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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奥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柴嘉男
  • 注册资本: 4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11-02
  • 办公地址: 昆山开发区昆嘉路556号2号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9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柴嘉男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奥奇汽车、奥奇、昆山奥奇
  • 注册资本 4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Kunshan Aoqi Automobile Sales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3MA1MANNR3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ANNR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3000872916
  • 登记机关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7-16
  • 营业期限 2015-11-02~2045-11-01
  • 注册地址 昆山开发区昆嘉路556号2号房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汽车新车零售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美容、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汽车美容、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维修、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
  • 公司简介 集大成者,创不凡之势! 昆山奥奇自动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坐落于全国百强县之首--昆山,是一家集软件开发、非标自动化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智能制造企业,专业为客户提供智能化系统解决方案及满足客户需求的自动化生产设备。          公司产品主要适用于汽车、新能源电机、电动工具、 农业机械、自行车、家电、化妆品等领域。同时,在深圳、浙江、安徽等地先后设立了办事处;并于2019年04月聘请浙江大学博士共同成立:苏州本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专注于数据化智能软件研发及运用。 公司主要战略合作客户:博世(BOSCH)、史丹利百得(STANLEY)、美亚光电、广汽、美的、东成等大型集团公司。 公司秉承“以人为本、科技先行、品质至上 ”的核心价值观,以科技创新为舟,搏击市场之海,赢得广大客户的认可与信任,销售区域覆盖国内大部分省、市、自治区,设备远销美国、巴西、墨西哥及东南亚各地。 公司始保持以创新求发展,以真诚服务求信誉的理 念不断开拓和进取,精益求精为广大国内外客户创造非凡业绩。 昆山奥奇自动化有限公司携手与您共创辉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柴嘉男 自然人股东 480.00万元 100.00%
盛英化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盛英化 柴嘉男 2018-05-02
股东信息变更 盛英化 柴嘉男 2018-05-02
投资人变更 盛英化 [退出 柴嘉男 [新增 2018-05-0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柴嘉男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安徽办事处 - - - 0512-3****931 - 72
盛** - 1337****343 8460989*****3.com - - 83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柴嘉男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昆山奥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小霞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7)苏0583民初10819号 原告昆山奥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谭小霞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94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昆山奥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原告 2018-01-04
昆山奥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小霞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7)苏05民终940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昆山奥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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