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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

  • 法人: 程绪发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4-22
  • 办公地址: 泗县草沟镇于韩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程绪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华宝纸业、华宝、泗县华宝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万元
  • 英文名 Sixian Huabao Paper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324688111365B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811136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324000003382
  • 登记机关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09-04-22
  • 营业期限 2009-04-22~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草沟镇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其他纸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业、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生活用纸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程绪发 自然人股东 - 100.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程** 执行董事,总经理 1385****595 cjj8469663*****.com - - 95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1385****595 jiajia8469663*****.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585****955 22*****.com - - 83

联系人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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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高武、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皖1324执2479号之一 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一初字第02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16
高武、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皖1324执2479号 冻结被执行人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4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2-16
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与林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9)皖1324民初2602号 一、被告林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5个月的机器、厂房租金333333.33元。 二、驳回原告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账号:2510701021000106055003894,收款人:泗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转账时请注明裁判文书案号及当事人的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被告林翔负担3000元,原告负担680元,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原告 2020-08-18
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林翔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皖1324执800号之一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07-17
林翔、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9)皖13民终3452号 - 被上诉人 2019-12-09
林翔、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9)皖13民终215号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 2019-04-08
段淑君、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6)皖13执89号 一、查封被执行人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泗县草沟镇工业园区该公司厂房内的1575型高速纸机生产线二条、复卷机1台、切割机1套。 二、被执行人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03-21
段淑君、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6)皖13执89号之一 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段淑君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段淑君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03-21
黄立伍与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6)皖1324执227号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0916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立伍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8-04
黄立伍与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皖1324执228号之一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0917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立伍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7-31
黄立伍与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皖1324执228号 将程绪发所有的皖L×××××小汽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存放于泗县人民法院院内)。 二、限被执行人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从本院扣押皖L×××××小汽车之日起五日内,完全履行(2014)泗民一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上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皖L×××××小汽车予以拍卖、变卖或抵付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6-07-31
段淑君与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5)皖民二终字第01019号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6-04-29
段淑君与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124号 一、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段淑君投资款2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4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款项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段淑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段淑君承担16700元,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承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4-01
黄立伍与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泗民一初字第00917号 一、被告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立伍利息款20000元。 二、被告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立伍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3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止,利息总额336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被告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8-06
黄立伍与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泗民一初字第00916号 被告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立伍工程款16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被告泗县华宝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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