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李剑章
- 注册资本: 49178.12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1-12-21
-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0
销售专家
14
无角色
1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剑章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华夏电信、华夏、铁通华夏
- 注册资本 49178.12万元
- 实缴资本 49178.12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0007334475126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0007334475126
- 组织机构代码 73344751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000003474131
- 登记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1-15
- 营业期限 2001-12-21~2026-12-20
-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11层(10层)1105房间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电信->固定电信服务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其他、服务/休闲/出行、数码/手机/电脑->网络/数据存储
- 公司简介 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注册地址在北京市市辖区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14号(中俊公司102、103室) ,主要从事电信网络,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建筑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网络运营与维护,电信基础设施出租,出。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49.00% |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51.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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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陈宏伟,陈莉,陈珊珊,焦宪国,孙薇,王刚*,魏树焕,席玉堂,许艳宁,严明,张春岭,张迪,支寅 | 陈宏伟,陈莉,陈珊珊,李剑章*,刘瑞娟,刘迎伟,孙薇,魏树焕,席玉堂,许艳宁,张春岭,张迪,支寅 | 2023-11-15 |
法定代表人 | 王刚 | 李剑章 | 2023-11-15 |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 陈宏伟,陈莉,陈珊珊,焦宪国,孙薇,王刚*,魏树焕,席玉堂,许艳宁,严明,张春岭,张迪,支寅 | 陈宏伟,陈莉,陈珊珊,李剑章*,刘瑞娟,刘迎伟,孙薇,魏树焕,席玉堂,许艳宁,张春岭,张迪,支寅 | 2023-11-1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刚 | 李剑章 | 2023-11-15 |
负责人变更 | 陈勇 | 王刚 | 2020-06-15 |
主要人员变更 | 蔡丽芳,陈宏伟,陈勇*,郭彬彬,蒋春生,李剑章,王桂芝,魏树焕,席玉堂,尹静晖,张春岭,支寅,周新建 | 陈宏伟,陈莉,陈珊珊,焦宪国,孙薇,王刚*,魏树焕,席玉堂,许艳宁,严明,张春岭,张迪,支寅 | 2020-06-15 |
经营范围变更 | 电信网络、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建筑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网络运营与维护;电信基础设施出租、出售;销售机械电子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轻工材料、汽车配件、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产品、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承办建设信息交流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电信网络、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建筑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网络运营与维护;电信基础设施出租、出售;销售机械电子设备、汽车配件、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产品、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承办建设信息交流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8-02-24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卷石天地大厦B座12层1206室) |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11层(10层)1105房间 | 2018-02-24 |
经营范围 | 电信网络、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建筑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网络运营与维护;电信基础设施出租、出售;销售机械电子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轻工材料、汽车配件、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产品、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承办建设信息交流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电信网络、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建筑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网络运营与维护;电信基础设施出租、出售;销售机械电子设备、汽车配件、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产品、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承办建设信息交流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8-02-24 |
经营范围 | 电信网络、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建筑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网络运营与维护;电信基础设施出租、出售;销售机械电子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轻工材料、汽车配件、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产品、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承办建设信息交流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电信网络、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建筑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网络运营与维护;电信基础设施出租、出售;销售机械电子设备、汽车配件、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产品、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承办建设信息交流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8-02-24 |
主要人员变更 | 1 陈勇 董事长;2 蒋春生 董事;3 刘美丽 董事;4 李剑章 董事;5 王桂芝 董事;6 陈宏伟 董事;7 胡强 董事;8 韩江涛 董事;9 李勤 董事;10 胡强 经理;11 尹静晖 监事会主席;12 郭彬彬 监事;13 席玉堂 监事 | 1 陈勇 董事长;2 蒋春生 董事;3 陈宏伟 董事;4 李剑章 董事;5 王桂芝 董事;6 蔡丽芳 董事;7 支寅 董事;8 张春岭 董事;9 魏树焕 董事;10 周新建 经理;11 尹静晖 监事会主席;12 郭彬彬 监事;13 席玉堂 监事 | 2016-11-22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宏伟,陈勇*,郭彬彬,韩永强,蒋春生,李剑章,刘美丽,王桂芝,席玉堂,徐勇智,尹静晖,赵光宇 | 陈宏伟,陈勇*,郭彬彬,韩江涛,胡强,蒋春生,李剑章,李勤,刘美丽,王桂芝,席玉堂,尹静晖 | 2015-10-12 |
负责人变更 | 朱国东 | 陈勇 | 2014-10-20 |
主要人员变更 | 1 朱国东 董事长;2 徐勇智 董事;3 刘美丽 董事;4 耿实 董事;5 陈洪亮 董事;6 赵光宇 董事;7 韩永强 董事;8 李剑章 董事;9 王桂芝 董事;10 韩永强 经理;11 尹静晖 监事会主席;12 席玉堂 监事;13 郭彬彬 监事 | 1 陈勇 董事长;2 蒋春生 董事;3 赵光宇 董事;4 徐勇智 董事;5 刘美丽 董事;6 陈宏伟 董事;7 韩永强 董事;8 王桂芝 董事;9 李剑章 董事;10 韩永强 经理;11 尹静晖 监事会主席;12 郭彬彬 监事;13 席玉堂 监事 | 2014-10-20 |
主要人员变更 | 1 朱国东 董事长;2 赵伟 董事;3 邢宝明 董事;4 李剑章 董事;5 陈江 董事;6 王曦 董事;7 王桂芝 董事;8 刘虹 董事;9 曹利民 董事;10 曹利民 总经理;11 尹静晖 监事会主席;12 郭彬彬 监事;13 席玉堂 监事 | 1 朱国东 董事长;2 徐勇智 董事;3 刘美丽 董事;4 耿实 董事;5 陈洪亮 董事;6 赵光宇 董事;7 韩永强 董事;8 李剑章 董事;9 王桂芝 董事;10 韩永强 经理;11 尹静晖 监事会主席;12 席玉堂 监事;13 郭彬彬 监事 | 2013-08-29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14号(中俊公司102、103室)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卷石天地大厦B座12层1206室) | 2012-06-29 |
期限变更 | 10 | 20 | 2011-11-18 |
主要人员变更 | 1 彭朋 董事长;2 袁保太 董事;3 詹吉安 董事;4 熊培华 董事;5 吴亚峰 董事;6 朱国东 董事;7 何强 董事;8 陆志忠 董事;9 尚智勇 董事;10 何强 总经理;11 吴晓晖 监事;12 王真如 监事;13 许爱玲 监事 | 1 朱国东 董事长;2 刘虹 董事;3 陈江 董事;4 王桂芝 董事;5 王曦 董事;6 曹利民 董事;7 赵伟 董事;8 李剑章 董事;9 邢宝明 董事;10 曹利民 总经理;11 尹静晖 监事会主席;12 席玉堂 监事;13 郭彬彬 监事 | 2010-12-07 |
负责人变更 | 彭朋 | 朱国东 | 2010-12-07 |
股东信息变更 | 1 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25080.84 企业法人;2 邢台扎辊股份有限公司 24097.28 企业法人 | 1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25080.84 法人股东;2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4097.28 法人股东 | 2010-12-07 |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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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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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 | - | - | - | - | - | 70 |
彭** | 经理 | - | 859109*****.com、chen*****tietong.com | 010-5****089、8****988、010-8****988 | - | 83 |
周新建 | 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3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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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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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寅 | 董事 | - |
张春岭 | 董事 | - |
陈宏伟 | 董事 | - |
孙薇 | 董事 | - |
焦宪国 | 董事 | - |
蔡丽芳 | 董事 | - |
魏树焕 | 董事 | - |
许艳宁 | 董事 | - |
严明 | 董事 | - |
王刚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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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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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京02民终559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010元,由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 | 2022-08-02 |
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京0102民初8597号 | 一、被告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59444093.69元及利息(以52444093.6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733元,由原告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9733元(已交纳),由被告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7 |
南京军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铁通华夏电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4)朝民初字第02058号 | 一、被告(反诉原告)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军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六十八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军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一百六十八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三、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军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工程竣工图纸、隐蔽工程签证。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军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4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军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8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9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792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9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军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8-27 |
南京军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5)朝民初字第08544号 | 一、被告(反诉原告)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军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九十九万零六百一十五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军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一百九十九万零六百一十五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三、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军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工程竣工图纸、隐蔽工程签证。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军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1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军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68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7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338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34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军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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