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方彦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8-20
- 办公地址: 绩溪县临溪镇曹渡桥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方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向阳、绩溪向阳、向阳纸业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Anhui Jixi County Xiangyang Paper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102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8246789148771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18246789148771
- 组织机构代码 67891487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2531000008375
- 登记机关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08-24
- 营业期限 2008-08-20~2028-08-19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临溪镇曹渡桥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造纸->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业
- 公司简介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江南鱼米之乡的宣城市,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临溪镇曹渡桥,于2008年08月20日在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箱板纸、瓦楞纸、纸制品包装的制造、销售;收购废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宣城纸业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陆佩英 | 自然人股东 | - | 13.09% |
陆云彪 | 自然人股东 | - | 4.24% |
沈宏伟 | 自然人股东 | - | 4.24% |
方玉祥 | 自然人股东 | - | 32.45% |
方玉林 | 自然人股东 | - | 19.62% |
方彩祥 | 自然人股东 | - | 16.36% |
方彦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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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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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箱板纸、瓦楞纸、纸制品包装的制造、销售。 | 箱板纸、瓦楞纸、纸制品包装的制造、销售;收购废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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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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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 - | - | - | 0563-****227 | - | 72 |
方彩祥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4425435*****.com | 0563-****227 | - | 74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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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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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彦 | 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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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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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湖州耀东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皖1824民初537号 | 冻结湖州耀东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2-06-14 |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湖州耀东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皖1824民初537号之一 | 准许原告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2.5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212.5元,由原告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6-14 |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湖州耀东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皖1824民初537号之二 |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州耀东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22-06-14 |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精展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皖1824民初227号 | 准许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5元,由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4-01 |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与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2018)皖1824行初6号 | 驳回原告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0-08 |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2018)皖18行终12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0-08 |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诉陈益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7)皖1824民初365号 | 一、驳回原告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益同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0-27 |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与陈益同、安徽省绩溪县向阳塑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7)皖18民终108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0-11 |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博菲特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1824执349号之一 | 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博菲特纸制品有限公司在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01××××××××××的账户内存款449560.10元至绩溪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7-07-27 |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博菲特纸制品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皖1824民初1031号 | 一、被告杭州博菲特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货款438196.10元,并支付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82元,减半收取4891元,由被告杭州博菲特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6-26 |
绩溪县国土资源局与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7)皖1824行审5号 | 一、对申请执行人绩溪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绩国土资执罚[2016]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6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二、上述强制执行事项由申请执行人绩溪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7-03-31 |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博菲特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皖1824民初1031号 | 冻结杭州博菲特纸制品有限公司在浙江桐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富春江支行的63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6-11-28 |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天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09-3号 | 解除对被告绍兴天源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帐号XXXX165XXXX05300XXXX内的存款65万元的冻结 | 原告 | 2016-01-28 |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天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09号 | 冻结被告绍兴天源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昌安支行帐号XXXX16535XXXX300XXXX内的存款6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5-10-22 |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凯王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衢巡商初字第82-2号 | 准许原告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2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讫) | 原告 | 2015-03-16 |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方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 | (2014)嘉秀催字第11号 | 一、宣告票号为30900053/2519518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斯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4月30日,票面金额19000元,收款人嘉兴旭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兴业银行嘉兴分行,汇票到期日2014年10月3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申请人 | 2014-11-04 |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方彦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申请公示催告 | (2013)衢柯民催字第6号 | 一、宣告汇票号码:3130005124068721,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衢州分行,出票人:衢州市三叁泡塑包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壹月壹拾柒日,收款人:衢州昶泰商贸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给申请人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申请人 | 2014-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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