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梁敬芝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4-07-16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和亨中心广场D栋D1003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3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梁敬芝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雷诺达、深圳雷诺达、雷诺达物流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zhen Renoda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311674723E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311674723E
- 组织机构代码 31167472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9876419
- 登记机关 盐田局
- 核准日期 2020-08-26
- 营业期限 2014-07-16~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北四街与明珠大道交汇处和亨中心广场1栋A2802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邮政业->快递服务->快递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
- 公司简介 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鹏城深圳,深圳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北四街与明珠大道交汇处和亨中心广场1栋A2802,于2014年07月16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装卸服务;物流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机动车停放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深圳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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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数 | 1 | 2 | 2020-08-26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盐田区和亨中心广场D栋D1003 |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北四街与明珠大道交汇处和亨中心广场1栋A2802 | 2016-09-13 |
其他变更 | - | 91440300311674723E | 2016-03-28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0.0000万元 | 人民币200.0000万元 | 2014-10-24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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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20 | - | 1350****265 | 8538435*****.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2022、2023 | - | 1350****265 | 135028482*****.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350****265 | 135028482*****.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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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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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散货入仓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家具类散货入仓及码头柜公路运输外协资源 国内散货入仓 | 广东-深圳 | - | 2022-08-25 |
中外运华南区电子产品类项目外协资源采购招标(SY) | 中标公告 | 电子产品类项目外协资源 | 广东-广州 | - | 2021-02-02 |
海运柜拖车项目外协资源采购服务(重新采购) | 中标公告 | 码头柜 海运柜拖车项目外协资源采购服务 | 广东-深圳 | - | 2017-12-29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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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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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商局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 4 | 2 | - | 2022-08-25 |
2 | 中外运物流华南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1-02-02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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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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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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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肖成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19)粤03民终2801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79.77元,上诉人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预交5075.43元,上诉人肖成国预交1704.3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75.43元,由上诉人肖成国负担1704.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1-01 |
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森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8)粤0305执保2328号 |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森华物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109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9-03-21 |
郑燕萍、郑某等与肖成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1581民初292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车险直属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郑燕萍、郑某、陈俊、郑细乱人民币1135666.18元。 二、驳回原告郑燕萍、郑某、陈俊、郑细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19元,由原告负担109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车险直属支公司负担15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4-0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刘记平、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刘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03民终15012号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民初6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民初6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民初6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被上诉人刘记平赔付56616.79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刘记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7.2元,由刘记平负担544元,由人保财险公司负担52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刘记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11-24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周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15民终28号 | 一、维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6)粤152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海丰县人民法院(2016)粤152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赔偿被上诉人周芳强经济损失人民币654124元。 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被上诉人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垫付款4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7403.4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4-11 |
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肖成国与深圳市兴业通货运有限公司,陈东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粤0308民初604号 | 准许原告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兴业通货运有限公司、陈东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1.25元,由原告深圳市雷诺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 | 原告 | 2016-08-08 |
钟国平、何育枚等与林兵、李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粤2071民初3223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276072.60元给原告钟国平、何育枚; 二、被告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373000.60元给原告钟国平、何育枚; 三、驳回原告钟国平、何育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2.60元,减半收取5176元(原告已预交5176元),由原告钟国平、何育枚负担4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2181元,林兵负担2946元;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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