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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林奇供应链有限公司

  • 法人: 孙占奇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5-05-27
  • 办公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北里9-3-602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占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天津林奇、林奇供应链、林奇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Tianjin Linqi Supply Chai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8340891356F
  • 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18340891356F
  • 组织机构代码 34089135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18000015487
  • 登记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8-14
  • 营业期限 2015-05-27~2045-05-26
  • 注册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北里9-3-602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综合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服务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赵林 自然人股东 - 51.00%
孙占奇 自然人股东 - 4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589号房间;街道乡镇:空;生产经营地:空;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空;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北里9-3-602;街道乡镇:杭州道街道;生产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北里9-3-602;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自贸试验区; 2019-08-14
经营范围变更 供应链管理;国内货运代理;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产品、日用百货、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厨房洁具、五金制品、办公用品、床上用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的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供应链管理;国内货运代理;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产品、日用百货、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厨房洁具、五金制品、办公用品、床上用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的批发兼零售;国际货运代理(海运、陆运、空运);普通货运(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3-28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新港海关 120798016N 2021-01-22 正常 2070-12-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7 - 1533****869 22357769*****.com - - 86
孙**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1533****869 - - - 9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1338****883 4397686*****.com - - 86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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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孙占奇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沙河市汇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林奇供应链有限公司、任建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修理合同纠纷 (2021)冀0582民初723号 一、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沙河市汇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102195元。 二、驳回原告沙河市汇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6-01
沙河市汇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林奇供应链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20)冀0582民初704号 准许沙河市汇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负担 被告 2020-09-28
薛维壮与王宪尊、天津林奇供应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津0116民初9997号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薛维壮经济损失共计44929元; 二、驳回薛维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1元,由薛维壮负担810元、王宪尊负担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04
天津林奇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冯天五、天津市福运来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16民初5959号 准许原告天津林奇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天津林奇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原告 2020-05-22
天津林奇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福运来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16民初746号 准许原告天津林奇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收取6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原告 2020-04-24
罗云芳与周显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京0112民初8870号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给付原告罗云芳车辆维修费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周显朋给付原告罗云芳停运损失、交通费共计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罗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显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罗云芳。 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确定),由被告周显朋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罗云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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