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
- 法人: 周剑明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9-09-09
-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珠江大道二区1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2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剑明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佛山利宝、利宝饲料、利宝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Foshan Shunde Libao FEE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6714821249M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606714821249M
- 组织机构代码 714821249
- 曾用名 顺德市利宝饲料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81000410577
- 登记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2-24
- 营业期限 1999-09-09~
-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珠江大道二区10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饲料加工->其他饲料加工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饲料、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饲料添加剂
- 公司简介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生产销售饲料。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属于生产销售饲料企业。 地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窖镇碧江工业区珠江大道二区八号电话:(、26631286)。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自强 | - | - | 0.00% |
黄作森 | - | - | 0.00% |
高明枝 | - | - | 0.00% |
韦宝林 | - | - | 0.00% |
韦剑晖 | - | - | 1.80% |
韦剑成 | - | - | 0.00% |
辛永雄 | - | - | 0.90% |
罗成光 | - | - | 0.00% |
梁钊伟 | - | - | 0.00% |
林维业 | - | - | 0.00% |
李生 | - | - | 0.00% |
李兆祥 | - | - | 0.00% |
张国军 | - | - | 1.20% |
张周侠 | - | - | 0.00% |
广东南宝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孔炽昌 | - | - | 0.00% |
孔宪忠 | - | - | 0.00% |
叶镜泉 | - | - | 2.10% |
卢怀坤 | - | - | 0.00% |
伍时樑 | - | - | 2.40% |
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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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 | 周剑明,执行董事兼经理;伍时樑,监事 | 2022-02-24 |
负责人变更 | 黄作森 | 周剑明 | 2022-02-24 |
主要人员变更 | - | 周剑明,执行董事兼经理;伍时樑,监事 | 2022-02-24 |
注册资本变更 | 8000.00 | 10000.00 | 2019-04-29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0 | 8000.00 | 2018-06-25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3000.0000 | 5000.0000 | 2015-11-11 |
地址变更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工业区珠江大道二区八号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珠江大道二区10号 | 2014-04-29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2-11-30 |
投资人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2-11-30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 | - | 2012-11-30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2-11-30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 | 1999-09-09 00:00:00 | 2007-01-08 |
企业类型变更 | 1130 | 1152 | 2007-01-08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者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南宝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额(万元):670.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67.00%,投资人实缴额(万元):67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 投资者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南宝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额(万元):1000.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100.00%,投资人实缴额(万元):100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 2007-01-08 |
股东变更 | 投资者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南宝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额(万元):670.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67.00%,投资人实缴额(万元):67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 投资者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南宝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额(万元):1000.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100.00%,投资人实缴额(万元):1000.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 2007-01-08 |
投资人变更 |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姓名:张周侠,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额(万元):13.5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1.35% | - | 2007-01-08 |
股东信息变更 | ):18.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5.45%,姓名:韦剑晖,出资额(万元):18.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5.45%,姓名:伍尚贤,出资额(万元):24.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7.27%,姓名:伍时?,出资额(万元):9.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2.73%,姓名:辛永雄,出资额(万元):21.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6.36%,姓名:叶镜泉,出资额(万元):12.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3.64%,姓名:张国军,出资额(万元):9.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2.73%,姓名:张周侠,出资额(万元):13.5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4.09% |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额(万元):6.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0.60%,投资人实缴额(万元):6.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姓名:梁钊伟,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额(万元):6.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0.60%,投资人实缴额(万元):9.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姓名:林维业,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额(万元):9.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0.90%,投资人实缴额(万元):4.5,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姓名:卢怀坤,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额(万元):4.5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0.45%,投资人实缴额(万元):39.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姓名:罗成光,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额(万元):39.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3.90%,投资人实缴额(万元):48.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姓名:韦宝林,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额(万元):48.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4.80%,投资人实缴额(万元):18.0,实缴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姓名:韦剑成,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额(万元):18.0000,币种:人民币 | 2006-12-27 |
注册资本变更 | 330.00 | 1000.00 | 2006-12-27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饲料;销售:饲料添加剂。〓 | 生产:饲料;销售:饲料添加剂;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必须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2005-08-31 |
股东信息变更 | - | 姓名:高明枝,出资额(万元):3.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0.91%,姓名:黄自强,出资额(万元):25.5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7.73%,姓名:黄作森,出资额(万元):39.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11.82%,姓名:孔炽昌,出资额(万元):4.5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1.36%,姓名:孔宪忠,出资额(万元):9.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2.73%,姓名:李生,出资额(万元):12.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3.64%,姓名:李兆祥,出资额(万元):6.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1.82%,姓名:梁钊伟,出资额(万元):6.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1.82%,姓名:林维业,出资额(万元):9.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2.73%,姓名:卢怀坤,出资额(万元):4.5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1.36%,姓名:罗成光,出资额(万元):39.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11.82%,姓名:韦宝林,出资额(万元):48.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14.55%,姓名:韦剑成,出资额(万元 | 2004-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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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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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海关 | 4422960469 | 2005-05-16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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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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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726631386 | - | - | - | 0757-2****386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1892****099 | libao12*****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 | libao12*****3.com | 0757-2****286 | - | 74 |
联系人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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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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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剑明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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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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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杨锦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民初17897号 | 一、被告杨锦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708.4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从2021年6月26日起以3570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杨锦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谢卫雄对被告杨锦沛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82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杨锦沛、谢卫雄负担399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负担1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9-23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陈召发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6执13962号之二 | 终结(2022)粤0606执1396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限,适用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20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国友、苏水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6民初16078号之二 |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36.38元、保全费1644.25元,共计3980.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9-09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陈富荣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6执440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富荣、沈银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8-05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贺振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6民初3470号 | 一、被告贺振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220元及暂计至2022年1月24日的利息372.36元(2022年1月25日起的利息以822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贺振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刘俊灵对被告贺振辉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4.67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负担6.67元,被告贺振辉、刘俊灵负担1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 原告 | 2022-06-25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郭宇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6民初6271号 | 一、被告郭宇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098.4元及利息(计算标准: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郭宇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刘宇红对被告郭宇贤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9.22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郭宇贤、刘宇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 原告 | 2022-06-15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宋秋元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执2214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22-06-02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与连州市立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立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6民初3471号之一 |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43.81元、财产保全费1715.87元,合计4159.68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4-09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莫伟洪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民初30795号之一 |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5.23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4-01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黄立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6民初3471号 | 一、冻结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名下(户名: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碧江支行;账号:4447××××1091)的银行存款72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立献的银行存款239174.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15.8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2-03-23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阳江市春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执保4430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阳江市春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600.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碧江支行;户名: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账号:4447××××1091)。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36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2-18 |
杨锦沛、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民终1811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1.64元,由上诉人杨锦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2-18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莫伟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民初30795号 | 一、冻结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户名为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碧江支行,账号为4447××××1091,金额为46000元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莫伟洪的银行存款150522.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或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272.6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12-07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与谢昆泰、张春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执709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谢昆泰、张春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06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陆振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民初8970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陆振权、杨爱珠的银行存款681846.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碧江支行,账号:4447××××1091)。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3929.2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11-01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宋秋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民初12958号 | 一、被告宋秋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8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21年2月26日起以200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宋秋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蒋春英对被告宋秋元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9.14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宋秋元、蒋春英负担227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负担1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22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仁化县名扬禽类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民初12963号 | 一、被告仁化县名扬禽类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06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21年2月26日起以2306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仁化县名扬禽类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李明阳、邹贵英对被告仁化县名扬禽类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6.21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仁化县名扬禽类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明阳、邹贵英负担25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负担16.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22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冯点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执7091号之一 | 本院(2021)粤0606执70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21-07-30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与冯点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606民初31285号 | 一、被告冯点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640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欠款426403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5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冯点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0.53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冯点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6-09 |
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与陆世俊、吴果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606民初18763号 | 一、被告陆世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51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1517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陆世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三、被告吴果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陆世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宝饲料有限公司负担85元,被告陆世俊、吴果果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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