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今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余卫英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6-11
-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南区39幢1单元一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余卫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今利、义乌今利、今利国际货运代理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Yiwu Jinli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782597249959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9724995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782000266737
- 登记机关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2-06-11
- 营业期限 2012-06-11~
- 注册地址 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南区39幢1单元一楼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其他运输代理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国际快递、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快递
- 公司简介 介绍:&&&义乌市今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国际快递;国际货运;商务服务等产品。作为经营商务服务的企业,我们始终坚持诚信和让利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我们公司是在浙江,如果有的朋友欢迎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具体的地址是:浙江义乌市义乌市经法大道140146号。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的话,也可以直接在线提交采购信息我们会及时跟您联系。&&&义乌市今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坚信作为一家服务公司,只有百分百做好服务工作,把服务工作做优秀才能使企业更优秀,我们注重人才的培养,拥有强大的领导团队和勤恳的配送员工,企业人才是我们的财富,在这基础上我们不断创新去改革,我们坚信我们能做得更好。&&&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注册资金:2050万元或有新增万&&&企业规模:1000人以上&&&营业面积:846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郑希来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余卫英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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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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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注册号:330782000266737机构代码证:59724995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972499591 | 2016-11-29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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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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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 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1375****620 | - | - | - | 9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1375****620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1375****620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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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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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义乌市今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民事 | (2022)浙0782执2747号 | - | 被执行人 | 2022-03-31 |
贾程程、李宇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赣0721执恢154号 | 准许申请执行人贾程程、李宇轩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程程、李宇轩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2-11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迪比翼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朝民(商)初字第48280号 | 一、被告义乌市今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郑希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六万零五百三十九元六角九分及利息(截至二O一四年九月十八日利息为九百三十二元三角八分、罚息为一千九百四十一元六角八分),自二O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付清前述所有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上限标准计算前述所有款项的利息; 二、被告义乌市今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郑希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催款函费用二百元; 三、被告余卫英、义乌市迪比翼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乌市今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郑希来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余卫英、义乌市迪比翼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义乌市今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郑希来追偿; 五、驳回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九十五元,由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十元(已交纳),由被告义乌市今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郑希来、余卫英、义乌市迪比翼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八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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