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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方巨名工贸有限公司

  • 法人: 张晖
  • 注册资本: 2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9-28
  • 办公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65号世纪大厦610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晖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东方巨名工贸、武汉东方巨名、东方巨名
  • 注册资本 2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17695314611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531461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17000024534
  • 登记机关 武汉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10-29
  • 营业期限 2009-09-28~2019-09-27
  •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红岗村)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煤炭及制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
  • 公司简介 武汉东方巨名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世界各大城市中人均拥有淡水量最多的城市武汉,武汉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红岗村),于2009年09月28日在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20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燃料油、金属材料、炉料、矿石、矿粉、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机电产品、五金交电、装饰材料、铁路车辆配件、汽车配件批发。煤炭批发。,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武汉燃料油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晖 自然人股东 - 100.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1848130*****.com 8****526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2022 - - 1848130*****.com 027-8****526 - 74
张睿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晖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2016)鄂0106执第630-2号 解封被执行人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存放于华鑫汇通有限公司的钢材2878.932吨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12-2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2016)鄂0106执第629-1号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铁正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方巨名工贸有限公司、张宪立、张晖、张睿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老151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6层10号(房产证号:昌2010012350号,建筑面积:159.36平方米)、6层11号(房产证号:昌2010012356号,建筑面积:332.29平方米)、地下室-1层B009号(房产证号:昌2011009689号,建筑面积:31.91平方米)、地下室-1层B010号(房产证号:昌2011009690号,建筑面积:31.91平方米)、地下室-1层B080号(房产证号:昌2012007239号,建筑面积:31.9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洪山区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B栋18层B-18-A房(房产证号:洪201009723号,建筑面积157.02平方米)、B-18-B房(房产证号:洪2010010205号,建筑面积175.63平方米)、B-18-C房(房产证号:洪2010011556号,建筑面积156.43平方米)、B-18-D房(房产证号:洪2010011557号,建筑面积162.61平方米)、B-18-E房(房产证号:洪2010012744号,建筑面积150.93平方米)、B-18-F房(房产证号:洪2010011553号,建筑面积168.44平方米)、B-18-G房(房产证号:洪2010009959号,建筑面积168.87平方米)、B栋19层B-19-B房(房产证号:洪2010012745号,建筑面积175.63平方米)、位于洪山区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A座18层A号(房产证号:洪2010011555号,建筑面积157.02平方米)、B号(房产证号:洪2010011548号,建筑面积175.63平方米)、D号(房产证号:洪2013018773号,建筑面积162.85平方米)、E号(房产证号:洪2010011549号,建筑面积150.93平方米)、位于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3栋2层2-2-3房(房产证号:洪2010009958号,建筑面积145.17平方米)、位于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B-19-G(房产证号:洪2010011554号,建筑面积168.87平方米)、A栋19层19-C房(房产证号:洪2012010059号,建筑面积156.43平方米)、B栋19层B-19-F房(房产证号:洪2010012746号,建筑面积168.44平方米)、1栋B座19层D号(房产证号:洪2010010352号,建筑面积162.61平方米)、位于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花园三期A区3-2-501(房产证号:洪2013018832号,建筑面积175.79平方米)、A区3-2-601(房产证号:洪2012009267号,建筑面积175.79平方米)、A区3栋2单元1层103房(房产证号:洪2013007661号,建筑面积21.63平方米)、A区3栋2单元2层2-201房(房产证号:洪2010011551号,建筑面积172.34平方米)、B栋19层B-19-C房(房产证号:洪2010010204号,建筑面积156.43平方米)、B栋23层B-19-E房(房产证号:洪2010009943号,建筑面积150.93平方米)、B栋19层19-A房(房产证号:洪2010009722号,建筑面积157.02平方米)、A座19层E号(房产证号:洪2010011552号,建筑面积150.93平方米)、位于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3栋4层2-4-1房(房产证号:洪2012011543号,建筑面积175.79平方米)、7号3-2-2-4(房产证号:洪2010011550号,建筑面积176.2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张晖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街709号华城新都5栋2单元6层02室(房产证号:湖2014007083号,建筑面积225.15平方米)的房子一套;张宪立位于沙市区北京中路106号(房产证号:沙200109392号,建筑面积100.73平方米)的房产;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存放于华鑫汇通有限公司的钢材2878.932吨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9-2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2016)鄂0106执第630-1号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铁正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方巨名工贸有限公司、张宪立、张晖、张睿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老151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6层10号(房产证号:昌2010012350号,建筑面积:159.36平方米)、6层11号(房产证号:昌2010012356号,建筑面积:332.29平方米)、地下室-1层B009号(房产证号:昌2011009689号,建筑面积:31.91平方米)、地下室-1层B010号(房产证号:昌2011009690号,建筑面积:31.91平方米)、地下室-1层B080号(房产证号:昌2012007239号,建筑面积:31.9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洪山区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B栋18层B-18-A房(房产证号:洪201009723号,建筑面积157.02平方米)、B-18-B房(房产证号:洪2010010205号,建筑面积175.63平方米)、B-18-C房(房产证号:洪2010011556号,建筑面积156.43平方米)、B-18-D房(房产证号:洪2010011557号,建筑面积162.61平方米)、B-18-E房(房产证号:洪2010012744号,建筑面积150.93平方米)、B-18-F房(房产证号:洪2010011553号,建筑面积168.44平方米)、B-18-G房(房产证号:洪2010009959号,建筑面积168.87平方米)、B栋19层B-19-B房(房产证号:洪2010012745号,建筑面积175.63平方米)、位于洪山区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A座18层A号(房产证号:洪2010011555号,建筑面积157.02平方米)、B号(房产证号:洪2010011548号,建筑面积175.63平方米)、D号(房产证号:洪2013018773号,建筑面积162.85平方米)、E号(房产证号:洪2010011549号,建筑面积150.93平方米)、位于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3栋2层2-2-3房(房产证号:洪2010009958号,建筑面积145.17平方米)、位于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B-19-G(房产证号:洪2010011554号,建筑面积168.87平方米)、A栋19层19-C房(房产证号:洪2012010059号,建筑面积156.43平方米)、B栋19层B-19-F房(房产证号:洪2010012746号,建筑面积168.44平方米)、1栋B座19层D号(房产证号:洪2010010352号,建筑面积162.61平方米)、位于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花园三期A区3-2-501(房产证号:洪2013018832号,建筑面积175.79平方米)、A区3-2-601(房产证号:洪2012009267号,建筑面积175.79平方米)、A区3栋2单元1层103房(房产证号:洪2013007661号,建筑面积21.63平方米)、A区3栋2单元2层2-201房(房产证号:洪2010011551号,建筑面积172.34平方米)、B栋19层B-19-C房(房产证号:洪2010010204号,建筑面积156.43平方米)、B栋23层B-19-E房(房产证号:洪2010009943号,建筑面积150.93平方米)、B栋19层19-A房(房产证号:洪2010009722号,建筑面积157.02平方米)、A座19层E号(房产证号:洪2010011552号,建筑面积150.93平方米)、位于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3栋4层2-4-1房(房产证号:洪2012011543号,建筑面积175.79平方米)、7号3-2-2-4(房产证号:洪2010011550号,建筑面积176.2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张晖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街709号华城新都5栋2单元6层02室(房产证号:湖2014007083号,建筑面积225.15平方米)的房子一套;张宪立位于沙市区北京中路106号(房产证号:沙200109392号,建筑面积100.73平方米)的房产;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存放于华鑫汇通有限公司的钢材2878.932吨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9-2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75号 1、被告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垫款26845587.49元及罚息513366.89元,共计27358954.38元(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8月24日,至债务完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45465元; 3、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铁正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方巨名工贸有限公司、张宪立、张晖、张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550元,由被告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铁正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方巨名工贸有限公司、张宪立、张晖、张睿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垫付,被告应随同本判决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被告 2016-07-2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76号 1、被告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垫款26407079.14元及罚息908927.7元,共计27316006.84元(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8月24日,至债务完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43035元; 3、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铁正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方巨名工贸有限公司、张宪立、张晖、张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4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438元,由被告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铁正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方巨名工贸有限公司、张宪立、张晖、张睿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垫付,被告应随同本判决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被告 2016-07-2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2016)鄂0106执第629号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铁正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方巨名工贸有限公司、张宪立、张晖、张睿银行存款27950000.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5-3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2016)鄂0106执第630号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铁正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方巨名工贸有限公司、张宪立、张晖、张睿银行存款27893297.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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