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 法人: 陈基隆
- 注册资本: 37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4-09-23
- 办公地址: 山东-青岛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基隆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德正、德正资源
- 注册资本 37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Dezheng Resources HOLDING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0200766711789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6671178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0200228064711
- 登记机关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3-12-25
- 营业期限 2004-09-23~2054-09-22
-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7-2号3层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 专业行业 其他、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我们地处: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7号,欢迎社会各界光临指导,我们: 0 : 0 : 1306011。我们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如你有合作事宜请与我们联系,电话:83890588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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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佳欣置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8250.00万元 | 22.30% |
上海迈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8750.00万元 | 7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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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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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自有资金对实业、高科技、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的投资(国家限制项目除外);企业资产的经营与管理;企业并购管理咨询服务;批发:钢材、木材、有色金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技术的进出口。 (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自有资金对实业、高科技、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的投资(国家限制项目除外);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企业资产的经营与管理;企业并购管理咨询服务;批发:钢材、木材、有色金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技术的进出口。 (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2013-12-25 |
地址变更 |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写字楼18层1810户 |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7-2号3层 | 2012-09-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董事会、经理成员:陈基隆 431A [退出]胡善来 408A卢昌义 432A陆世军 434Q张晶先 432A [退出]张行 408A | 董事会、经理成员:陈基鸿 431B [新增]陈基隆 431A [新增]胡善来 408A江平 432A [新增]李刚 432A [新增]卢昌义 432A陆世军 434Q杨悦 432A [新增]张行 408A | 2012-09-11 |
地址变更 |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7号建飞广场二期综合2号楼2层-A |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写字楼18层1810户 | 2011-09-08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自有资金对实业、高科技、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的投资(国家限制项目除外);企业资产的经营与管理;企业并购管理咨询服务;批发:钢材、木材、有色金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禁止及限定公司经营的项目除外(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自有资金对实业、高科技、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的投资(国家限制项目除外);企业资产的经营与管理;企业并购管理咨询服务;批发:钢材、木材、有色金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禁止及限定公司经营的项目除外。 (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2008-05-28 |
股东发起人变更 | 股东名录: 法人股东:上海迈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8750 自然人股东:陈基隆 2800 郑文雄 5450 | 股东名录: 法人股东:青岛佳欣置业有限公司 8250 上海迈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8750 自然人股东: | 2008-05-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董事会、经理成员:陈基鸿 11 陈基隆 01 胡善来 06 江惜标 11 卢春雷 06 陆世军 03 陆世军 11 许晓滨 11 张行 06 郑文雄 11 | 董事会、经理成员:陈基鸿 11 陈基隆 01 胡善来 06 江惜标 11 卢春雷 06 陆世军 03 陆世军 11 许晓滨 11 张行 06 | 2008-05-28 |
地址变更 |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十五号华欧英德隆大厦30楼A |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7号建飞广场二期综合2号楼2层-A | 2006-12-11 |
股东发起人变更 | 股东名录: 法人股东:汕头市东风物资有限公司 9250 上海迈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19500 自然人股东:陈基隆 2800 黄炳文 3700 郑文雄 1750 | 股东名录: 法人股东:上海迈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8750 自然人股东:陈基隆 2800 郑文雄 5450 | 2005-06-2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5-03-31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5-02-21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5-01-28 |
地址变更 |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2号环海大厦26C |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十五号华欧英德隆大厦30楼A | 2005-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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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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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港 | 3702965468 | 2008-03-10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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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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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悦 | 董事 | - | - | - | - | 79 |
李刚 | 董事 | - | - | - | - | 79 |
胡庆林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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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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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基隆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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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流动性差?青海银行股权拍卖频频“遇冷”背后:中小银行股权拍卖难觅“接盘侠”
每经记者 刘嘉魁 每经实习编辑 马子卿 &&&近日,据京东拍卖平台显示,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冠欣投资”)持有的青海银行0.8213%(2100万股)股权拍卖,再次流拍。&&&值得注意的是,这笔“屡战屡败、屡败屡战”的股权,已经是今年第3次登上该拍卖台了。&&&近年来,不少中小银行股权登上网络拍卖平台,股东们用尽各类花式操作。“花1块钱就能当银行股东
青海青业石化有限公司廉江农商银行青海银行 2022-08-29 09:56:05青海银行将迎来新的掌舵人,不良率远高于行业均值
青海银行将迎来新的掌舵人,该行行长蔡洪锐将升任该行董事长。&&&蓝鲸财经发现,千亿规模的青海银行去年归母净利润5.35亿元,同比增长10.04%,但不良贷款率却高达2.95%,远高于同期全国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1.73%。&&&不仅如此,截至去年年末,该行前十大股东中,有五位股东存在质押该行股权的情况。且该行股权曾多次在司法拍卖平台上惨遭流拍。&&&青海银行“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京东 2022-08-25 10:55:00银行财眼|流拍!青海银行2100万股权无人问津背后:第一大股东成被执行人
3486人围观,0人报名,流拍!深圳的一家公司第三次拍卖自己持有的2100万股青海银行股权,无奈再次以流派告终。1、2100万股权三次流拍 3个大股东成被执行人据京东法拍平台显示,三次拍卖青海银行股权的股东名为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冠欣”),持有的青海银行2100万股股权,占比0.8213%。此次拍卖的价格为4972.8万元,相较于首次拍卖的77
青海银行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银行 2022-08-15 18:03:03永威安防防弹装备营收超7000万 德正资源所持股份被冻结
每经记者 毕华章 国外反恐局势的升温使得安防概念再次大热。在A股市场安防概念股火爆的同时,新三板的挂牌公司也备受关注。目前正在筹备挂牌的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威安防)正是属于安防概念公司之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除高压装饰板业务外,永威安防亦是国内警用防护器材主要生产企业。该公司生产的防弹、防爆系列产品广泛用于军队、武警等特种行业,
德正资源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永威安防 2015-11-18 20:50:55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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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21)最高法民申5006号 | 驳回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2-03-08 |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21)最高法民申5008号 | 驳回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2-03-08 |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21)最高法民申5007号 | 驳回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2-03-08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2执异673号 |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35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3-07 |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14)武海法商字第00805号 | 一、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219365.13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4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128398.78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4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银行费用29008.55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4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6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用5000元,合计203682元,由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04 |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14)武海法商字第00803号 | 一、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462548.21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4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100563.92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4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银行费用22829.26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4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0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用5000元,合计171056元,由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75元,由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69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04 |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14)武海法商字第00804号 | 一、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749613.51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4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102198.65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4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银行费用23274.8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4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8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用5000元,合计172898元,由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0元,由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69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04 |
湖南中大冶金设计有限公司与甘肃华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李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0)豫0108民初1071号 | 准许原告湖南中大冶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20-08-28 |
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信用证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信用证纠纷 | (2020)鲁02执异94号 | 变更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35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5-29 |
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2执异115号 | 变更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3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5-29 |
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2执异112号 | 变更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39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5-29 |
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信用证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信用证纠纷 | (2020)鲁02执异93号 | 变更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34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5-29 |
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2执异95号 | 变更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35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5-29 |
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2执异116号 | 变更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39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5-29 |
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2执异111号 | 变更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39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5-29 |
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2执异97号 | 变更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39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5-29 |
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2执异96号 | 变更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39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5-29 |
泰安东方外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信用证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信用证纠纷 | (2018)鲁民申723号 | 驳回泰安东方外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0-04-28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泰安东方外贸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信用证纠纷 | (2018)鲁09执恢6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4-16 |
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2执异1号 | 驳回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其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39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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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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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2020)鄂民终544号 | 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29 | (2018)粤民终1171号 | 追偿权纠纷 | 被上诉人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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