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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欧林湾家具有限公司

  • 法人: 韩涛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7-07
  • 办公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双台子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0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韩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欧林湾、欧林湾家具、鞍山欧林湾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Anshan Onlyone International Furnitur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3115772270665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3115772270665
  • 组织机构代码 57722706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300005158250
  • 登记机关 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7-08
  • 营业期限 2011-07-07~
  • 注册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双台子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木质家具制造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家具/家纺/家饰->客厅家具家居->沙发、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玻璃
  • 公司简介 鞍山市欧林湾家具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东北地区大的钢铁工业城市鞍山,鞍山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双台子村,于2011年07月07日在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家具、沙发制造、销售;玻璃销售;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鞍山家具店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黎明 自然人股东 - 6.80%
韩涛 自然人股东 - 93.2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 2021-07-06 - 2021-07-08
地址变更 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双台子村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双台子村 2021-07-08
经营范围变更 家具、沙发制造、销售;玻璃销售;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家具、沙发制造、销售;玻璃销售;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2013-06-25
投资人变更 韩涛;张默桐;[退出]黎明; 韩涛;黎明; 2013-06-2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1张默桐监事;2韩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韩涛经理;2韩涛执行董事;3黎明监事; 2013-06-25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500.00 2012-09-13
实收资本变更 50.0000 500.0000 2012-09-13
经营范围变更 家具、沙发制造、销售;玻璃销售。 家具、沙发制造、销售;玻璃销售;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2011-07-28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鞍山海关 2103961620 2011-08-22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5951999*****.com 0412-****088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1880****510 5951999*****.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1388****137 5951999*****.com - - 86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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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经济开发区昊悦建材经销处与鞍山市欧林湾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辽0311民初756号 一、被告鞍山市欧林湾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经济开发区昊悦建材经销处货款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鞍山市欧林湾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开发区昊悦建材经销处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被告鞍山市欧林湾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02
单增福诉韩涛、鞍山市欧林湾家具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72号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单增福87223.6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被告韩涛10115.7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9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2221元,原告单增福承担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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