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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娄利
  • 注册资本: 42440.2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09-25
  • 办公地址: 曹妃甸七农场国防训练基地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24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0

招标金额

68,334

供应商

1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娄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唐山曹妃甸
  • 注册资本 42440.20万元
  • 实缴资本 30440.20万元
  • 英文名 Tangshan Caofeidian Wetland Tourism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230055452231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545223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298000006086
  • 登记机关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8-14
  • 营业期限 2012-09-25~2062-09-24
  • 注册地址 曹妃甸区人民武装部国防训练基地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
  • 公司简介 曹妃甸湿地国家4A级旅游景区创建于2009年,总面积达81万亩,湿地内生物资源丰富,有野生植物63科164属238种,鸟类17目52科307种,是澳大利亚到西伯利亚鸟类迁徙的重要驿站和栖息场所。景区主要包括:曹妃湖风景区、曹妃甸商务休闲港、渤海国际会议中心、曹妃甸湿地公园俱乐部、曹妃甸国际会所。景区内高尔夫、温泉等游乐项目和旅游集散中心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唐山曹妃甸工业区凝空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42440.20万元 100.00%
唐山市曹妃甸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机关法人 42440.20万元 100.00%
唐海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0.00%
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0.00%
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 0.00%
北京曹妃甸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股权)变更 唐山市曹妃甸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出资 42440.2万人民币元; 唐山曹妃甸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42440.2万人民币元; 2024-08-1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李雪莲 彭小慧 王谈 王涤尘 张馨阳 何丹 2024-07-09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汪海舰 娄利 刘华龙 董明飞 娄利 2024-07-09
法定代表人变更 汪海舰 娄利 2024-07-09
投资人(股权)变更 唐山曹妃甸工业区凝空实业有限公司 出资 42440.2万人民币元; 唐山市曹妃甸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出资 42440.2万人民币元; 2024-07-09
其他事项备案 唐山曹妃甸工业区凝空实业有限公司 出资 30440.2万人民币元; 唐山曹妃甸工业区凝空实业有限公司 出资 42440.2万人民币元; 2024-05-10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4-05-10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24-05-08第二章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2024-05-10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22-11-15章程修正案 2022-11-24
章程变更 ; 2022-11-15章程修正案 2022-11-24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项目:土地整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土地整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建筑材料销售;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2-11-24
主要人员变更 宋晓萌 汪海舰 陈玉 汪海舰 2022-09-15
经营范围变更 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土地开发;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土地整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2-09-15
章程变更 2022-08-26新章程 2022-09-15
联络人员变更 张天宇 *** 备案手机:*** 苏硕 *** 备案手机:*** 2022-09-15
章程备案 - 2022-08-26新章程 2022-09-15
章程变更 - 2021-08-11股东变更。 2021-09-29
投资人变更 北京曹妃甸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出资30440.2万人民币; 唐山曹妃甸工业区凝空实业有限公司出资30440.200000万人民币; 2021-09-29
章程备案 - 2021-08-11股东变更。 2021-09-28
投资人变更 北京曹妃甸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 30440.2万人民币; 唐山曹妃甸工业区凝空实业有限公司 出资 30440.200000万人民币; 2021-09-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李尚金 监事 - - - - 79
咨询热线 - - - 0315-****177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shidikaifagong*****3.com 0315-****177 - 74

联系人共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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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玉 董事 -
宋晓萌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江淮牌HFC6470A3F(冀BV3671)汽车 中标公告 汽车 河北-唐山 - 2023-03-29
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标的4五十铃牌QL10307GDSC(冀BK9820) 中标公告 五十铃牌 河北-唐山 - 2022-10-07
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标的3桑塔纳牌SVW7182QQD(冀BV9117) 中标公告 桑塔纳牌 河北-唐山 1.27 2022-10-07
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标的1桑塔纳牌SVW7182QQD(冀BV9113) 中标公告 桑塔纳牌 河北-唐山 0.78 2022-10-07
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标的2桑塔纳牌SVW7182QQD(冀BV9115) 中标公告 桑塔纳牌 河北-唐山 1.27 2022-10-07
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标的5江淮牌HFC6470A3F(冀BV3671) 招标公告 江淮牌 河北-唐山 1.50 2022-08-04
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标的1桑塔纳牌SVW7182QQD(冀BV9113) 招标公告 桑塔纳牌 河北-唐山 0.78 2022-08-04
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标的4五十铃牌QL10307GDSC(冀BK9820) 招标公告 五十铃牌 河北-唐山 1.23 2022-08-04
曹妃甸湿地AAAA景区整改项目基础设施整改工程总承包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景区整改项目基础设施整改工程总承包 河北-唐山 - 2021-01-08
曹妃甸湿地公共游船码头项目勘察设计 招标公告 - 河北-唐山 - 2017-08-14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王磊 2 2 2.54 2022-10-0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曹妃甸区小江蔬菜摊与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209民初3172号 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曹妃甸区小江蔬菜摊支付货款121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计1362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5-27
曹妃甸区七农场鑫元超市与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209民初3170号 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曹妃甸区七农场鑫元超市支付货款20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5-27
曹妃甸工业区惠英超市与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209民初3171号 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曹妃甸工业区惠英超市支付货款1282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半收取计1432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5-27
李海芸与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冀0209民初1769号 -15- 一、解除原告李海芸与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海芸支付生活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代垫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共计104584.87元。 三、驳回原告李海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20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冀02民初649号 一、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3984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398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64.41元,由原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8487.41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9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01
唐山丽都旅游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0)冀0209民初906号 一、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丽都旅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60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以4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唐山丽都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01
唐山市曹妃甸区第二石油液化气站与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209民初1236号 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第二石油液化气站支付货款17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8-12
张童乔与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冀0209民初3711号 一、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童乔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 二、驳回原告张童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01
孟丹与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冀0209民初2970号 一、由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丹补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工资(含生育津贴)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孟丹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18
丁博与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冀0209民初2971号 一、由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博补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工资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丁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18
唐山曹妃甸区滨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冀0209民初627号 准许原告唐山曹妃甸区滨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0元,减半收取计50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770元,由原告唐山曹妃甸区滨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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