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法人: 杨希军
- 注册资本: 50172.78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合作制
- 成立时间: 2006-01-26
- 办公地址: 乐陵市阜欣路399号(枣城南大街西侧乐德路北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4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希军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乐陵农村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
- 注册资本 50172.78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Shandong Leli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on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148116761459XN
-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48116761459XN
- 组织机构代码 16761459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1481018000053
- 登记机关 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9-28
- 营业期限 2006-01-26~
- 注册地址 乐陵市阜欣路399号(枣城南大街西侧乐德路北侧)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保险、其他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齐风英 | 自然人股东 | - | 0.04% |
齐风奎 | 自然人股东 | - | 0.04% |
齐霞 | 自然人股东 | - | 0.11% |
齐春香 | 自然人股东 | - | 0.03% |
齐宝霞 | 自然人股东 | - | 0.01% |
齐保峰 | 自然人股东 | - | 0.01% |
黄秀娟 | 自然人股东 | - | 0.01% |
黄琛 | 自然人股东 | - | 0.17% |
黄玉霞 | 自然人股东 | - | 0.04% |
黄玉梅 | 自然人股东 | - | 0.08% |
黄晶 | 自然人股东 | - | 0.08% |
黄庆国 | 自然人股东 | - | 0.05% |
黄居长 | 自然人股东 | - | 0.00% |
黄传云 | 自然人股东 | - | 0.02% |
鲁宗堂 | 自然人股东 | - | 0.04% |
魏朝霞 | 自然人股东 | - | 0.04% |
魏恩普 | 自然人股东 | - | 0.00% |
魏建勇 | 自然人股东 | - | 0.11% |
高静 | 自然人股东 | - | 0.01% |
高长新 | 自然人股东 | - | 0.05% |
共 10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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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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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31172.777 | 50172.777 | 2015-09-29 |
注册资本变更 | 31172.78 | - | 2015-09-29 |
联络人员变更 | - | 姓名:刘杰晖,固定电话:6808837,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 2015-09-29 |
财务人员变更 | - | 姓名:黄晶固定电话:6808839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 2015-09-29 |
联络员备案 | - | 姓名:刘杰晖,固定电话:6808837,移动电话:18953498313,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 2015-09-29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14094 | 31172.777 | 2015-01-22 |
注册资本变更 | 14094.00 | - | 2015-01-22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乐陵314省道及248省道交汇处 | 乐陵市阜欣路399号(枣城南大街西侧乐德路北侧) | 2010-04-26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姓名:朱庆国 是否公务员: 职务:董事长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任免机构: | 姓名:杨希军 是否公务员:否 职务:负责人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任免机构: | 2009-05-15 |
负责人变更 | 姓名:朱庆国 是否公务员: 职务:董事长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任免机构: | 姓名:杨希军 是否公务员:否 职务:负责人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任免机构: | 2009-05-15 |
地址变更 | 乐陵市振兴西路43号 | 乐陵314省道及248省道交汇处 | 2009-05-15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乐陵市振兴西路43号 | 乐陵314省道及248省道交汇处 | 200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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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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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46324275 | - | - | - | 0534-****275 | - | 72 |
05346526313 | - | - | - | 0534-****313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 | - | - | llxx*****3.com | 0534-****837 | - | 73 |
联系人共 2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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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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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联社澳林新天地购物中心MISPOS收单招标项目变更公告 | 招标公告 | 三层楼布线 声磁 MISPOS收单项目 收款机 服务器 扫描枪 扫描平台 | 山东-德州 | - | 2014-08-04 |
乐陵联社澳林新天地购物中心MISPOS收单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三层楼布线 声磁 MISPOS收单项目 收款机 服务器 扫描平台 扫描枪 | 山东-德州 | - | 2014-07-3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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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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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书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鲁1481执291号之二 | 查封被执行人孙盼盼所有的位于天津滨海新区某某花园小区3-2-3101房产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18-01-24 |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乐陵市赫源胶粉有限公司、乐陵市银海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乐商初字第506号 | 一、被告乐陵市赫源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自欠付之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乐陵市银海棉业有限公司、乐陵市利通油棉有限公司、乐陵市新康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乐陵市光辉食品有限公司、耿井渔、孙丽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乐陵市银海棉业有限公司、乐陵市利通油棉有限公司、乐陵市新康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乐陵市光辉食品有限公司、耿井渔、孙丽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乐陵市赫源胶粉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00元,由被告乐陵市郝源胶粉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乐陵市银海棉业有限公司、乐陵市利通油棉有限公司、乐陵市新康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乐陵市光辉食品有限公司、耿井渔、孙丽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9-20 |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登杰、李秀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5)乐执字第517号 | 将被执行人王登杰、李秀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07-24 |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涛、李增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乐执字第257号 | 将被执行人王涛、李增营、邸洪海、刘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07-24 |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绍敏、苏东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5)乐执字第619号 | 将被执行人苏绍敏、苏东滨、杨延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07-24 |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志国、孙志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5)乐执字第478号 | 将被执行人孙志国、孙志刚、孙建立、薛立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07-24 |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延知、黄玉霞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决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5)乐执字第249号 | 将被执行人朱延知、黄玉霞、张利利、王金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07-24 |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雷、窦玉珍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决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5)乐执字第235号 | 将被执行人陈雷、窦玉珍、刘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07-24 |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全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乐商初字第972号 | 被告赵全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49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借款凭证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0元、保全费4765元,由被告赵全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3-22 |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庆荣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2)乐执字第150号 | 将被执行人王庆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6-12-31 |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良军、郑良玉借款合同纠保全裁定书 | - | (2015)乐商初字第1298-1号 | 依法冻结被告郑良玉的银行存款2.39万元,或者查封被告郑良玉价值2.39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6-11-29 |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良军、郑良玉借款合同纠保全裁定书 | - | (2015)乐商初字第1298-2号 | 依法冻结被告郑良军的银行存款2.39万元,或者查封被告郑良军价值2.39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6-11-29 |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佃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鲁1481执290号 | 将被执行人陈佃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6-10-28 |
山东乐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少华、陈吉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 - | (2015)乐商初字第738号 | 依法冻结被告王少华、陈吉霞、高有联、高俊霞及高兰芝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上述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6-09-29 |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伊全振、王正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 - | (2015)乐商初字第874号 | 依法冻结被告王正芳、伊全振、王建华、卞凤华、王怀棚、李世凯、李长勇、柳红星、王书亮、孟刚、刘玉升、王德红、张志霞、杜宪德、张国英、孟繁刚、孟凡胜、王寨池、田洪勇、褚红芬、苑保利、李长钊、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上述被告价值11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6-09-29 |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海路、宋景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 - | (2015)乐商初字第1011-2号 | 查封被告李海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0××00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6-09-22 |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云祥、许金田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 - | (2015)乐商初字第1148号 | 依法冻结被告钟云祥、许金田、巴润芝、张书营、宋刚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被告钟云祥、许金田、巴润芝、张书营、宋刚价值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6-09-22 |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爱国、陆新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 - | (2015)乐商初字第1147号 | 依法冻结被告宋爱国、陆新荣、张书营、岳文武、张利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被告宋爱国、陆新荣、张书营、岳文武、张利价值1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6-09-22 |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春勇、郭红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 - | (2015)乐商初字第1370号 | 查封被告刘春勇所有的鲁******昌河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2月08日至2017年12月07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6-09-20 |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春勇、郭红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 - | (2015)乐商初字第1370-1号 | 查封被告史建立所有的鲁******江淮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2月08日至2017年12月07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6-09-20 |
共 2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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