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盛雪英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3-06-02
- 办公地址: 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222号盘龙汽车城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3
无角色
1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盛雪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武汉鄂宝、鄂宝汽车、鄂宝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0万元
- 英文名 Wuhan Ebao AUTOMOBILE Sales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16748347629L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0116748347629L
- 组织机构代码 748347629
- 曾用名 武汉太古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00000030051
- 登记机关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7-12
- 营业期限 2003-06-02~
- 注册地址 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发展区宋家岗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二手车、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二手车、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其他
- 公司简介 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和德国宝马汽车集团在湖北省武汉市的特许经销商。公司成立于2008年,致力于为用户提供“BMW全线产品的汽车销售、以及原厂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四位一体的专业化服务。武汉鄂宝地处武汉盘龙城经济发展区宋家岗,我们的服务中心占地4739多平方米,拥有BMW全线的车型可供您选择:全新BMW 3系,5系,6系,7系,BMW X3,BMW X5,BMW Z4、IX3、I3、I8等多种车型。公司目前下设销售、市场、服务、配件等部门,形成了广泛覆盖、快速响应、全面支持的立体化销售服务网络。武汉鄂宝的维修服务中心拥有直接由德国进口原装的先进检测仪器和最新的修理、加工及喷漆设备。我们的技术工人和销售人员全部接受过BMW的专业培训,遵循BMW全球统一的高标准,能够为您和您的爱车提供最完美服务。武汉鄂宝提出“实现价值,品位人生”的经营方针,秉承“注重细节,追求完美”的企业服务理念,为每位客户量身打造独特的营销及服务手段,使客户无论在任何环节,都能享受到宝马全球统一标准的高品质服务并且真正领会到公司“全情投入,顾客为尊”的企业精神。武汉鄂宝力求完美的体现宝马品牌的品牌核心和汽车文化,并为将公司缔造成全国一流汽车经销商而努力。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肖翔 | - | - | 0.00% |
武汉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徐宁 | - | - | 0.00% |
张敏 | - | - | 0.00% |
上海览银供应链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0.00% |
上海览海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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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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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 | 章程备案 | 2023-07-12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邢巍 | 周霞 | 2023-05-0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邢巍,职务:执行董事;姓名:邢巍,职务:经理 | 姓名:邢巍,职务:经理;姓名:周霞,职务:执行董事 | 2023-05-0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段肖东 | 邢巍 | 2022-08-18 |
主要人员变更 | 段肖东(执行董事)、邢巍(总经理)、应素云(监事) | 邢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应素云(监事) | 2022-08-18 |
管理人员 | 段肖东(执行董事)、邢巍(总经理)、应素云(监事) | 邢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应素云(监事) | 2022-08-18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23-05-31 | 长期 | 2022-08-18 |
经营期限 | 2023-05-31 | 长期 | 2022-08-18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段肖东 | 邢巍 | 2022-08-18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周升光 | 段肖东 | 2020-06-23 |
详细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20-06-23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武汉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0%; | 上海览银供应链有限公司:10%;上海览海汽车发展有限公司:90%; | 2020-06-2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周升光(执行董事)[退出]肖颂(总经理)[退出]徐宁(监事)[退出] | 段肖东(执行董事)[新增]邢巍(总经理)[新增]应素云(监事)[新增] | 2020-06-2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周升光 | 段肖东 | 2020-06-2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20-06-23 |
股东信息变更 | 武汉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0%; | 上海览银供应链有限公司:10%;上海览海汽车发展有限公司:90%; | 2020-06-23 |
主要人员变更 | 周升光(执行董事)、肖颂(总经理)、徐宁(监事) | 段肖东(执行董事)、邢巍(总经理)、应素云(监事) | 2020-06-23 |
管理人员 | 周升光(执行董事)、肖颂(总经理)、徐宁(监事) | 段肖东(执行董事)、邢巍(总经理)、应素云(监事) | 2020-06-23 |
投资人变更 | 武汉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0%; | 上海览银供应链有限公司:10%;上海览海汽车发展有限公司:90%; | 2020-06-23 |
经营范围变更 | 汽车供应商授权的华晨宝马、进口BMW(宝马)品牌汽车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配件批零兼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一类小型车辆维修,汽车信息咨询及服务,汽车上牌代理服务,购置税代理服务,汽车贷款按揭咨询、汽车贷款按揭代理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汽车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配件批零兼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一类小型车辆维修,汽车信息咨询及服务,汽车上牌代理服务,购置税代理服务,汽车贷款按揭咨询、汽车贷款按揭代理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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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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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61889973 | - | - | - | 027-6****973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eb*****nhaiauto.cn | 027-6****732 | - | 74 |
王文佳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2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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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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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肖东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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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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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柏成兴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鄂0116民初1073号 | 准予原告武汉柏成兴业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1元,由原告武汉武汉柏成兴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4-30 |
湖北利天盛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103民初12098号 | 一、被告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湖北利天盛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7670元; 二、被告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利天盛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276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北利天盛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6元、减半收取2678元,保全费1871.95元,共计4549.95元,由被告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01 |
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02民初1976号 | 准许原告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 被告 | 2020-05-26 |
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02民初1977号 | 准许原告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 被告 | 2020-05-26 |
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02民初1980号 | 准许原告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 被告 | 2020-05-26 |
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02民初1975号 | 准许原告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 被告 | 2020-05-26 |
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02民初1978号 | 准许原告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 被告 | 2020-05-26 |
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02民初1979号 | 准许原告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武汉飞讯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 被告 | 2020-05-26 |
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利天盛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1民辖终5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0-05-19 |
武汉恒晟嘉和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116民初123号 | 本案按原告武汉恒晟嘉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0-03-30 |
褚长清与宜昌市顺路恒工贸有限公司、宜昌市普雷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503民初1342号 | 驳回原告褚长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60元,由原告褚长清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5 |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9)鄂0105行审598号 | 准予执行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作出的(稽查三中队)理决字[2019]第1651号武汉市城市管理路桥隧车辆通行费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1-02 |
安顺市骏豪名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黔04民终398号 | 一、维持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7)黔0402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7)黔0402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安顺市骏豪名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曾某某购车款420798元及保险费14000元,并赔偿曾某某损失(损失金额的计算:以4207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50%从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购车款付清之日止)。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56元,鉴定费2560元,由上诉人安顺市骏豪名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530元,被上诉人曾某某负担194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90元,由上诉人安顺市骏豪名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7502元,被上诉人曾某某负担7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2-30 |
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5171号之二 | 准许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12-02 |
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5171号 | 冻结被申请人被告武汉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奥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宝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捷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中顺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世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康顺世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阳中顺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康顺捷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康顺玛莎拉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康顺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奇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康顺骏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利骏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捷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世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康顺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肖国斌、九江中顺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锐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鄂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奥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389213.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2-02 |
武汉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5171号之一 |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康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路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奥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宝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捷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中顺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世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康顺世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阳中顺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康顺捷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康顺玛莎拉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康顺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奇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康顺骏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利骏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捷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世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康顺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肖国斌、九江中顺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锐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鄂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奥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389213.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2-02 |
湖北利天盛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103民初12098号 | 对被申请人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390元或者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1-01 |
沈明会、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民再90号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111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沈明会购车款1909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3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沈明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00元,均由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申请人 | 2018-07-19 |
辛霖与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17)鄂0116民初5001号 | 驳回原告辛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鉴定费18000元,合计19550元,由原告辛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14 |
安顺市骏豪名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黔04民终154号 | 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6)黔040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顺市骏豪名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56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18-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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