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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韦达
  • 注册资本: 7566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7-09-27
  •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50号利通广场25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2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4

招标金额

25,904,710

供应商

2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韦达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利通、利通置业、利通
  • 注册资本 7566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566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666058954N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666058954N
  • 组织机构代码 66605895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542259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8-27
  • 营业期限 2007-09-27~2047-09-26
  •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50号1-3层、B1、B2层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产中介
  • 公司简介 在批租地块内进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包括商业物业和办公楼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附设商场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经营及管理。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魔都上海,上海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50号13层、B1、B2层,于2007年09月27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1640万美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在虹口区四川北路178号地块内进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包括商业物业和办公楼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物业管理、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房地产咨询;附设商场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经营及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500人,我公司属于上海房产中介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通怡控股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11640.00万元 100.00%
通怡控股有限公司(CHAMPION CHARM HOLDINGS LIMITED)出资11640.0000万美元 - - 0.00%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 - 0.00%
上海申通地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0.00%
上海珠街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董事备案 卞慧莉;李佳 李骏;李佳 2024-08-27
主要人员变更 李佳;韦达 卞慧莉;李佳 2022-02-1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佳;韦达 卞慧莉;李佳 2022-02-18
负责人变更 陈建中 韦达 2022-02-18
地址变更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448-1500号叶大昌商厦502室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50号1-3层、B1、B2层 2016-03-0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姚英奇;韦达 韦达;李佳 2016-02-04
主要人员变更 姚英奇;韦达 韦达;李佳 2016-02-0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鲍三中[退出]凌大卫[退出 韦达[新增]姚英奇[新增 2014-01-10
负责人变更 刘勇 陈建中 2014-01-10
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更 - 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 2014-01-10
主要人员变更 鲍三中;凌大卫 韦达;姚英奇 2014-01-10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3-12-31 章程修正案 2014-01-10
股东信息变更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出资 11283.0000万美元;上海珠街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357.0000万美元 通怡控股有限公司(CHAMPION CHARM HOLDINGS LIMITED) 出资 11640.0000万美元 2013-10-10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2013-10-10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2013-10-10
投资人变更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出资11283.0000万美元;上海珠街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57.0000万美元 通怡控股有限公司(CHAMPIONCHARMHOLDINGSLIMITED)出资11640.0000万美元 2013-10-10
经营范围变更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出资 11283.0000万美元;上海珠街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357.0000万美元 通怡控股有限公司(CHAMPION CHARM HOLDINGS LIMITED) 出资 11640.0000万美元 2013-10-1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汪斌;凌大卫 凌大卫;鲍三中 2013-05-29
主要人员变更 汪斌;凌大卫 凌大卫;鲍三中 2013-05-29
经营范围变更 批租地块内进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包括商业物业和办公楼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附设商场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经营及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虹口区四川北路178号地块内进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包括商业物业和办公楼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物业管理、停车场(库)的经营管理;房地产咨询;附设商场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经营及管理(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011-11-1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卞慧莉 董事 - - - - 79
杨早 监事 - - - - 79
韦达 董事长 - - - - 79

联系人共 1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卞慧莉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利通项目高压系统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断路器 合闸闭锁电磁铁 高压系统改造工程 GIS开关柜维护保养 多功能计量表更换 高压系统改造项目 上海 77.51 2024-04-11
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利通项目卫生间翻新及公共区域翻新工程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卫生间翻新及公共区域翻新工程 上海 87.58 2024-04-07
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利通项目卫生间翻新及公共区域翻新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卫生间翻新及公共区域翻新工程 上海 - 2024-04-02
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利通项目卫生间翻新及公共区域翻新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卫生间翻新及公共区域翻新工程 防火板贴面更换 上海 - 2024-03-01
利通项目物业委托管理服务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物业委托管理服务 上海 45.54 2024-01-04
利通项目物业委托管理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物业委托管理服务 空调 上海 593.46 2023-09-05
利通广场风机盘管维修项目第二次更正公告 招标公告 风机盘管维修项目 上海 - 2023-04-26
利通广场风机盘管维修项目更正公告 招标公告 风机盘管维修项目 上海 - 2023-04-21
利通广场风机盘管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风机盘管维修检查 机盘管配件 辅助材料更换维护 风机盘管维修项目 上海 - 2023-04-07
利通广场室内外石材维修更换工程 招标公告 石材台面翻新和裂纹修补 大理石翻新 更换大理石 室内外石材维修更换工程 上海 - 2022-08-23
2022年利通项目保洁服务 招标公告 保洁服务 上海 - 2022-08-08
2022年度利通广场保安外包服务 招标公告 保安外包服务项目 上海 254.40 2022-06-08
中国移动上海公司优化北部 虹口利通广场(原名中信泰富)室内覆盖租赁协议2021续签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中标公告 房屋租赁 室内覆盖租赁协议 上海 - 2021-06-23
利通广场建筑夜景泛光照明工程及门前行车道改造和闸机门禁系统改造工程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建筑夜景泛光照明工程 泛光照明车道及闸机门禁系统改造工程 上海 721.98 2018-11-12
利通广场建筑夜景泛光照明工程及门前行车道改造和闸机门禁系统改造工程 招标公告 建筑夜景泛光照明工程 泛光照明车道及闸机门禁系统改造工程 门前行车道改造 上海 810.00 2018-07-13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 1 721.98 2018-11-12
2 上海徐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 1 - 2018-11-12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中国移动上海公司 1 1 - 2021-06-23

新闻舆情

商机监控

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人员变动 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2024-08-2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963号 一、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5月14日解除;二、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5月21日的房屋租金、使用费共计857672.10元;三、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5月21日的空调费、管理费、推广宣传费共计258476.52元;四、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12日的能耗费共计31520元;上述第二至第四项主文所述款项合计1147668.62元,扣除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的租赁保证金844230元,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实际应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303438.6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五、租赁保证金抵作欠费后,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欠付的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4月12日的房租、空调费、管理费、推广宣传费,及2015年1月至2015年2月12日的能耗费的违约金,以303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11日起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欠付的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12日的房租、空调费、管理费、推广宣传费的违约金,以210757.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2日起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欠付的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21日的房租(使用费)、空调费、管理费、推广宣传费的违约金,以623,61.1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2日起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上述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六、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损失632272.50元,该款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七、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8700元;八、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全部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665.74元,减半收取10332.87元,由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32.87元,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9940.71元,由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08-08
常州乐美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1378号 一、确认原告常州乐美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LOOK街商业租赁合同》及《﹤LOOK街商业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4年5月7日解除; 二、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乐美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房租押金66000元、物业管理费押金2700元、商品质量保证金10000元、装修押金5000元、仓库租金押金2400元、企业推广费625元; 三、原告常州乐美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5月7日期间的房屋租金8000元; 四、原告常州乐美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84元,减半收取1692元,由原告常州乐美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2元,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反诉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常州乐美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元,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4-19
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122号 一、确认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4年5月7日解除; 二、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清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全部租户并恢复该房屋原状后,携本公司物品自该房屋迁出,将该房屋返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或迁移以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地下二层M1-M14室为地址注册的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营业执照的工商手续; 四、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8月、2013年9月、2013年12月及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7日的房屋租金共计3583925.50元; 五、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8月、2013年9月、2013年12月及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7日的空调费、管理费、推广宣传费共计1254188.28元; 六、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13日的能源费共计595262.35元; 七、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7日的外墙招牌租金共计9677.42元; 上述第四款至第七款所述款项合计5443053.55元,扣除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的保证金2442151.17元,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应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3000902.3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八、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按照每日16306.51元计算,自2014年5月8日起支付至交还房屋之日止; 九、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解除后占有房屋期间的空调费、管理费、推广宣传费,按照每月173570.70元计算,自2014年5月8日起支付至交还房屋之日止; 十、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2008681.17元; 十一、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4年1月欠付的房屋租金、空调费、物业费、推广宣传费的违约金,以应付金额236090.3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014年2月、2014年3月欠付的房屋租金、空调费、物业费、推广宣传费的违约金,以每月应付金额669560.3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分别自2014年2月4日、2014年2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014年4月欠付的房屋租金、空调费、物业费、推广宣传费的违约金,以应付金额669560.3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7日欠付的房屋租金、空调费、物业费、推广宣传费的违约金,以应付金额151191.0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欠付的外墙招牌租金的违约金,以每月应付金额3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当月6日起分段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7日欠付外墙招牌租金的违约金,以应付金额677.4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上述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所述款项,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十二、驳回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十三、驳回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81325.17元,由原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8325.17元;本案反诉受理费54426.56元,由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及评估费共计124300元,由被告洛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08-27
上海纽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上海)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342号 一、被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上海纽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支付佣金96085.82元; 二、原告上海纽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2.14元,减半收取1101.07元,由被告上海利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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