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逸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李鹏达
- 注册资本: 84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05-15
- 办公地址: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振兴街15号五峰国际23、24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鹏达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中民逸岳农业、中民逸岳
- 注册资本 84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0729344462321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44462321
- 曾用名 山西逸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0729080016366
- 登记机关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3-20
- 营业期限 2015-05-15~2065-05-14
- 注册地址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振兴街11号五峰国际23、24层晋浙公司众创空间第2312A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山西逸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07日成立,公司位于,主要生产经营无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燕聚强 | - | - | 80.00% |
李鹏达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成琪 | - | - | 16.00% |
张亚亚 | - | - | 4.00% |
中民华鼎科贸有限公司 | - | - | 8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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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中民华鼎科贸有限公司:*%;李鹏达:*%; | 李鹏达:*%; | 2020-03-20 |
股东信息变更 | 中民华鼎科贸有限公司:80%;李鹏达:20%; | 李鹏达:100%; | 2020-03-2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0-03-20 |
经营范围变更 | 农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道路货物运输;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电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橡胶及塑料制品、办公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仪器仪表、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矿产品(不含国家专控产品)、焦炭、机械设备、有色金属(不含稀贵金属)、纸制品、包装材料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农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橡胶及塑料制品、纸制品、包装材料的销售;进出口业务;旅游景区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3-20 |
投资人变更 | 中民华鼎科贸有限公司:80%;李鹏达:20%; | 李鹏达:100%; | 2020-03-20 |
投资人变更 | 中民华鼎科贸有限公司:80%;成琪:16%;张亚亚:4%; | 中民华鼎科贸有限公司:80%;李鹏达:20%; | 2019-05-06 |
经营范围变更 | 农业技术开发;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农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道路货物运输;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电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橡胶及塑料制品、办公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仪器仪表、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矿产品(不含国家专控产品)、焦炭、机械设备、有色金属(不含稀贵金属)、纸制品、包装材料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5-06 |
其他事项备案 | 7511 | 7590 | 2019-05-0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中民华鼎科贸有限公司:*%;成琪:*%;张亚亚:*%; | 中民华鼎科贸有限公司:*%;李鹏达:*%; | 2019-05-06 |
负责人变更 | 成琪 | 李鹏达 | 2019-05-06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亚亚、成琪 | 张亚亚、李鹏达 | 2019-05-06 |
名称变更变更 | 山西逸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中民逸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19-05-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亚亚、成琪 | 张亚亚、李鹏达 | 2019-05-06 |
地址变更 |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振兴街11号五峰国际23层2306、2312号 |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振兴街11号五峰国际23、24层晋浙公司众创空间第2312A室 | 2019-05-06 |
股东信息变更 | 中民华鼎科贸有限公司:80%;成琪:16%;张亚亚:4%; | 中民华鼎科贸有限公司:80%;李鹏达:20%; | 2019-05-06 |
投资人变更 | 张亚亚:80%;成琪:20%; | 张亚亚:4%;成琪:16%;中民华鼎科贸有限公司:80%; | 2019-01-1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张亚亚:*%;成琪:*%; | 张亚亚:*%;成琪:*%;中民华鼎科贸有限公司:*%; | 2019-01-15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0 | 8400.00 | 2019-01-15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亚亚:*%;成琪:*%; | 张亚亚:*%;成琪:*%;中民华鼎科贸有限公司:*%; | 2019-01-1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9-01-15 |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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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
晋阳海关 | 14019609BD | 2019-08-20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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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李鹏达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21662988*****.com | 0351-****585 | - | 74 |
张亚亚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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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李鹏达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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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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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勇、中民逸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晋0729执195号 | 冻结被执行人中民逸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燕聚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冻结被执行人 | 2020-04-30 |
中民逸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鼎康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晋07民终144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6元,由上诉人中民逸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1-23 |
山西鼎康源食品有限公司、山西逸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晋0729执509号 |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逸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或其他资金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19-08-26 |
山西鼎康源食品有限公司、燕晓启等与山西逸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晋0729民初332号 | 一、被告山西逸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鼎康源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80791.3元及损失(损失按从2017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6元,由被告山西逸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2-30 |
山西鼎康源食品有限公司、燕晓启等与山西逸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晋0729民初332号 | 驳回被告山西逸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西逸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2-30 |
山西逸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纠纷 | (2018)晋0729民初692号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保险合同单车损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山西逸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车损款159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判决执行时由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1-27 |
山西逸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鼎康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晋07民辖终9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18-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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