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徐永福
- 注册资本: 2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10-20
-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2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永福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中科招商、上海中科招商、中科招商投资资产管理、中科招商资产管理、上海中科招商资产管理
- 注册资本 2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4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09MA1G508B18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G508B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09000742720
- 登记机关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7-14
- 营业期限 2015-10-20~
-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区块链->数字货币->数字资产管理、金融->金融信息服务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中科招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 | - | 0.00% |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 |
中科招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中科招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中科招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21-07-14 |
投资人变更 | 中科招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中科招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21-07-14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2021-07-14章程修正案 | 2021-07-14 |
投资人变更 |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科招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2019-12-16 |
章程变更 | 无 | 2019-12-16章程修正案 | 2019-12-16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610K室 |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 2019-12-16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610K室 |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 2019-12-16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2019-12-16章程修正案 | 2019-12-16 |
股东信息变更 |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科招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2019-12-16 |
章程变更 | - | 2019-12-16章程修正案 | 2019-12-16 |
投资人变更 |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科招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2019-12-16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2019-12-16章程修正案 | 2019-12-16 |
共 12 条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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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徐永福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 - | - | 79 |
陈浩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 | - | jennifer.z*****cland.com | 021-3****865 | - | 73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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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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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星剑实业有限公司与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沪0109民初32402号 | 一、被告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星剑实业有限公司进度款112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以11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9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7462.5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9403.13元(被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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