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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新鑫制杯有限公司

  • 法人: 何根让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9-06
  • 办公地址: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黎营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根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新鑫制杯、新鑫、陇南新鑫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Longnan Xinxin Cup Mak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21202581167385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81167385
  • 曾用名 信阳市浉河区明视眼镜店 信阳市浉河区视明眼镜店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21202200004378
  • 登记机关 陇南市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3-22
  • 营业期限 2011-09-06~
  • 注册地址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黎营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其他纸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陇南新鑫制杯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甘肃境内唯一的长江流域地区陇南,陇南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黎营村,于2011年09月06日在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都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塑料杯、纸杯、卫生纸、筷子加工、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何根让 自然人股东 200.00万元 100.00%
陶永锋 - - 0.00%
张永刚 - - 0.00%
何社成 - - 0.00%
何增成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备案 2011年09月06日至2021年09月05日 长期 2022-03-22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22-03-22
联络人员变更 何增成 何根让 2022-03-22
法定代表人变更 何增成 何根让 2022-03-22
投资人变更 何社成:50万元 何增成:150万元 何根让:200万元 2022-03-22
股东信息变更 何社成:50万元 何增成:150万元 何根让:200万元 2022-03-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何增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社成:监事 马小云:监事,何根让:执行董事,何根让:经理 2022-03-22
主要人员变更 何增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社成:监事 马小云:监事,何根让:执行董事,何根让:经理 2022-03-22
名称变更 信阳市浉河区明视眼镜店 信阳市浉河区视明眼镜店 2017-01-19
经营范围变更 塑料杯、纸杯加工、销售(涉及许可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塑料杯、纸杯、卫生纸、筷子加工、销售(涉及许可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2015-07-24
经营范围变更 塑料杯、纸杯加工、销售(涉及许可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塑料杯、纸杯、卫生纸、筷子加工、销售(涉及许可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2015-07-23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张永刚[退出]陶永锋[退出]何增成 何社成[新增]何增成 2014-04-08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4-04-08
股东信息变更 张永刚 陶永锋 何增成 何社成 何增成 2014-04-08
投资人变更 张永刚陶永锋何增成 何社成何增成 2014-04-07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4-04-07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4-04-04
股东信息变更 张永刚:5.0000万元 陶永锋:7.0000万元 何增成:8.0000万元 何社成:50.0000万元 何增成:150.0000万元 2014-04-0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何社成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509****669 150971866*****.com - - 86
马小云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何根让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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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陇南新鑫制杯有限公司、何某1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甘1202民初1960号 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预交3300元,全部退还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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