营产品的仓储、配送、配销、安装和咨询服务,对国内机构进行部分场地出租,停车场经营管理(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五)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18街坊2丘的土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房地产租赁、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商品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百货、化妆品、服装、针纺织品、建材、糖酒、工艺饰品、家电、音像制品、书报杂志、五金、工具、电器、灯具、通讯器材、粮油制品、食品、副食品、农副产品、小包装盐、金银饰品、隐形眼镜、珠宝玉器(毛钻、裸钻除外)、消防设备、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II类医疗器械、宠物食品和宠物用品(涉及国家特定行业管理的在取得相关许可后经营);(二)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三)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四)经营其它相关服务,包括食品加工、餐饮及自营产品的仓储、配送、配销、安装和咨询服务,对国内机构进行部分场地出租,停车场经营管理(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五)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18街坊2丘的土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房地产租赁、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7-2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Jean Patrick Paufichet;OLIVIER SOULE-DE-BAS | OLIVIER SOULE-DE-BAS;Jean CHAUSSE | 2017-04-18 |
主要人员变更 | JeanPatrickPaufichet;OLIVIERSOULE-DE-BAS | OLIVIERSOULE-DE-BAS;JeanCHAUSSE | 2017-04-18 |
经营范围变更 | 以下经营范围除第五项外均限分支机构经营:(一)商品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百货、化妆品、服装、针纺织品、建材、糖酒、工艺饰品、家电、音像制品、书报杂志、五金、工具、电器、灯具、通讯器材、粮油制品、食品、副食品、农副产品、小包装盐、金银饰品、隐形眼镜(涉及国家特定行业管理的在取得相关许可后经营);(二)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三)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四)经营其它相关服务,包括食品加工、餐饮及自营产品的仓储、配送、配销、安装和咨询服务,对国内机构进行部分场地出租,自用停车场经营;(五)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18街坊2丘的土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房地产租赁、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商品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百货、化妆品、服装、针纺织品、建材、糖酒、工艺饰品、家电、音像制品、书报杂志、五金、工具、电器、灯具、通讯器材、粮油制品、食品、副食品、农副产品、小包装盐、金银饰品、隐形眼镜、珠宝玉器(毛钻、裸钻除外)、消防设备、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涉及国家特定行业管理的在取得相关许可后经营);(二)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三)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四)经营其它相关服务,包括食品加工、餐饮及自营产品的仓储、配送、配销、安装和咨询服务,对国内机构进行部分场地出租,停车场经营管理(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五)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18街坊2丘的土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房地产租赁、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11-13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商品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百货、化妆品、服装、针纺织品、建材、糖酒、工艺饰品、家电、音像制品、书报杂志、五金、工具、电器、灯具、通讯器材、粮油制品、食品、副食品、农副产品、小包装盐、金银饰品、隐形眼镜)(涉及国家特定行业管理的在取得相关许可后经营;)(二)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三)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四)经营其它相关服务,包括食品加工、餐饮及自营产品的仓储、配送、配销、安装和咨询服务,对国内机构进行部分场地出租(限分支机构经营);(五)自有停车场经营。 | (一)商品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百货、化妆品、服装、针纺织品、建材、糖酒、工艺饰品、家电、音像制品、书报杂志、五金、工具、电器、灯具、通讯器材、粮油制品、食品、副食品、农副产品、小包装盐、金银饰品、隐形眼镜(涉及国家特定行业管理的在取得相关许可后经营);(二)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三)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四)经营其它相关服务,包括食品加工、餐饮及自营产品的仓储、配送、配销、安装和咨询服务,对国内机构进行部分场地出租,自用停车场经营;(五)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18街坊2丘的土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房地产租赁、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12-04-16 |
注册资本变更 | 8500.00 | 25600.00 | 2012-04-16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商品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百货、化妆品、服装、针纺织品、建材、糖酒、工艺饰品、家电、书包杂志、五金、工具、电器、灯具、通讯器材、粮油制品、食品、副食品、农副产品、小包装盐、金银饰品、隐形眼镜)(涉及国家特定行业管理的在取得相关许可后经营;)(二)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三)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四)经营其它相关服务,包括食品加工、餐饮及自营产品的仓储、配送、配销、安装和咨询服务,对国内机构进行部分场地出租(限分支机构经营);(五)自用停车场经营。 | (一)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商品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百货、化妆品、服装、针纺织品、建材、糖酒、工艺饰品、家电、音像制品、书报杂志、五金、工具、电器、灯具、通讯器材、粮油制品、食品、副食品、农副产品、小包装盐、金银饰品、隐形眼镜)(涉及国家特定行业管理的在取得相关许可后经营;)(二)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三)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四)经营其它相关服务,包括食品加工、餐饮及自营产品的仓储、配送、配销、安装和咨询服务,对国内机构进行部分场地出租(限分支机构经营);(五)自有停车场经营。 | 2009-10-2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Michel de Sainte preuve;Jean Patrick Paufichet | OLIVIER SOULE-DE-BAS;Jean Patrick Paufichet | 200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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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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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伊文 | 董事 | - | - | - | - | 79 |
057588500575 | - | - | - | 0575-8****575 | - | 71 |
刘庆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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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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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伊文 | 董事 | - |
刘庆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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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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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年度福利定点采购供货资格项目中标结果 | 中标公告 | 年度福利 | 广东-广州 | - | 20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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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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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 | 2 | 1 | - | 20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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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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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新建店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赣0112民初2636号 | 驳回原告江西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10-20 |
蔡红梅、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2022)粤0191民初2854号 | 一、被告上海新欧尚公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16971.88元给原告蔡红梅; 二、驳回原告蔡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88.9元,由原告蔡红梅负担717.9元,被告上海新欧尚公司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上海新欧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 被告 | 2022-08-08 |
江西群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新建店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赣0112民初2642号 | 驳回江西群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70元,退回原告江西群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29 |
苏州东诚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50152号 | 准许原告苏州东诚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元,减半收取计94.50元,由原告苏州东诚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11-12 |
上海峰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6)沪0110民初7555号之一 | 本案移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处理 | 被告 | 2021-08-31 |
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金科路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77631号 | 原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金科路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被告 | 2021-07-30 |
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金科路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77631号 | 一、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金科路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88847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4元,由原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81元,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金科路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30 |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88944号 | 本案按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3-24 |
竺定仙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绍兴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2020)浙0602民初8748号 | 一、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竺定仙各项损失共计97544.63元; 二、驳回原告竺定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竺定仙负担21元,由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负担435元,应由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鉴定费1560元,由被告上海新欧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2 |
江西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南昌新建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赣01民终327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12-22 |
江西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欧尚超市南昌新建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赣0112民初1986号 | 驳回原告江西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2 |
黎艳诉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欧尚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以下简称新欧尚公司高德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粤0106民初22647号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赔偿原告黎艳116407.24元; 二、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黎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90元,由原告黎艳负担1050元、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负担2540元,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20-05-20 |
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与上海航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8)沪02执16号之二 |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105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权利人 | 2020-04-01 |
马益忠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蒙山北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10民初2241号 | 一、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益忠退还购物款22.7元; 二、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益忠支付赔偿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4 |
张留勤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嘉定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4民初13137号 | 驳回原告张留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4 |
夏雷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蒙山北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10民初2247号 | 一、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夏雷购物款人民币21.61元; 二、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雷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 三、原告夏雷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4 |
原告刘成春诉被告新欧尚蒙山北路店、新欧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16)沪0116民初6238号 | 一、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蒙山北路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接受原告刘成春退还的货物紫糯桃酥1460盒,并退还货款人民币55480元; 二、驳回原告刘成春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9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成春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4 |
赵海波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0民初12115号 | 一、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海波货款人民币2037元; 二、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海波人民币20370元; 三、原告赵海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30盒御顿茉莉绿茶(77克/盒); 四、原告赵海波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0元,由原告赵海波负担人民币50元,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4 |
刘成春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蒙山北路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16)沪0116民初856号 | 驳回原告刘成春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成春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4 |
何正其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蒙山北路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沪0116民初4629号 | 准许原告何正其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正其负担(已缴纳) | 被告 | 2019-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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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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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3101100028079 | 2018-07-18 | 2021-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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